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8:41:05来源:法律常识
赣州法院网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4月1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直行超车时与向左转弯的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重伤、马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嗣后,被害人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