深圳市专注合同审查律师找哪个,金融犯罪辩护逻辑

时间:2022-12-08 01:25:56来源:法律常识


低调!低调!无罪辩护!

——金融犯罪案件实战律师随笔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低调!低调!无罪辩护!——金融犯罪案件实战律师随笔


这是一次彻底的无罪辩护!


休庭了,赵老师旋风一般跑到审判台下,怕站在上面的我刚才没看到一般,努力地侧了身,右臂伸直了起劲地一拱一送,把竖着的大拇指一遍遍地怼向我。


毕竟,法官、检察官都还在,我觉得赵老师的黄色大羽绒棉服也太抢眼了,赶紧挪前两步,制止她:“赵老师,低调,低调呵。”


赵老师率真泼辣,是大专院校的中层领导,是她当初帮女婿拿定主意找我来辩护的。刚才辩护词发表结束时,我其实已经看到她在台下拼命作出的鼓掌动作了。


但我觉得,专业的意见,得到专业人的采纳,才是有效的。家属满意,辩护律师当然高兴,却还不是终极目的。


暴风骤雨:请为我做无罪辩护!


这是13个月前就确立的委托,这个涉16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本来也已经开过一次庭了,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几天前突然通知要再开庭。为什么?


电话通知时说,是需要对新出的谅解书、退赃证据进行质证。


这个案子,要做彻底的无罪辩护,是宋时齐的要求,也是我一开始就坚持的方向。所在发表辩护的开头我说:


“庭审进行到现在,我相信大家都发现了一个事实:宋时齐,作为本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也是处在罪与非罪边缘的一个代表性人物。无论对查清案件事实,还是准确应用法律,都有特别的复杂性,所以,辩护人在已经提交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稍稍作2点补充意见,大约需要3分钟…”


关于这里的3分钟,赵老师后来回忆时不屑地说,何至3分钟。但当时法官和公诉人都在认真地听,既没有打断,也没有提醒,所有的辩护意见便黄河水一般倾泄而出:


“一、刑事案件审查原则


“刑事案件,应该适用穿透式审查原则。今天上午,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辩护人认可第一名公诉人,对本案犯罪主体,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的意见。而其中执行的,就是穿透式审查的原则。


“本案当中,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出资股东与投资合同、线上平台与线下借贷、私募基金合同与有限合伙协议等等,但是穿透式审查的特点,乃是应用刑法定罪规则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作出准确判断。


“同样地,对于本案中,宋时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应适用穿透式审查、实质性审查,而不是仅就表面现象,无限放大、无限解读、无限追究。


“以上,是第一点意见。”我稍作停顿,继续道:



低调!低调!无罪辩护!——金融犯罪案件实战律师随笔

“二、就本次补充的投资协议、某金保投资合伙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应如何看待的问题


“1.按穿透式审查原则,宋时齐是深圳公司一般性、中立性质的,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职务行为,提供电子合同模板,系一般性的履职行为,并没有在犯罪中起到实质作用,沿用穿透式审查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2.即使,仍然要追究宋作为合同提供者的责任,但要考虑,真正拟写合同、且有相关专门领域经验每年收取几十万元顾问费用的龚田团队、文在林团队,都无一人被追究,这时,仍然要对宋时齐处以刑责,明显地,不符合刑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符合刑法的均衡性原则。


“3.宋时齐有无讲解、培训,以及在讲解、培训中的作用的评价。根据补充证据可见,涉案合同公章的合伙协议,明确地,载明了风险告知内容,明确地载明了,不承诺保本付息的内容。


“正如被告人本人所讲的,药店出售的保健药,已经在说明书中载明了,保健药不能替代药物治疗,不能作为长期日常性服用,但市场上有人拿着这个药,把它说成灵丹妙药,还出了事故,吃死了人,这时,不应当追究,保健药说明书起草人的责任。”


这一点,提前也和小宋沟通好了,重复,是为了加深印象。下面,高光时刻就要来了。


“尊敬的审判长、优秀的公诉人!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要发挥司法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可不捕不捕,可不诉的不诉。 宋时齐的案子走到今天,不该捕的也捕了,不该诉的也诉了,继第一次开庭后,还专门安排了第二次开庭,极大的耗费了司法资源。也让宋时齐这个毕业于名校的硕士研究生、一个大好青年,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投资涉案产品、没有发展下线、没有获取提成,反而是坚持规范的基金出售规则,坚持合法向投资人规范介绍涉案产品,甚至因此被公司内部人员排挤、被孤立,同时,丢掉了原来之前国企背景的工作,背负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恶名,甚至今后还可能要背上罪犯的恶名。


“当然,本案也有其专业性较高的一个现实情况。但我们相信,作为司法链条最后一个环节的审判人员,经过一年多的审理,经过两次的开庭,一定能够审慎地查清在案的事实、证据、法律。因此,辩护人基于在案的事实、证据、法律,建议:由检察院撤回对宋时齐的起诉,或由法院,依据在案事实、证据、法律,宣判宋时齐无罪!”


这次开庭,发问、质证环节,很多律师都没有发言,大约是基于“没什么好讲”的考虑。到了下午,我听到不少人戚戚喳喳的“今天能不能结束”的疑惑。但正是大部分专业人都认为无需说话的地方,直击案件新增证据与法律规则的精准发言,更能引起司法官的注意。


审判长非但没有打断,后面对公诉人回应的回复时,还专门提示没有意见的律师,把话筒传给我。


公诉人也在饶有兴趣地听,这些来自倒数第一的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我注意到,第一公诉人——一位威仪肃穆身材魁梧的中年检察官——把下巴支棱在手上,歪着脑袋从对面望过来。


在6个月前的第一次开庭时,因为宋时齐激烈的对抗,由于宋时齐要求第二名公诉人回避,激起了第一公诉人的愤慨,当场宣布不认可宋时齐的自首。和这一次的静静的倾听,形成了对比。


单位犯罪,确实是这个案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之前在被告人中间也议论纷纷,宋时齐也问过我。我的意见,其实和公诉人不谋而和,但在辩论中,认同控方观点,是退步说理的一个策略安排,能为后面的论述铺垫。


控辩对抗,是法庭上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对抗本身,不应偏离法律和说理的轨道,不能陷入情绪化,退步说理,确保了对抗的缓和,更重要的是让双方回到法理的轨道。


回应之回应:现场动态应变急列举


辩论后,例牌地是公诉人的回应,回应由第二公诉人负责。我看不清她的脸,因为大半个人都埋在公诉人面前的牌子后面了。只听见她照本宣科地重复了一遍之前公诉意见中的内容。


既有回应,必有再回应。这个案子的蹊跷在于,倒数第一的被告人,似乎成了第一被告人,每个环节的发言,都成了庭审重头戏。到了再回应环节,话筒越过没有意见的十多个辩护律师,直接从第二名辩护律师传到了我手上,我看一眼列在纸上的意见,这样回应:


“公诉人泛泛而谈的所谓证据可以证明,宋时齐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仍然围绕着宋时齐发送合同、培训讲解的内容,并没有回答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一、所谓“培训”、“讲解”与在案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


“第一点事实,是公司有专门的培训宣传人员,而宋时齐不包括在其中。


“第二点,宋时齐在庭审发问阶段,已经清晰地陈述,自己上台,是对基金产品的合规的介绍,这一事实,也可与宋时齐本人没有获利、基金产品不涉及本案犯罪事实、基金产品没有成功发行哪怕是一单上,可以得到印证。


“ 三、大量上台人员,出现在被害人提交的报案材料的照片中,却没有被追究。相反,宋时齐并没有出现在其中,他事实上不够级别也根本没有资格上台。


“宋时齐参与培训、讲解的描述,与在案事实矛盾,不能达到逻辑自洽。”


第二点焦点问题,是指控宋时齐犯罪的证据,不能达到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正如原有质证意见中,一一具体陈述过的,陈述宋时齐负责合同拟写的内容,曾经出现在姜茗盛、纪专等人的笔录中,但同时,又存在前后矛盾、不能提供客观证据的硬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关于宋时齐传送相关合同的认定,恰恰是言词证据,恰恰都是口供。而且,存在以概括性、臆断性、评论性证据,而不具有具体详细准确事实细节描画性的言词证据,作为认定的依据,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合伙协议合同,由宋时齐按操作惯例和上级意旨拟写,而并非自行编写,事实上在案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合伙协议的相关合同,有大量风险提示及告知内容。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宋时齐不能自己决定,而是照套用自己入职前一年半时,原来就一直执行的利率、期限、金额。


“当然,也不能否认,私募基金是宋时齐负责的深圳生汇道公司的业务,但目前查明的一个基本事实是,私募基金,并没有涉及到本案的犯罪,被害人中无人因购买基金产品受到损失。”


接下来,是最后一点,也是很关键的一点:



低调!低调!无罪辩护!——金融犯罪案件实战律师随笔

“最后一点,公诉人仍然没有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除了前面辩护意见中讲到的,实际上负责拟写合同的龚田团队、文在林团队的人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宋时齐上级的深圳公司的陈三,也出现在被害人提供的照片中。包括负责相关合同审核的,深圳的律师等,均没有追究。


不尽之思索:刑事辩护的本质


开庭后,我把庭审辩护意见打印出来,和宋时齐的自辩意见一起提交给法庭。


年底了,开庭高峰期,这一次开庭,更是困难重重。来去,都要防止不会因扩大化的疫情防控政策被隔离,一路上也是提心吊胆。而庭审当天,广东中山、珠海、深圳已是中风险区。


好在赣州的防控政策人性化,出站做核酸即可。


为律师者,既受托,必以忠人之事为宗旨,也尽忠人之责为幸。对这次之前已经跑过多趟的案子,从这次表面看上去无甚关联的证据切入,展开与委托人关联的问题,将一个专业犯罪中的罪与非罪问题,作一场淋漓尽致的现场剖析,看到赵老师欢笑称赞的一刻,看到公诉人举目张望的一刻,看到法官特意安排给我话筒的一刻。我感觉,毕业所学,终有所值。而这次彻底的无罪辩护又给了我新的感触:


辩护不是对着法律意见照本宣科,因为刑事辩护是埋伏战+遭遇战。


法律意见书是很重要的,但就像战斗指挥图的提前计划,不能离开临场应变一样,现场表达,是刑事辩护的灵魂,正所谓“君令可以有所不受”,辩护一定是不能离开现场的灵活机动。


律师在场的不可替代,就是律师个人熔情理法及现场变化应对于一炉的互动,包括现场的观点提炼、序列调整、灵动思考、无穷之说理,需要聚精会神,需要全神专注,需要调动所有经验和语言及思想积累处理这一案这一时刻的情况,专业律师的出彩点在于此。


回头想起来,这些感悟,也能和之前的经验相印证。因为,如果没有现场的应变与调整,就不可能有史美兰非吸案中450万诈骗罪重罪的撤回不诉后免诉,就不可能有1200亿非吸案中集团公司coo孙岳的不起诉,不可能有广西同案人被判刑而蒙某某不捕,不可能有郭某一家三人不捕,不可能有梁某同案四人不捕,而这些不捕最终成为实质上的无罪。


低调!低调!无罪辩护!——金融犯罪案件实战律师随笔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