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钱没还完被当诈骗罪,欠款不还可以算诈骗罪

时间:2022-09-28 16:04:11来源:法律常识

借贷纠纷与借贷式诈骗在形式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均以借款之名获得款项,到期后无法偿还。对方欠钱不还,能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而最关键的则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情摘要

张某系某银行职工,自2015年以来,以替客户倒贷款为由向王某借款75万元,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向某销售公司借款150万元。以上款项用于偿还张某之前所欠的他人债务。后张某无力偿还借款,被害人报案后,张某被抓获到案。

之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张某主观上明知无偿还能力,仍以倒贷为由向他人借款,后逃跑五年躲避债务,不让人知道其行踪,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张某则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民间借贷与借贷式诈骗的区分

通常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二者的区别:

一、行为人的借款意图

构成诈骗罪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贷时便无归还的意思。在部分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也会支付利息或归还部分本金,但只是作为一种“安抚”被害人的假象,或为了实施进一步的诈骗行为,并不影响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正常的借贷行为中,行为人所借款项有明确的用途,且具有归还的意思。到期后无力还款,往往是基于客观原因,比如经营风险等外界因素导致。

欠钱不还能不能告他诈骗?“借贷式”诈骗罪的认定

二、行为人采取的借款方式

诈骗罪中,行为人在借款时常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比如虚构投资项目或营利活动,或承诺高额利息,或通过以小钓大,先施以小惠,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

同时,诈骗行为人也善于伪装自己,带着大金链子,开着豪车,出入豪华场所等,其目的均是为了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行为人值得“信赖”。

而在借贷行为中,借款人通常会明确告知借款用途。但也存在一些特例,借款人迫于资金压力,为了尽快获得借款,也会存在一些虚构的成分,比如企业经营资金紧张,为了尽快借到款项,便谎称其家人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换取出借人的同情。

虽在客观行为上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其动机是为了尽快借到款,而不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实这也是区分借贷行为和诈骗行为的难点之一。

三、造成无力还款的原因

从结果上来看,借贷纠纷和借贷式诈骗均表现为行为人无力偿还借款,但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却并不相同。

在借贷行为中,导致借款人无力还款的原因并非基于其主观过错,或者说借款人并不期望该结果的出现,属于想还但无能为力。

在诈骗行为中,既可能是有能力但拒不偿还,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也可能是将借款用于挥霍、还债、赌博等,主要由于其不正当的借款用途而造成无力偿还

欠钱不还能不能告他诈骗?“借贷式”诈骗罪的认定

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借钱不还,既可能属于想还却还不了的民事纠纷,也可能是借贷式诈骗犯罪。仅从无力还款的结果,无法认定其是否属于诈骗犯罪。而民间借贷行为在借款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其客观行为表现,也与诈骗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一概地以结果论或行为表现论,则可能不当地扩大了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因此对二者有必要进行严格甄别。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借款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具体认定时,只能通过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既听其言,也要观其行,从客观行为事实上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列举了以下七种情形,只要具有其中一种情形的,则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欠钱不还能不能告他诈骗?“借贷式”诈骗罪的认定

结合本案的情形,张某在借款之时,其虽为银行职工,但其收入与借款金额之间差异巨大,可认定其不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在张某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形下,编造帮人倒贷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借款,可推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张某此后为了逃避债务,曾离开当地长达五年的时间,致使被害人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亦可推定其有意非法占有借款。

本案主要从张某借款之初的财产状况,推定其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而借款到期后又逃离当地,并且“失联”,并结合其他行为,综合认定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编造替他人倒贷的借口,骗取被害人巨额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其行为已非正常的借贷行为。

最终张某被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结语

单纯从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这个结果,无法认定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需要综合其他的行为表现,以推定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借款理由是否真实、所借款项是否用于正当用途、是否保持联系没有逃避债务,以及借款之时的财产状况如何等等,来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作为出借人,与之签订书面协议是必要的。如果出借款项额度较大,切记不要轻信高息承诺等利益诱惑,有必要对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进行基本的核实和评估。一旦借款人失去了联系,或发现借款人存在不正常、不合理的资金处置行为,及时关注,或者报警处理。切忌出借款项之后,见利息能够按时支付便不闻不问,见小利而吃大亏。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