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49: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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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金额确定后,根据已有的资料撰写《结案报告》,该报告要反映从承保到出险查勘、定责定损及赔款计算的全过程。 这一环节是保险公司内部日常理赔案件管理的一项必需内容,结案报告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数据分析的基础来源。有朋友就会问了,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要结案报告,保险公司会给吗?答案是不会的。
核赔人员须按照保险条款及公司内部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对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核定、赔款计算等环节以及赔案单证进行审核,
提醒:保险公司理赔审核比较严格,投保人申请理赔,需根据要求提供资料供保险公司审核,若是涉及到大额赔付,保险公司还会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的,会在约定时间内结案、赔付;
不过,若是存在骗保的行为或者理赔初核人员对案件处理过于宽松甚至与用户串通骗保等行为,这就是第二轮核赔的重要性,一般保险公司会予以拒保,毕竟保险公司是盈利机构,仅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赔付。尤其是大案理赔,负责处理索赔案件的人还是很牛掰的,吃拿卡要也是常有的事,很多用户就向快赔网平台反映,不敢得罪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就怕招待不周在定损时给故意降低赔偿额度等。
(一)核实保险责任
(二)核定损失、费用范围及大小
(三)核定赔款金额
(四)审核赔款手续
(一)对于赔案所附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赔案经办部门补充所需材料。
(二)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按拒赔案件流程处理。
(三)同意赔付的案件出具审核意见后,按不同权限的规定报上级核赔。
有用户曾经收到保险公司的结案催促通知要求快速结案,保险公司为何急着结案呢?保险出险不结案的后果有哪些呢?
如果理赔案件不能及时快速结案,成了僵尸案件或者所谓“未决案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同时呢保险公司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引申讲解:未决赔案的不利影响有哪些?
科普一下:
结案率是指的理赔案件的结案率。保险公司会为已发生但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这叫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一个赔案的5个发展状态:出险、报案、立案、结案、赔付,可将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IBNR(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已报未立准备金”、“已立未结准备金”、“已结未付准备金”等四个部分,其中“已立未结准备金”是最主要也是金额最大的一部分。如果提高结案率就可以把准备金与赔付款项的差额确定下来做他用,如投资等等。
核赔工作结束,理赔人员即可在非车险理赔系统中进行结案处理,如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在 1 个工作日内结案完成。如属第三方引起责任事故的,及时发起追偿任务。
财产险案件,分公司结案后,应及时在业务系统对原保单进行批减保额处理。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交纳自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规定的保险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一次赔款金额达到保单保额时,保单责任终止,注销该保单。
理赔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照片及原始单证一律粘贴整齐并附说明。理赔案卷按分级审批、分级留存的原则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具体归档保管依照公司理赔卷宗管理办法执行。案件需在结案后一周内完成案卷装订归档。
一般情况下,案卷保管期限分为三种,分别是: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不同,保管的处理方式理应不同。
理赔案件分为五类:咨询类、通知类、申请类、申诉类和纠错类,归档时按类别分别存放。
案卷装订好后按照分类装进档案盒内,然后按照存放位置有顺的再存放到档案室内的保管橱柜内予以保管,并且要完善建立一些索引目录台账,方便入档、查询,比如:各类档案分类名称、出入库登记台账、借阅查询台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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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出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当事人一般会选择报警解决。这时候交警是会进行记录备案的。那么,交通事故是否需要销案呢?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交通事故不需要专门去销案的,交警部门有时间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受害人不到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交警就可以撤案;就好像法庭起诉一样,原告方在开庭时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其为自动撤诉处理。
1、固定现场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文章回答了“交通事故是否需要销案”的问题。在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交通事故无法销案,但应当办理结案手续。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法定十年内对方不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车辆,就可以提车了。
处理交通事故有不少时间限制,如扣押车辆的时间限制、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等,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那么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多长时间会结案?
网友咨询: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多长时间会结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郑娟律师解答:
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一般就结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郑娟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郑律师执业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代理民商事法律案子,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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