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5:17:13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0月10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上林村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造成了一家5口2死3伤,其中一名受伤的受害者仅仅只有10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欧某中逃跑,至今未被抓获。这本是一件影响极度恶劣的刑事案件,本应该异口同声的对杀人者口诛笔伐,但网上的声音却还包括对受害者、当地政府部门的讨伐,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欧某忠同情,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原来,在2017年欧某中申请在旧房基础上新建150平方米新房,手续得到批准后,欧某中便将原有的400平米的房子拆除,准备在原有土地上建盖一个150平米的新房。但在建房过程中,欧某中与邻居产生了纠纷。被害人多次联合附近村民阻拦欧某中建新房,欧某中的房子迟迟建不起来,于是他便在这块土地上搭建了一座工棚,独居此处,直到2021年10月10号刮台风,欧某中房子上的铁皮被吹走,风停了以后,欧某中和家人去捡铁皮,经过邻居家的菜地,不小心把邻居刚栽的菜压了,邻居就跑过去骂欧某中,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冲突再一次升级。随后,欧某中携刀去邻居家砍死两人,砍伤3人。
如果网络消息属实,欧某中在此次案件中无疑充当了两角色,“受害者”与“加害这者”。欧某中5年以来因邻居阻挠建房只能蜗居铁皮棚子的遭遇无疑是值得同情的,也许他也采取过多种方式去改变现有的遭遇终究未果。但是法不容情,无论如何他都不能采取故意杀人这种极端的方式,更不应该将报复的魔爪伸向仅仅10岁的孩子,孩子是无辜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欧某中为人和善,曾经还救过落水的孩子。“人之初,性本善”,也许他本性善良,广大的网友也纷纷为其打抱不平,生出“哀其不幸,悲其不法”的感慨。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暴力复仇的方式,快意恩仇的心态都不应当被鼓励,我们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依法维权!
本案中,欧某中在信访、反应、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之规定,欧某中完全可以提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这一民事纠纷,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达到顺利建房之目的。暴力复仇,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既然事情已经无可挽回,那么接下来分析一下欧某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欧某中故意杀人造成2死3伤的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因此欧某中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欧某中是基于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因此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的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法律的红线不可僭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采取正确的手段依法维权,切莫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