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2:13:0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5日,李磊天与李红 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第四条约定:1、债务由女方负责偿还,其中(注:李 云25万元,不含利息。李 民20万元);2、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偿还。2013年6月21日,李 民(李红 之父)起诉李磊天、李红 ,要求二人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20万元。法院判决李磊天、李红 连带偿还李 民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李磊天、李红 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李磊天所有的川DF2698号江铃牌小车一辆, 并经李磊天、李 民协商,以该车作抵偿125100元借款。因此,李磊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红 偿还其代为偿还的125100元借款之债。
问:李磊天要求李红 偿还其代为偿还的125100元借款之债,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系李磊天与李红 双方行使财产自由处分权,对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事宜达成的一致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李磊天与李红 均受该协议约束,应按协议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债权人李 民的20万元应由李红 偿还,李红 未按约偿还李 民,李磊天代为清偿125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李磊天向李红 追偿其应负担债务125 1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判决:一、李红 支付给李磊天125 100元;二、驳回李磊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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