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5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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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经过路口要“一慢二看三通过”,但总有驾驶人不能很好做到这三点。在通过路口时如果不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8月24日7时30分许,在钦州港海景二街与晨光路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因通过路口不注意观察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民警通过询问和调取监控得知,毛某驾驶桂N9***小型轿车通过海景二街与晨光路交叉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在越过十字路口时,忽然发现晨光路方向有一辆小型轿车驶来,由于距离较近避让不及,随后与晨光路方向驶来的湘FK**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又碰撞到刚好行驶到路口的桂NF***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提示: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应当减速慢行,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来源:钦州交警
导读:为有效遏制机动车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利用高科技手段严查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6月9日11时25分许,林某某驾驶货车行驶在钦州湾大道路段时,辖区交警四大队通过系统进行人脸比对,发现林某某涉嫌无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民警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林某某,通知其到大队配合调查。在事实面前,林某某对自己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林某某指认驾驶的车辆
民警对林某某无证驾驶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依法对其予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公安交警部门紧跟形势通过科技手段让交通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切莫心存侥幸,守法出行才能保平安。
图文:吴海玲
编辑:张毅
校对:覃成朝
审核:李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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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
但过量饮酒
可能引发难以估量的后果
钦州一男子与同学聚餐
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身亡
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判决同饮者共同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袁则、莫永、姚洋、柯力源、黄元元、余流前、李华与毕凯是同学朋友关系。多年来,每年的大年初三,他们都会在某个同学家聚餐。2021年2月14日,大年初三,他们在钦州市袁则家中聚餐饮酒。15时21分,毕凯中途退场,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15时39分,由于酒精作用,毕凯不慎驾车撞上路边树木。毕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20日9时许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为毕凯醉酒驾车和精神不集中驾驶所致,毕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则等7人向毕凯年迈的父母支付了1.7万余元。
毕凯的父母认为,袁则等7人与毕凯一起喝酒,明知毕凯已饮酒,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致毕凯醉驾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袁则等7人对毕凯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毕凯的父母向钦州市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袁则等7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20%,共计20万余元。
法院认为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毕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的危害,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但其未尽注意义务,饮酒驾车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毕凯的父母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则等人知晓毕凯中途退场,但鉴于毕凯与袁则等人之间多年同学情谊,毕凯会将提前回去事由告知他们,但他们因毕凯离席时神态清醒,未劝阻毕凯驾车,应对毕凯的死亡后果承担与他们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毕凯应对上述损害结果自行承担95%的责任,袁则等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毕凯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万余元,由袁则等人共同承担5%,即4万余元,扣除他们支付的1.7万余元后,还应赔偿2万余元。
近日,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则等7名同饮者共同赔偿毕凯的父母2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当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并不必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者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即使在饮酒过程中没有相互劝酒致其醉酒的行为,其他共饮者也应对过量饮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袁则等人明知毕凯饮酒,未劝阻其驾车,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内容转自:钦州市钦北区法院
来源: 广西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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