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成都打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瀛领所律师杨玉霞、邹锦岭成功调解化纠纷,当事人衷心感谢送锦旗

时间:2022-12-08 01:26:23来源:法律常识

四川瀛领禾石律所律师杨玉霞、邹锦岭成功调解化纠纷,当事人衷心感谢送锦旗


瀛领所律师杨玉霞、邹锦岭成功调解化纠纷,当事人衷心感谢送锦旗

一起关于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的集体维权事件,近三十名业主在一审中全部败诉,唯有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杨玉霞律师和邹锦岭律师的委托代理当事人,通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以律师调解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成功达成诉讼请求,这也是该起维权案件中唯一一位圆满实现诉求的业主。


2022年2月21日,王女士(化名)冒着小雨来到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当面将一面锦旗赠给杨玉霞律师和邹锦岭律师,以表达自己由衷的感谢和肯定。两位律师经过不懈努力,尽职尽责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通过诉讼,杨玉霞律师和邹锦岭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也得到了对方律师的称赞。


//当事人赠送锦旗

明德尚法的榜样

正气担当的典范

瀛领所律师杨玉霞、邹锦岭成功调解化纠纷,当事人衷心感谢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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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4日,王女士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预定总价款75万余元,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交房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前。当天,王女士支付了57万余元的首付款,余款18万元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成都某公司向王女士发送了《关于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告知书》,将交房时间推迟至2021年4月15日前,张女士对此次推迟交房予以理解。


2021年3月16日,王女士再次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关于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告知书》,上面显示:由于地铁施工原因,将交房时间延至2021年12月29日。交房时间一延再延,王女士心中焦虑难安,决定就开发商违约不如期交房一事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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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


2021年3月,杨玉霞律师和邹锦岭律师接受了张女士委托。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两位律师将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两位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案例,积极收集证据,咨询设计专家,制定诉讼策略。


同年7月,杨玉霞律师和邹锦岭律师作为王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成都某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首付款57万余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5万余元;判令某银行解除《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返还贷款本息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王女士诉称事实基本一致。但由于购房时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


七、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2.双方确认下述情形构成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或不可控制的免责事由,成都某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6)政府行为(如戒严、规划调整、市政配套延迟等)、群众集会或重大活动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程拖期或其他情形而逾期交房的。



法院核实情况后认为,该条款有效且事实符合约定,所以成都某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王女士与其余二十余名上诉的业主在一审中全部败诉。


但两位律师并不气馁,继续补充关键性证据,并于2021年11月提起上诉。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努力做各方工作,积极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开发商与其委托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2021年12月,作为唯一一位通过调解达成了诉讼请求的业主,王女士申请了撤诉。2022年1月,法院准许撤诉,一场历经大半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两位律师努力下圆满落幕,成功维权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诉讼,杨玉霞律师和邹锦岭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也得到了对方律师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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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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