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51: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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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典型案例——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篇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出重大部署,强调要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新型城镇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庭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创建“E解纷”平台、村社配置专属解纷二维码、类案“填空式”调解协议模板、“一企一联系人”制度、企业风险“防火墙”、搭建“法企之桥”“区域发展”服务智囊团、和谐家庭建设“服务样板”、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和顺茶馆”综合治理品牌,以人民法庭自身建设为支撑点,以基层治理为切入点,以新型业态为核心点,多点并进、多措并举,建立一体化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助推实现新型城镇化战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张家湾法庭
构建“4×3”服务体系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
案例点评:张家湾法庭紧扣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实际,对内优化职能,对外延伸服务,积极拓展参与基层治理深度、拓宽多元解纷广度、提升诉讼服务温度,构建“4×3”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体系,有效激发社会各参与主体的能动性,不断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乡融合发展需求。
张家湾法庭地处北京市通州区腹地,案件管辖地域承载着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综合交通枢纽、三大建筑、张家湾设计小镇和古镇等多项重点功能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快,城乡融合发展任务重,司法保障需求突出。今年以来,张家湾法庭构建“4×3”工作体系服务辖区发展,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京津冀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法庭。
一、“三优化”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一是重心下移,优化法庭工作职能。将立案、诉讼服务、诉前财产保全、多元调解、案件速裁精审等职能整合,并开展集约送达和集中排期工作,让矛盾纠纷高效化解不出辖区。1-8月,张家湾法庭审查立案1774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156次,诉前调解收案2545件。二是力量下沉,优化解纷队伍建设。增设1名立案员和诉服员,方便群众就近立案、就近咨询。增设2名速裁法官和5名特邀调解员,简单纠纷诉前调解,类型纠纷快审速裁,疑难纠纷精审细判。1-8月,调解员诉前调解成功284件,法官速裁1013件,后端精审918件。三是服务下倾,优化服务保障功能。打造“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治理链,服务基层治理、服务乡村振兴。项目获区十佳基层社会治理品牌,工作模式在《北京改革情况交流》上推介。
二、“三层级”铺设一站式解纷网络
一是一站通办,设立多元解纷中心。在两镇两街设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选派党员干部、员额法官、特邀调解员、行政调解力量等入驻,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立案登记、案件查询等一站式服务。二是服务到家,铺设村社解纷站点。在村居社区设立解纷联络站,常驻解纷联络员,负责村级矛盾排查上报、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依托本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下沉诉讼服务到村居社区。已汇集村社解纷联络员130人。三是数字赋能,构筑智慧解纷平台。建设“E解纷”平台,村社配置专属解纷二维码。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三进,覆盖率100%。自“E解纷”平台运行以来,群众提交解纷需求97起,多元化解70余起。
三、“三助力”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一是府院联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庭长讲法”促进党政领导“会前学法”。参与镇街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论证咨询,以司法建议、白皮书等方式,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今年以来,参与镇街联席会商20次,提供法律参考意见54项,发送司法建议7份。二是多元共治,助力“接诉即办”工作。主动融入北京市党建引领接诉即办改革,与属地党委政府建立双向联络,定期通报重点工作进展,对接司法保障需求。信息共享,审判数据与市民热线数据定期比对,“E解纷”与“湾事通”“文明银行”等在线治理平台对接。紧扣镇街考核中涉法涉诉问题,常态化联席会商。3-8月,以会商指导、联合调解等方式参与辖区12345重难点工单办理759件。三是服务保障,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以服务保障“两区”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关注产业培育、项目引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积极推动将司法服务纳入产业功能区公共服务标配清单。
四、“三同步”稳妥化解新型城镇化建设衍生纠纷
一是重点研讨,保障试点稳步推进。结合通州区作为北京市撤村建居改革试点,重点关注村转居中集体土地和资产处置、农转非等法律问题,及时研讨,统一裁判尺度。上半年,妥善审理涉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和交通枢纽建设定向安置房系列案件,依法保护农民房产权益,确立三定三限三结合安置房裁判规则。二是协调联动,健全纠纷化解机制。加强“法官普法”,推动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围绕物业管理、邻里矛盾等涉宜居生活事项,加大普法宣传、座谈交流,提升基层干部履职能力和村社群众自治能力。三是分类施策,化解城镇化衍生纠纷。关注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产业转型升级营商环境优化问题,部门联动,调判结合。对城镇化衍生家庭纠纷,适用“一户一宅”“成员平等”的基础上,参照乡风村俗。密切关注老年人居住权问题,贯彻民法典规定,保障“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李七庄法庭
多点并进多措并举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
案例点评:李七庄法庭将区域优势与战略机遇相融合,以加强法庭自身建设为支撑点,以基层治理为切入点,以服务新型业态为核心点,以多元解纷为突破点,以家事审判为创新点,积极探索城区人民法庭在城市地区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径,为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服务效能。
西青区人民法院李七庄法庭辖区为李七庄及津门湖两个街道,位于天津市外环城市发展带,该区域先行先试宅基地置换楼房、撤村建居,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一直探索在城市化建设的最前沿,是西青区乃至天津市城市化建设的典范。今年4月25日,李七庄法庭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京津冀三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法庭。
一、以基层治理为切入点,管源头治未病
一是系统治理体现新担当。主动融入街道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深度融合乡村振兴工作,提升基层治理精细化精准化水平。从近年来涉辖区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案件入手,分析高发多发深层次原因,主动与街道党委沟通,提出8条针对性的司法对策,推动开展问题合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今年上述单位成诉量仅为21件,同期相比减少60%。二是综合治理体现新作为。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矛调中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共建联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召开碰头会8次,推进基层党建创新与基层治理创新相结合,邀请社区村队干部到法庭参与纠纷调解、庭审观摩和座谈交流,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解纷能力和法官群众工作能力共同提升,零距离融入综治网格。三是依法治理体现新成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以司法裁判树立行为规则,以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明,立足审判职能,加强裁判说理,在公正裁判中传递法治力量,建树法治权威,发挥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二、以多元解纷为突破点,延伸服务触角
一是多元解纷展现新理念。坚持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和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推动更多力量向疏导端用力,着力减少诉讼增量,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前置指引,弘扬非诉解纷理念,积极回应,将纠纷化解在矛盾对抗发展的初期。二是诉前调解跑出加速度。围绕诉前调解聚合力,今年7月初步形成以法庭为联络基站,组建由李七庄司法所、派出所、商事调解组织组成的解纷联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激发商事调解的积极性,引领打造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二道防线,法官与调解员一对一结对子,通过线上、线下开展调解工作,1+3+N诉前调解模式初见成效。今年7、8两个月调解各类纠纷27件,均已全部履行。三是延伸触角融入同心圆。辖区村、居、合作社并存的现实仍带有熟人社会印迹,从乡村到城市,多数村居的调解组织作用不再显著。积极落实调解平台“三进”工作要求,让调解组织重新焕发活力,目前已走访对接村居15家,在重构“一社区一法律调解员”机制上发力,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借力司法所、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及警务室,构建法律网格员体系,将服务触角向基层再延伸,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有序重构“调解优先”格局。
三、以新型业态为核心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关注集体资产保护,保护城乡居民合法权益。股份经济合作社系西青区城市化建设的新探索,围绕集体资产流转、村转居,股东权益保护等事项开展调研后,在王兰庄、邓店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法官联络室,为集体企业发展建言献策,为村转居的身份和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平等保护城乡居民合法权益,上述两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了零诉讼,邓店社区被评为天津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二是关注楼宇经济发展,提升司法保障效能。辖区楼宇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中小型企业较多,围绕楼宇经济发展制定重点企业、重点商圈、重点项目清单,组建服务楼宇经济专业团队,形成一楼宇、一团队工作模式,统一裁判尺度,优化诉讼流程管理,通过法官上门坐诊,诉前介入调解,诉中联动化解,判后答疑回访等方式,对接司法需求,努力将法庭职能与都市楼宇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办案、在线诉讼,及时化解纠纷,加快审判节奏。三是关注行业特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辖区有王兰庄汽车城、商贸城等特色产业,针对汽车产业发展特点,研判涉汽车买卖及上下游产业的案件类型,重点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以家事审判为创新点,打造和谐社区
一是强化改革创新,打造特色品牌。以城市法庭建设试点为契机,创新审判理念,探索圆桌审判方式,引进家事、邻里纠纷观察员机制,引导当事人用更积极、更包容的心态化解家庭、邻里纠纷,着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强化法治温度,引领社会新风尚。辖区有天津市人口超密集的富丽津门湖社区,家事、邻里纠纷突出。从实质性化解家事纠纷为出发点,联合村居及妇联组织,加大调解力度,对矛盾纠纷分层过滤,形成化解合力,适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用好家庭教育指导令,坚决打击家庭暴力、高价彩礼等不良习气,引领社会新风尚,促使居民生活水平及法治意识双双城市化。今年5月发出西青法院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三是强化一站式标准,坚持司法便民举措。对于涉少、涉老、涉困、涉残等家事邻里纠纷案件,考虑当事人特殊情况,依旧坚持做好巡回审判,开通绿色通道,通过一次性告知等便民机制,一次庭审解决率达95%以上,让群众少跑路,同时开展庭长接待日及判后回访,为弱势群体纾难解困,提供即时诉讼服务。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柳泉法庭
创新“1321”工作方法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案例点评:柳泉法庭聚焦新时代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乡村向城镇转型中突显的类型化社会矛盾特点和突出问题,创新制定“1321”工作法,服务农村产业发展和资产管理改革,突出农村生态保护,优化诉权保障和诉源治理,不断推进司法民主,探索司法护航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径。
柳泉法庭地处“京南明珠”——廊坊市固安县中部,辖55个行政村。辖区正由以农业为主向产业配套、旅游服务为主的宜居宜业产业新城进行转型,高铁新区、城南新区正在筹备建设中。柳泉法庭以今年5月份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为契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1321”工作法,依托党委政府,携手地方,联合社会力量,谋求多向共治,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档加速,产生积极效果。
一、强化一体领导,掌舵定向推动创新发展
一是强化法院系统领导。省、市法院领导加强顶层设计,扑下身子,深入法庭、村庄,一竿子插到底,开展蹲点调研,问需于驻地党委、政府,献计于法庭建设,在加强充实调整法庭工作机制等方面想办法、出点子。二是强化党委属地领导。县委书记挂帅,吸纳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柳泉镇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人民法庭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联席联动机制,定期研究磋商,既谋建设又谋发展,推动试点工作走深走实。三是强化统筹协调领导。县委召开专题会议,统筹乡村振兴,法庭先行,将司法工作放进全县经济发展大盘中找定位,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局中谋出路,共力发挥基层法庭效能“最大值”。党委牵头,法庭与政府部门良性互动,积极在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启动前进行法律“质检”,让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聚焦三项服务,突出主题发挥工作职能
一是服务特色产业发展。紧盯乡村发展、企业需求、人民期盼,开展暖企助企行动,建立“健康体检”台账,完善“一企一联系人”制度,对辖区23家企业提供“诊疗式”服务,提出意见建议80余条,构筑企业风险“防火墙”。多次深入调研国家民委命名挂牌的“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大韩寨民族村,就羊肠衣加工出口、产业升级“把脉问诊”,促进村寨经济健康发展。二是服务集体资产管理改革。法庭与各村委“共学共建”,多次入村推动“三资”清理工作,协助55个村街清查资金2563.33万元;重点审查涉村集体资源的各类合同契约,促进重新签订合同1735户。三是服务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研学环境资源案件专业知识,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助推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把司法服务产业发展、农村改革和生态保护主题谋深做细。
三、优化两个端口,固本强基提升治理水平
一是强化乡村普法宣传,发挥法治指引功能。把好诉权保护“端口”,开展“法治副校长在行动”“以案说法”等活动,选取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组织干警深入村庄社区,宣讲婚姻家庭、劳务纠纷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千方百计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该做法被学习强国、河北长安网转发。二是凝聚多元解纷力量,深化涉农诉源治理。延深诉源治理“端口”,对辖区142名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推出“菜单式”服务,确保学习内容入脑入心、培训知识真学真用。推进村街建立“红黄绿”纠纷隐患分级预警机制,采取矛盾苗头半月报备、突发即报的互通共解工作模式,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开展“今日我当值”活动,辖区调委会轮流到法庭值班,参与案件诉前化解和诉中调解。三是拓展法庭服务职能,引导文明乡风建设。借助辖区南房上村清代名臣于成龙孝廉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和睦温馨的人伦文化,倡导崇德求同理念,激励村民自律,指导辖区55个村庄制定村规民约,推动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
四、巩固一线阵地,创建示范法庭提升质效
一是夯实基础建设。紧扣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主题,组建三个审判团队,派驻一个执行工作组,大力弘扬“四有法官”冯国生同志的英模事迹,提振精神风貌。借鉴“枫桥人民法庭”等优秀国内先进法庭建设成果,升级诉讼服务中心、家事调解室装备,推动硬件设施提档升级。
二是优化便民流程。推进“立调审执”一体化工作体系运转,制作便民提示牌,精简工作流程,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判决后调解+执行前劝导”等做法,获得当事人点赞。三是推进司法民主。深入推进司法全过程民主,让群众参与、感受、评价和监督基层法庭全部司法活动,聘请兼职民主监督员,匿名评价打分,以百姓口碑擦亮“廊坊经验”。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河西法庭
创建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助推新型城镇化法治改革
案例点评:河西法庭形成以法庭为联动核心,村(社区)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网格员、道德协调员、法律帮扶员以及心理咨询员为联络站,探索创建“老梁工作室”“综治协调站”“心理疏导站”“法律帮扶站”以及“道德协调站”为翼的一体化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河西法庭地处临汾市尧都区经济发展重地河西工业区,所辖五镇两乡一办事处,全区三分之一的人口在这里汇集,二分之一的经济总量来自这里。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转型加快,矛盾和纠纷的数量也迅速上升,城乡融合发展任务重,司法保障需求突出。近年来,河西法庭坚持以党组领导为核心、群众工作为根本、公平正义为首要、“枫桥经验”为基石,探索形成一核多元的纠纷化解机制。
一、推动党建与审判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一是以党建“领航”。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在系统内率先召开党建工作会议,持续提升党员修养的同时增强干警业务能力,明确法院工作的政治性与人民性,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融入纠纷解决中。二是以党建“筑基”。树立大抓基层鲜明导向,深入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运用“四联四促”党支部工作法,把党支部打造成推动强核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推动党建与审判“双促进、双提升”。三是以党建“解纷”。与所辖五镇两乡一办事处中的部分经济发展重点村落、社区、景区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党委、支部进行结对子,深入乡镇、社区,认真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更好地化解矛盾。
二、搭建一核多元化联动纠纷解决机制
河西法庭聚合社会力量,以群众工作为基石,创办“一室四站”。成立以来,案件判决率逐年下降,调撤率逐年上升,获得辖区百姓的一致好评。收案由2020年的989件下降至21年的749件,2022年至今的464件,收案率下降15.14%,其中家事由2020年的265件降至2021年的210件,2022年至今的165件。一是老梁工作室。法庭“老梁们”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经验,深入走访辖区,走村访户,带案下乡现场巡诊,面对面听民声,心贴心解民忧,矛盾发现在萌芽状态,纠纷化解在隐患之中。二是综治联调站。法庭协同辖区派出所、司法所、村联络员,利用他们对乡土村规民约更为了解的优势,配合法庭联调巡诊人员先行处理矛盾纠纷,将化解纠纷的关口前移,将法治的触角延伸在基层,法治的眼睛关注在基层,法治的耳朵倾听在基层,法治的堵点化解在基层。三是“三老”道德协调站。邀请省人大代表、省工商联副会长、山西省劳模以及扎根在基层几十年的老党员、老英模、老模范现身纠纷调解,以品德修养指引人,以德育力量感化人。四是法律帮扶站。邀请资深律师现身说理,参与调解,帮扶弱者指导诉讼,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普惠乡民。五是心理疏导站。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开展心理疏导,对症下药,让纠纷化解更彻底,案件了结不反弹。
三、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融入基层治理体系
一是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融入当地党委领导的治理体系,将“枫桥经验”融入到基层法治中,重点关注征地拆迁纠纷、集体资产处置等法律问题,及时研讨,统一裁判尺度。目前,法庭年巡诊量达300余起,化解纠纷100余件。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创建“互联网+”的一站式诉讼中心,全面实现网上立案、网上送达、远程视频调解开庭等功能,提升法庭处理案件的速度和效率,提升法庭办公办案场所的信息化能力,不断增强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三是主动下沉解纷力量。针对较难解决的征地拆迁纠纷,组织法官到纠纷现场进行现场调解与释理,提供法律帮助,解答征地拆迁纠纷等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2020年调解人员与法官巡回乡镇,共化解诉前纠纷362件,2021年458件,2022年396件。
四、全方位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一是优化调解场所。设置各具特色的调解工作室,通过圆桌布局,悬挂调解标语等环境布局,确保案件当事人在调解室中充分感受到温馨,从而拉近双方当事人的距离,为案件成功调解奠定良好基础。仅家事案件调撤率由43.8%上升至63.07%。二是创新审判模式。对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特别是涉及农资、赡养、抚养费、抚恤金、劳务报酬的案件,建立民生案件甄别制度。要求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审批中,对此类案件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建立快立、快审和快结的绿色诉讼通道。三是宣讲法律知识。组织干警利用法庭“下乡巡诊”、巡回审判、主题党日活动等时机,结合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积极宣讲法律知识,并就群众关心的婚姻家庭、土地承包、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对一”精准答疑解惑,使广大群众了解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田师付法庭
“点线面”结合构建解纷体系大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案例点评:田师付法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履职尽责,抓前端,治源头,积极参与构建党委统领、对接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群众广泛参与的非诉解纷服务体系,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地处辽东半岛东部,是辽宁工业重镇,住建部等7部委公布的全国重点镇。田师付人民法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履职尽责,抓前端,治源头,积极参与构建党委统领、对接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群众广泛参与的非诉解纷服务体系,辖区内矛盾纠纷成讼率明显降低,上半年人民法庭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同比下降近20%,没有出现一件信访案件。
一、以诉讼联络员为点,延伸基层治理触角
在辖区乡镇党委的支持下,田师付法庭邀请辖区15个村、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联络员,镇党委下发文件确定人员,法庭颁发聘书,将服务职能触角通过15名“编外法官”纵向延伸到矛盾纠纷最末端。按照目标管理职责,对村、社区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法庭指导诉讼联络员入村、社区进行化解;对已经成讼的矛盾纠纷,法庭和诉讼联络员同步开展调解,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同时,借助诉讼联络员协助法庭入村(社区)入户送达法律文书、现场勘验等,宣传诉讼联络员便民、惠民的服务形式和宗旨;并在各村、社区设立固定便民服务点,公示诉讼联络员联系方式,接受群众咨询,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讲法等法治宣传活动。上半年,诉讼联络员通过非诉化解纠纷52起,参与法庭案件调解42件,协助入户送达法律文书32次,提供、查询当事人信息25份。
二、以“一庭两所”为线,搭建基层治理框架
田师付法庭联合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动机制,对深入村、社区发现的矛盾纠纷,能化解的第一时间由驻村、社区民警进行调解,不能当场化解的,联合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诉讼联络员进行调解;对涉法类、经济类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法庭和司法所提供法律支撑,三方联合调解;对法庭、司法所在日常工作发现有潜在性、苗头性的矛盾纠纷,经分析适合公安机关调解的,转交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适合其他单位进行处理的,可由公安派出所转递移交。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三方配备专职联络员,建立微信工作群,负责日常工作衔接、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分析工作,总结经验。同时,加强对辖区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以及辖区涉及企事业单位改制、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涉众型利益受损、涉校园、医疗、婚恋家庭等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模式,第一时间共享信息,及时开展研判应对和前端化解工作。上半年联动调处矛盾突出、多人纠纷10件次,均妥善化解。辖区本桓铁路田师付路段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土地未予复垦,村民堵道阻止施工;该起纠纷影响较大,且有一定的负面效应,田师付法庭及时启动联动工作机制,精准发力,将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化解。
三、以群众参与为面,实现基层治理全覆盖
田师付法庭与辖区村委会签订“以自治、德治为根本,以努力实现各类矛盾纠纷就地、就近解决不出村,推动少讼乃至无讼为目标”的无讼村共建协议,通过邀请村干部、村代表走进法庭观摩庭审,发动群众共同调解涉本村村民诉讼案件,法官定期入村进行法治宣传等共建工作形式,合力推动村民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辖区15个村、社区的“评理说事点”设立便民联络点,为群众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全面的政策指引和法律指导,夯实打造非诉解纷机制的群众基础。建立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督促机制,通过向当事人发出《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释法明理,激励、督促当事人兑现承诺,自动履行率近20%,提高群众对非诉解纷机制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推进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络,让更多社会力量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线下线上联动,促使诉前调解成功率达到30%以上,对引导群众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产生了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青东法庭
深化四大工作机制打造和谐劳动用工环境
案例点评:青东法庭立足辖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发挥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区位优势,紧扣国家战略,铸造联调共治体系,优化诉讼服务模式,加强跨域协作,丰富法治宣传载体,多措并举营造和谐劳动用工环境,助力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青东法庭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工业较为发达的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紧邻上海虹桥国际商务区,辖区经济活跃、产研互动、新业态发展迅速,新型城镇化水平较高。为践行“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诉源治理工作理念,法庭立足区域实际,集中管辖全区劳动争议案件,探索构建“四大工作机制”,多措并举打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环境,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
一、建立“二二一”诉调机制,形成多点联调新格局
一是搭建“两个平台”,共享资源信息,开辟多元解纷通道。与区总工会搭建“微信云平台”,确保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及时对接工作,切实提高对苗头性问题的预测预判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对处置能力,并联合成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平台,推进“3+2+X”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工作,开辟司法确认绿色通道,至今已妥善化解劳资纠纷3,000余件。二是成立“两个站点”,前移解纷端口,健全行业调解机制。立足辖区大型物流企业集中这一特色,与区总工会、人社局联合指导推进快递物流行业“圆通工作站”“韵达工作站”站点建设,发挥行业调解优势,提升企业内部自主协商解纷能力。2021年进入诉讼程序的快递企业劳资争议案件同比下降达84.35%,将大量群体性纠纷化解在源头。三是构建“一个体系”,加强人民调解,推动诉源治理工作。与辖区街镇司法所共同构建人民调解工作培训体系,定期指派专职调解员至法庭跟班学习,培养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提升人民调解群众认可度,发挥好法庭诉源治理、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作用。
二、落实“便民利民”解纷机制,满足群众司法新需求
一是设立劳动巡回法庭,延伸司法服务窗口。为服务两大国家战略,根据与区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劳动争议调裁审对接工作的方案》,分别在位于国家会展中心的徐泾及工业园区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至今成功化解纠纷176件。二是巧用智慧法庭平台,破解传统诉讼难题。推动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模式,坚持便民原则,利用午休、晚间进行在线或异步庭审,上海疫情封控期间就劳资纠纷案件共开展线上庭审91件次,在线签发文书56份,保障诉讼活动不因疫情“绊住脚”。三是强化类案集中审理,优化司法审判质效。针对类案形成“集中送达、集中排庭、集中审结”审理模式,优化审判质效。6月复工以来,集中审理的案件调撤率近76.8%,包括4批次共计36起群体性纠纷。
三、加强“示范区一体化”协作机制,促进跨域共治新发展
一是建立跨域裁审例会机制,保障适法统一。与浙江嘉善、江苏吴江两地法院及仲裁委视频连线召开劳资纠纷裁审情况例会,推进裁审衔接,统一裁审口径,提升示范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效。二是建立跨域法律培训机制,服务基层治理。与两地法院通过“共享法庭”联合开展劳资纠纷化解系列法律培训,邀请三地企业代表参与,引导企业遵循合理、有限、善意原则行使用工管理权,深入拓展诉源治理。三是建立跨域研商交流机制,实现博采众长。与两地法院联合出台《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法庭跨域司法协作制度的实施意见》,覆盖示范区12家人民法庭,合力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拓展“以案释法”长效机制,建设文明和谐新城镇
一是挖掘“小案件”示范效应,引领社会风尚。连续三年出台《青浦区审裁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撰写法宣案例21篇,其中“为父奔丧”“微信群调侃领导”“高温津贴”等相继被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媒体报道转载。二是主动走进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针对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三年共发送司法建议7份,多次开展公众开放日、“送法进企业”系列活动,引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文化。三是下沉基层调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就业形态等问题走访调研,发布审判白皮书、精品案例等合计14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花桥法庭
多元协同跨域联动绘就基层善治同心圆
案例点评:花桥法庭立足“江苏东大门、沿沪第一线”区位特点和经济发展新趋势,建立起以凝聚非诉解纷力量、培育特色工作品牌、加强跨域一体协调为支撑的“立体化诉源治理”模式,服务当地新型城镇化建设。
江苏昆山市连续17年位居全国百强县首位,辖区花桥镇对接上海的“东大门”。花桥法庭辖区经济社会发达,跨域交流活跃,基层治理要求、纠纷化解需求也相应较高。近年来,法庭立足辖区实际,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大格局、诉源治理共同体建设,有效提升司法效能和群众解纷体验、基层治理成效。2021年至2022年6月,新收案件同比减少24.2%。
一、凝聚基层解纷力量,织密诉前调解“过滤网”
依托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加强与多元解纷力量的衔接,推动纠纷化解从法庭“单打独斗”向基层“协同发力”转变。2021年以来,引导诉前解纷2537件,相当于同期审结案件的71.44%。一是完善特邀调解队伍。选聘4名曾任镇工会主席、村书记等职的退休干部,2名曾获江苏省法院系统二等功、“江西省法院调解能手”称号的外地退休法官,形成既熟悉本地社情民意也了解外来人口特点的特邀调解队伍。2021年以来,6名特邀调解员诉前成功解纷1816件。二是扩大专业调解队伍。争取司法行政机关派驻人民调解员,并设立调解工作室。2021年以来,委托调解612件,成功化解721件。三是加大调解指导力度。编写调解辅导手册,常态化开展“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社区干部进法庭”等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解纷指导。2021年以来,培训人民调解员104人次,邀请社区干部参与调解、观摩庭审107人次。
二、延伸司法工作半径,建强参与治理“桥头堡”
紧扣县域、镇域治理需求,坚持重心前移、内外衔接,促进法庭工作从“单纯办案”向“注重治理”转变。一是夯实助推基层治理“前沿阵地”。在陆家镇设立巡回法庭、“无讼村居”示范点,并联合该镇党委政府,在全国率先建立镇域治理法治服务中心,吸收基层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等分批轮流进驻一个月,由资深法官进行法治能力教学,并指导开展矛盾纠纷调处、“援法议事”引导、风险隐患排查、村规民约论证完善等服务,在服务群众、企业和基层组织过程中,提升基层治理协同度和法治化水平。二是打造和谐家庭建设“服务样板”。联合昆山妇联,在法庭设立包括学法堂、反家暴庇护室等功能区的“昆山婚姻家庭建设指导中心”,并成立以女性干警、特邀调解员为主的志愿团队,形成集普法、调解、审判、庇护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三是推出护航发展和安全“量身服务”。加强司法大数据挖掘,定期向党委政府报送《工作季报》,推动相关部门解决问题、消除风险。立足辖区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趋势,创立“助企法律超市”品牌,深入调研企业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出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常用品”,政策解读、精准建议等“特需品”。
三、融入一体发展格局,架起区域共治“连心桥”
立足辖区毗邻上海的特点,积极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和治理协同,推动自身角色从“小法庭”向“大平台”转变。一是创新“党建+”司法协作机制。与上海嘉定法院安亭法庭、青浦法院青东法庭构建“沿沪党建互融共创区域法治‘红三角’”党建服务品牌,并在花桥法庭开辟三庭协作办公场所,互派干警锻炼学习,共同开展毗邻区域企业走访、纠纷化解等工作。二是搭建跨域人大代表联络平台。主动对接花桥镇人大和上海安亭镇、白鹤镇人大,在全国率先设立跨省域的法庭“人大代表联络站”,并聘请5名昆山人大代表和5名安亭、白鹤人大代表为矛盾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79件。异地人大代表还以花桥法庭为窗口,积极调研“打通断头路”“飞地治理”等问题并提出有效建议。三是完善跨域案件参审陪审工作。推动选任8名在花桥居住、在上海工作的人员为人民陪审员,发挥其熟悉“双城化”生活现实的优势,有效参与涉沪案件审理,并促进其成为熟悉依法解纷方式、主动参与基层治理的法律“明白人”。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望春法庭
激活村镇共治“一池春水”绘好基层治理三篇文章
案例点评:海曙望春法庭针对乡镇转型发展实际,探索设立24小时“小纠纷化解微信群”及“法+司+警”调解联盟等多层次治理网络,形成了“主动靠前治理、联动化解纠纷、共享法治资源”的村镇共治新模式,实现基层治理纵横交贯的良好效果。
海曙法院望春法庭位于宁波城市“西客厅”集士港镇,现辖3个乡镇,6000余家企业及1个省级工业园区。近年来,望春法庭坚持高站位服务发展、高品质服务群众、高质效办理案件,积极破解基层治理难题;收案连续三年下降,2021年以来诉前化解矛盾纠纷1500余件;先后荣获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宁波市青年文明号等荣誉,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到法庭考察调研并予以肯定。
一、主动靠前治理,做好城乡融合的共建文章
一是设立“24小时”纠纷化解群。当前,法庭辖区多个乡镇处于由“镇”转“城”关键阶段,社会矛盾纠纷多、基层干部找法急、村社到法庭路远。2018年,望春法庭专设“小纠纷化解微信群”,邀请村书记、乡镇干部入群,并组建由“法官+司法员+民警+特约律师+调解员”的调解团队入群解答,提供24小时在线服务,累计答复约1020余次,解决纠纷940余件。该项工作获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充分肯定,认为是新时代对“枫桥经验”的继承和发展。二是组建“法+司+警”调解联盟。为群众提供“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便利,整合辖区三大解纷资源。通过与乡镇签订辖区矛盾综合治理协议、与司法所建立诉前调解案件委派属地司法所调解机制、与全国“枫桥式公安派出所”高桥派出所建立司法警情直通车,成功打造“平安共同体”。在一起涉众房地产纠纷中,以示范判决化解400余户业主的期房延迟交付纠纷。2022年以来,望春法庭案件调撤率达71%,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服判息诉率达90.82%。三是打造“区域发展”服务智囊团。助力宁波重塑都市空间,与行政法官组成专业服务团队,先后参与宁波西枢纽、机场四期建设等重大枢纽性工程法律研讨,为多个征迁项目启动提供法治保障,化解涉及上千户居民的桃源心境小区、联升佳苑小区拆迁安置纠纷。
二、融入乡村建设,做强乡村善治的法治文章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用好红色文化资源,依托“春雨先锋”特色党建品牌,与集士港镇山下庄村等基层党组织围绕政治理论联学、组织生活联建、阵地资源联享、重点工作联动、党建品牌联创开展“五个一”党日活动。将5个审判团队下沉到39个村社,进一步夯实乡村治理根基。二是厚植文明乡风。以公正裁判引领弘扬传统美德,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飞入“田间地头”,2021年以来开展巡回审判18次。一起94岁老人与五子女的赡养纠纷在村中开庭,吸引大批村民旁听,促成众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以法官进网格为带动,就农村常见纠纷与村民、村干部在大礼堂、家风馆开展丰富多彩的话家常、聊法治互动,共同推进9个“无讼村”创建。三是规范治理方式。在镇党委牵头下与国家级民主法治村民乐村结对,大力开展移风易俗、送法下乡活动。突出“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帮助完善村规民约,培育村民自治素养,向乡镇村社发送司法建议,从源头减少征地拆迁纠纷。
三、培养法治人才,做优崇德尚法的引领文章
一是精选一批“青春宣讲员”。选优配强法庭力量,12名法庭干警平均年龄34.8岁,研究生比例达到75%。联合高桥司法所等单位共建法律宣讲团,以“案”说法、以“事”说理,在社区开展消费者权益维护、老年人防诈骗讲座活动8场,受众累计1600人次。二是带好一批“法律明白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制定乡镇调解员入驻暨能力提升培养计划,由三个乡镇选送网格员、调解员在法庭接受专题培训,以点带面、教化并用,提升依法解纷能力。三是培育一批“法治未来星”。打造“沉浸式”法治体验,与高校和中小学搭建不同形式的普法平台。以案例讲解、庭审观摩等法律研学为主题,联合宁波财经学院建立法治教育导师机制,法官与师生走进社区现场解纷;以趣味、萌新、小小法官为主题,开展“张小花普法系列活动”,在孩子心中种下法治梦想。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沙河法庭
延伸司法服务打造新型城镇化建设法治高地
案例点评:沙河法庭以“一室两员”建设为抓手,搭建跨部门联动格局,聚力法治宣传教育,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着力打造新型城镇化建设法治高地。
沙河法庭地处庐山北麓,辖区两乡一镇两街道,管辖面积、人口均占柴桑区1/3以上。法庭立足城郊法庭定位,延伸司法服务,深化诉源治理、优化部门联动、强化宣传教育,法治护航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深化诉源治理,打通综治最后一公里
一是设立法官工作室。在帮扶村设立法官工作室,就邻里纠纷、家事纠纷等开展巡回审判、属地调解,通过邀请乡贤参与、运用方言乡音等贴近群众的调审方式,达到寓教于审、释法明理、实质解纷的效果。同时,依托工作室提供上门立案、法律咨询等服务。自2021年3月工作室成立以来,共开展巡回审判8次,就地调解纠纷18起,上门立案5起,提供法律咨询40余次,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二是选派干警进网格。选派法庭业务骨干进驻综治网格,建立挂点干警和网格员名册,实行周走访制度。在走访中摸清网格基本社情、重点人员、社会治理难点;收集群众涉法诉求和意见建议,调处矛盾纠纷;开展防诈、防溺水、交通安全宣传等。三是选好人民陪审员。结合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从村、社区干部及热心公共事业人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熟悉村情、社情和乡土人情关系网络作用,为公正审理案件、妥善化解矛盾提供帮助。2021年人民陪审员参审率56.7%,同比提升3.6个百分点。
二、依托党委领导,构建社会治理联动格局
一是融入基层治理联席会机制。积极参与基层党委领导下的“一庭两所”(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社会治理联席会机制,在基层党委分管领导的召集下,定期召开会议,报告辖区案件办理情况、涉诉信访情况,会商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处置等。每季度召开平安建设工作群众报告会,通报平安建设工作举措、工作动态及工作成效,联席会运行情况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二是凝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合力。联合公安、检察、妇联、民政、未保站等部门,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发挥各单位专业优势,建立维权协作机制,开展联合家访、回访帮教等。2021年以来,维权岗举办心理教育课堂2期,开展联合家访3次,回访帮教1人,心理咨询2人。2021年,沙河法庭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三是联合打造关心下一代教育基地。在市关工委指导下,设立九江市关心下一代教育基地,发挥“五老”余热,常态化地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坚持社会治理从娃娃抓起,引导青少年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听党话、跟党走的下一代中国梦实践者。
三、落实普法责任,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领导做示范。院长担任辖区学校法治副校长,推动建立“院校共建法护未来”审教结合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联动机制,提升青少年学生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二是主动走出去。在3·15、六一、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走进辖区学校、企业、村组及社区,宣传民法典、反有组织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新近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防校园欺凌、防性侵、防校园贷等校园自护教育,开展防养老诈骗、电信诈骗,扫黑除恶等专项宣传,增强居民依法维权意识。三是积极请进来。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桥梁纽带作用,在“青年文明号”开放周,举行法庭开放日活动,邀请中、小学生走进法庭,旁听、模拟庭审,近距离体验司法活动,教育学生树立法治信仰。2021年以来,沙河法庭开展法治宣传20次,发放宣传册3000余份,惠及辖区居民4000余人。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石岩法庭
立足城区法庭职能定位探索市域治理新路径
案例点评:石岩法庭立足辖区工业重镇实际,紧扣市域治理需求,推动建成街道级“一站式”多元调处平台,精准培育工会、商会等社会调解组织,推进“无诉”社区标准化创建,有力服务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石岩法庭司法管辖区为石岩街道,辖区常住人口近70万,企业7000余家,规模以上企业600余家,是典型的工业重镇。石岩法庭立足城区法庭职能定位,深度融入辖区市域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1-7月,辖区内基层调解纠纷量同比上升23.4%,诉前委派调解量同比上升11.5%,诉讼案件量同比下降15.6%。
一、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打造基层综合治理大格局
一是依靠党委领导优势,搭建多元调处平台。在街道党工委支持下,推动建成街道多元调处中心,将街道综治信访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庭诉调对接中心以及行政执法服务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搭建“一站式”多元调处平台。2021年,街道多元调处中心共接待群众4927人,调处纠纷3579件,完成司法确认311件。二是借助人大代表影响力,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法庭“诉调对接站”入驻基层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与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建立对接关系,借助人大代表力量成功化解了一批涉历史遗留、重大市政建设工程的群体性纠纷,“人大代表+法官”纠纷化解模式被《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三是发挥法庭专业优势,精准服务党委决策。出台《加强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工作规程》,以年度诉讼案件白皮书、专题报告等形式反映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社会问题、潜在风险,为辖区党委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实行诉前、诉中、诉后、执行全链条调解工作模式,促进“案结事了”。近三年,辖区街道信访量持续下降,进京非访、重大群体性事件“零发生”,党委领导下多元共治的工作模式得到省、市两级党委高度认可。
二、聚焦多发矛盾纠纷,积极培育社会治理新力量
针对辖区内企业众多,劳动争议和商事纠纷占纠纷总量超60%的特点,石岩法庭积极引导工会和商会参与纠纷调解。一是打造培育基地,为调解组织提供成长平台。引导工会、商会组建调解工作室并入驻法庭诉调对接中心,分别开展劳动争议、商事纠纷调解工作。两年来,工作室共调解劳资纠纷1115件、商事纠纷272件,调解成功率分别为64.4%和48.9%,2021年辖区街道劳动争议诉讼案件首次下降,且下降幅度达24.7%,工作室在辖区的影响力显著提升。二是实行结对辅导,提升调解队伍的专业性。为入驻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员配备“法官辅导员”,借助法官专业优势对调解员进行“一对一”辅导,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解纷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三是优化司法确认,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为调解组织提供类案“填空式”调解协议模板,简化司法确认申请程序,实现调解和司法确认程序一体化运行,高效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2020年石岩法庭办理的“胡某等31人劳动争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入选全省法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以“打好司法确认和调解组合拳”为题对石岩法庭工作经验进行了报道。
三、首创无讼社区标准,筑牢社会治理第一道防线
一是制定“无讼”社区标准,为无讼创建提供指引。与辖区街道办联合在全省率先出台“一个平台、五项机制、五个指标”系统化的“无讼”社区创建标准,为“无讼”社区创建提供了指引,让传统“无讼”模式适应城市化转变,成为市域治理的重要抓手。二是下沉司法力量,实现社区对接全覆盖。在辖区10个社区均建立“诉调对接站”,各配备1名社区法官开展调解指导、司法确认办理等工作,助力社区在源头化解纠纷。2022年上半年,社区法官共指导基层调解23次,各社区成功调解纠纷2013件,同比上升20.5%。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让“无讼”文化深入人心。通过巡回审判、“无讼”文化课等方式,广泛宣传“无讼”文化和多元解纷理念,让“有纠纷、到社区、先调解”成为群众的解纷习惯。《人民法院报》以“服务前移,让无讼社区落地开花”为题对石岩法庭推进“无讼”社区创建工作进行了报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陈家桥法庭
共创“和顺茶馆”亮点品牌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
案例点评:陈家桥法庭聚焦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将法院服务基层治理工作与川渝茶馆文化深度结合,凝聚共建共治共享共识,与街镇政府等单位共同创建“和顺茶馆”社会综合治理品牌,多措并举有效破解安置区社会治理难题。
陈家桥法庭是城乡结合法庭,司法辖区内的回龙坝镇正处于大征地大拆迁大建设的转型期,农转非人员被集中安置,但安置区内矛盾纠纷频发,传统的治理手段收效甚微。陈家桥法庭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于2019年底与回龙坝镇政府等单位在聚龙城社区共同首创“和顺茶馆”社会综合治理品牌,推动诉源治理实质化。该镇涉诉案件呈下降趋势,从2019年的452件下降到2021年的227件。“和顺茶馆”已入选重庆市市域综合治理优秀典型事例,并入围2022年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现沙坪坝区已建成16家“和顺茶馆”,年底将实现全域覆盖。
一、打造三大特色功能区,提供安置区社会治理空间载体
利用川渝民众喜欢聚集在茶馆饮茶、摆“龙门阵”的特点,在茶馆内部打造三大特色功能区。一是打造和顺解纷工作室,提供问诊式服务。由茶馆工作人员日常收集安置区纠纷信息并制作台账,对接法官及助理每周到工作室分类施策地化解纠纷。对外公布法官及助理的联系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法律咨询。现已累计化解纠纷300余件,提供法律咨询200余次。二是打造和顺巡回审判庭,推进情景式普法。融合“和则顺”的茶馆文化,将原、被告席设为条桌条凳,并配备专业庭审设备。每月选取安置房买卖、物业纠纷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力争达到“诉讼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已累计开展巡回审判40余次,“点对点”地推送典型案例11期。三是打造和顺堂,满足多元化需求。为普法宣讲、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特色联络活动、安置区居民议事等提供空间。现已累计开展法律宣讲20余次、特色联络活动8次。
二、建立四个融合工作机制,助推安置区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将“党建联席会议”“一街镇一法官”“一庭两所”“一站式多元解纷”等机制与“和顺茶馆”建设深度融合,建立四个融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主动报告机制。每月主动向回龙坝镇党委、政府报告安置区涉诉案件情况,为回龙坝镇推进安置区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现已累计报告18次,发出专项报告1份、司法建议5件。二是建立干警下沉机制。要求对接法官及助理下沉至安置区,加入社区工作微信群,指导社区完善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各项治理活动。三是建立群体事件会商机制。发现存在群体事件风险时立即向回龙坝镇党委、政府提出预警;群体事件已发生时立即启动会商处置机制,由人民法庭牵头,派出所和司法所参与纠纷化解。现已累计提出预警5次,诉前牵头化解群体事件10起,涉及群众500余人。四是建立定期法治培训机制。通过法律文本解读、法官示范调解、指导调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进行专题法律培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参与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力争矛盾不出街镇,纠纷就地化解。现已累计开展法治培训16次,共参训300余人次。
三、采取五项保障措施,强化安置区社会治理资源供给
一是强化组织引领,成立茶馆工作推进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法庭庭长任副组长,法庭副庭长、对接法官及助理为组员,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二是争取共建资金,就参与茶馆建设经费问题向院党组专项汇报,争取到资金10万元,建立了数字化的巡回审判庭。对调解员调解成功且司法确认的案件予以经费补贴。三是保持新闻宣传热度,对法庭参与茶馆建设及运行的举措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联系人民网、新华网、法制日报及重庆日报等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四是提供大数据支撑,通过对接派出所数据系统,运用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匹配当事人身份信息,对民事案件进行属地识别、划分类别,精准指导诉源治理。五是落实绩效考核,将地方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对法庭参与安置区社会治理效果的评价、安置区涉诉案件量的增减情况及司法确认案件数量纳入法院对接法官及助理的绩效考核范围。
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法庭
赋能优势产业发展打造社会治理新模式
案例点评: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法庭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聚焦白酒产业生态链全链条治理,推动集约化办案、一体化执行提升司法治理效能,搭建“法企之桥”提供精准司法服务,赋能优势产业健康发展。
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法庭作为全国首个以白酒产业命名的法庭,聚焦白酒知识产权保护,以专业化审判为抓手,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赋能优势产业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深入推进人民法庭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立足专业审判,提升司法治理效能
一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推进“三合一”审判模式。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法庭任职、聘请白酒行业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邀请法学专家咨询指导,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建成白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教育基地,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和典型案例。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发布《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完善白酒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二是全区涉酒类民商事案件集中审理,全面掌握白酒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涉诉动态。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300余家酒类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针对性法律建议,护航白酒产业生态链健康发展。三是“调立审执”一体化。专设法庭执行团队,建立审执一体化考核台账,将一体化理念贯穿全流程。引导诉前调解和财产保全,倡导调解当庭履行,提高判决可执行性,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执行到位率提升至90%以上,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
二、搭建“法企之桥”,加强法治保障力度
一是以案释法破难题。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园区企业在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人力管理等环节的潜在法律风险问题,制作“问诊式”司法服务台账。针对公司治理、小微企业发展、知名品牌保护、酒窖价值评估等疑难问题,提出精准化、专业化法律建议。建立酒类企业涉诉信息数据库,有针对性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保障力度,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指数,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
二是以“法企之桥”微信群为载体,通过涉企法规政策、典型案例、e推送”,线上“微培训”,线下“小座谈”,让企业及时精准掌握相关法规,提升其依法治企能力。与园区36家规模以上企业共建“法治专员”机制,提供“一企一策”精准司法服务,把司法服务工作纳入法庭单独考核项目。三是开设“泸法麒麟”法治讲堂,做实法治文化品牌建设。通过公开庭审、巡回审判、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送法进园区、进企业,为企业经营者、职工普法,成果显著,荣获“2016-2020年四川省普法先进单位”称号。
三、构建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一是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联动,形成“党政主导、法庭主推、部门主责、基层主抓、群众主体”的治理工作格局。法庭干警入驻综治中心,主动参与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与园区管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参与辖区企业案件纠纷化解“碰头会”,及时给予法律指导,尽最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二是法庭与镇、街道、园区网格深度融合,通过“小网格”带动“大治理”。加强与网格员联动,充分运用网格员信息资源协助送达、调解、执行。法庭干警入驻网格,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统筹力量提前介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完善特邀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白酒行业协会等为特邀调解组织,选任退休法官、检察官为调解员驻庭调解。对矛盾纠纷进行繁简分流,将标的10万元以下的案件交由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2020年以来成功调处矛盾纠纷500余件。通过示范性判决机制减少案件增量,2022年案件同比下降23%。法庭申报的“服务园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项目先后被确立为完善农村司法体系改革专项工作试点项目、市域社会治理试点工作创新项目、2021年度泸州市依法治市特色创新项目。
编辑:逯璐
喜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文内涵一直以来随着古代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政治变革,文化繁荣而与时俱进,被人们创造,被更多人选择,是中国民间文化的优秀代表,它承载着流淌在中华民族血脉里的、生生不息的对美好生活的祈愿,代表着人们对喜的美好寄托。随着时代变迁,喜文化历久弥新,越来越成为中华民族乐观向上的代名词。本文将从喜文化的文化内涵入手,研究对象是现代首饰设计中以喜文化为题材的经典设计应用,解读喜文化对现代首饰设计的影响,以此深入了解喜文化在中国的传承和发展。
当今,首饰已经成为消费市场中不容忽略的一部分,但是在我国首饰设计表现出单一化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材料和款式上,对首饰的款式而言,其应该多种多样,但是因为消费者通常青睐于流行的款式,以至于很多首饰的款式大同小异,缺乏新意。运用模具生产的首饰又缺乏设计风格,首饰设计的原创性不高,设计的风格单一。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优秀的首饰设计出来后,被迅速模仿和抄袭,给首饰设计师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失,这些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首饰设计的发展,打击了首饰设计师的设计信心。相比于国内,首饰设计的水准较高,在首饰设计上,设计师设计的目标为创新。另外,国外的资源丰富,有助于将各类材料运用在首饰设计中。国外的设计师以设计来引领时尚潮流,通过创新的设计理念实现首饰的流行。如何让中国当代首饰在中国文化的土壤里继续生长的新活力,拓宽中华传统玉文化的艺术视野,让文化设计在手工艺中寻找灵感,使传统文化展现旺盛的生命力和无限的创造力,是我们当代首饰设计师共同的责任。
汉字,是汉语的记录符号,我们日常生活用的字都属于表意象形文字,每一个文字都表达人们对一种事物最基础、最简练的概括,喜也不例外。“喜”一字,最初是被发现于商代甲骨文,字由表示开心喜悦的吉、口、和表示鼓的壴组成,生动形象地表展现了人听到或者亲自讲出事件后,鼓掌开心的样子。喜是人最常见的情绪,是七情之一,包含了人们日常的喜欢、爱好、快乐、愉快、欢畅等情绪;也是中国人常说的五福,即福、禄、寿、喜、财之一。中国人对于喜的热爱之情溢于言表,在日常民俗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从古流传至今的众多称谓和词语中,有喜事、喜酒、喜宴、喜糖、喜蛋、喜帖、喜联、喜幛等;再有喜脉,害喜等;还有代表生活中令人高兴的事发生的专有名词,例如喜雨、喜报、贺喜、喜庆、喜剧等,不难发现,中国人民喜欢把新生命的出现、新家庭的融合、新生的吉祥事件与喜联系起来,期盼新事物可以为生活带来喜庆吉祥之意,也因此形成了独特的喜文化。喜文化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代表着在中华民族对生活美好、家庭和睦、心情舒畅的美好精神追求。正如“人生无喜则暗淡,生活无喜则无趣”。
在中国传统首饰设计中常常承载着中华民众期盼吉祥的美好景愿。这些美好愿景可以被分为四大类:富、贵、寿、喜。在传统吉祥图案上具体表现为:求福的蝙蝠、佛手、鱼、玉如意、白菜、牡丹、古钱、八宝、葫芦等;祈求长寿的松柏、仙鹤、灵芝、仙桃、龟、仙人、寿星、长命锁等;表示喜庆的喜鹊、鹿、石榴、葫芦、葡萄、风帆、童子、龙凤、麒麟、十二生肖等;祈求升官、仕途平稳的猴子、鸡冠花、戟、太狮少狮、三元、鲤鱼跃龙门等。吉祥图案作为中国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民族认知和民族旨趣的标志之一。
喜文化元素,除了被中国人民大量运用在祈求平安吉祥外,在中国传统婚嫁民俗中,也被大量运用。在中国,缔结婚姻,被看作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在这样一个社会和家庭都无比重视和瞩目的喜宴上,都要在喜堂上悬挂一幅吉祥瑞图。画面上的主人公,是两位蓬头笑面,活泼可爱的童子。一位身着红衣,手持荷花,取谐音“和”,并蒂莲,寓意和谐;另一位身着绿衣,手捧圆盒,取谐音“合”,盒中飞出五只蝙蝠。五只蝙蝠,代表五福临门,在中国吉祥文化中,寓意多福。这两位童子,长相惹人喜爱,笑容满面,氛围和谐。人们借此二位童子,来祝贺新婚夫妇白头偕老,永结同心,希望新人婚后家庭和睦,幸福美满。这二位童子便是深受民间喜爱的和合二仙,这类装饰元素也经常被运用在传统婚嫁首饰设计上。
在现代首饰设计中继承和应用传统喜文化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提升名族文化自信的需要。高度的文化自信是新时代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文化回归世界舞台的必然要求。首饰作为一种文化表现形式,没有文化内涵是不能流传长久的,更需要有精湛的工艺与文化思想的结合,打造其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当代首饰,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通过喜文化在首饰中的表现让世界了解中国文化,讲好“小首饰大文章”的中国故事,坚定中国特色会主义文化自信,让人们知道能让爱情恒久远的不是钻石,而是人们对中国文化精神品质的不断追求。第二,实现当代首饰创新设计的需要。设计师可根据需求的不同,综合材料、色彩、形态等方面因素,在首饰设计中贯彻艺术创作理念,设计出新颖、优秀的首饰作品。纵观当前,我国整个首饰市场,我国在首饰设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与国际首饰的设计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体现在不管是艺术理念,还是商业价值,我国的首饰设计还需要下很多功夫。而将我国的喜文化应用在首饰设计中,无论对现代首饰设计还是传统文化方面均发挥推动作用。而在首饰设计中继承和应用传统喜文化,不仅可以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而且还有助于推动我国首饰设计市场的发展,从而为首饰设计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新出路。第三,传承优良风尚,树立人生规范意识的需要。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维系全世界华人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文化创新的宝藏,要广泛宣传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研究成果,教育引导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更好的认识和认同中华文明,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通过人们佩带喜文化首饰,让人们树立团结友爱,勇于担当的人生观,健康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将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对社会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当代首饰设计作为服务于人类社会的艺术形式,其本身的风格与发展趋势和人类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变迁紧密相连。艺术家们将日常生活中带有美好寓意的故事作为创作蓝本,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丰富首饰设计的人文内涵,使得珠宝首饰设计逐渐成为人们展示自身生活和精神世界的符号。好的设计,来自于人民,最终也将服务于人民。喜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组成部分,内涵深厚,历史悠久,以喜文化为创作源泉,并在原有的民俗风情中加入当代文化新解释、为喜文化注入新力量,一定可以创作出人民喜闻乐见的好设计,让传统喜文化在新时代释放新光芒。
基金项目:湖北工业大学校级项目:玉见喜传统玉雕技艺体验及美学培养。
(作者:黄雄,湖北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教授;吴亚洁,湖北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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