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1:32:3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小美今年十岁,刚刚学会骑自行车,不熟练但很喜欢骑车出去玩。一天,小美骑自行车去朋友家,为了节省时间,小美横穿马路,正好张某开车经过,看到横穿马路的自行车,张某降速准备停车让行,但是小美看到有车来了心里紧张技术不佳,连车带人摔在地上,撞到头部昏迷送往医院。小美的爸妈认为小美是由于受到惊吓才会失控摔倒受伤,张某应当承担责任,而张某则认为自己只是正常行车,没想到小美会突然出现,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张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且看到突然出现的自行车能够减速停车让行,小美受伤与张某开车的行为没有关系,是由于其紧张心理才会导致失控受伤。此事张某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在本案中,小美今年只有十岁,骑自行车上路本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况且小美横穿马路,危险行车属于过错方。小美的父母作为小美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的职责,放任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小美骑自行车上路,没有维护好小美的人身安全,小美的父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
实习律师 孙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