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4:35:54来源:法律常识
以下是案例分享的第4篇。
基本案情:
四川省原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77年9月26日作出法刑(77)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杨某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原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复查,均维持原判。杨某不服继续申诉,因原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管辖变更,于1985年9月将该案移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11月18日作出(87)刑监字第12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和三次复查通知及该院(85)刑监字第37号通知,改判杨某免除刑事处罚。杨某对该判决仍不服,继续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6月1日作出(89)川法刑申字第44号刑事判决:1、撤销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87)刑监字第121号刑事判决;2、对杨某宣告无罪。
申诉和审理结果:
杨某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国家赔偿。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6法赔1号决定,驳回其申请。杨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川委赔5号决定,维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杨某仍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撤销上述两决定,并赔偿其因错误羁押八年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本案中,杨某被错判及羁押均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应当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依法驳回杨某的申诉。
律师释法:
这里要和大家介绍一下,有一项法治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譬如张三在2021年7月1日做了一笔买卖是合法的,但是2021年10月2日法律被修订,这个行为新被认定为是违法行为,那么届时有关部门是不能再回过头来对张三之前已经实施的行为进行追究。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是用以保护公民对于法律制度的信赖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并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对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并且没有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的,是无法援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
所以,回到标题里提出的这个问题,如果冤案是在三十年前就已经结束的,是无法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另外,还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如果冤案被平反昭雪,千万要及时行使权利,依法早日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观点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分享交流,不作为决策依据。
您对这个案件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本头条号常年推送与法律有关的案例,分享法律知识和观点,欢迎大家点赞、分享和关注。如有遇到法律问题,也可以联系博主咨询。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20)最高法委赔监185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