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8:30:10来源:法律常识
“一事不再罚”源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其准确含义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两次罚款”。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介绍。
律师解读
广义上理解“一事不再罚”,包括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其缴纳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若发现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罚代刑。
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最重要的是如何理解“一事”即“同一违法行为”。中大人大网《行政处罚法》问答中关于“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何意义?”一节中有下面一段话“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读出其中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中的行为是指一个自然行为。而这个自然行为可能成为法律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
“一事不再罚”或者“一事不二罚”,只禁止两次罚款。一个主管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自然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也可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也可以给予同一种类的几个“没收”的处罚,但不能给予两次罚款的处罚。所以,将“一事不再罚”概括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是错误的。其确切含义是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罚款后,排斥该机关第二次罚款,也排除另外一个行政机关第二次罚款。否则,当事人有权抗辩。对第二次罚款提出行政诉讼后法院应以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后一个罚款的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
具体案例如:赵某、朱某、张某因房屋拆迁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当地政府在2005年即针对涉案房屋进行过罚款,之后又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征收活动中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而高院经过审理,并未支持该主张,驳回了三被征收人的请求。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