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5:42:34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江苏网8月25日南通讯 今年以来,南通市崇川区将“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项目,主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不断为困难群众提供了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存在赔偿责任划分、赔偿金金额认定和给付等能否实现受援人诉求的关键法律难点问题。承办律师勤勉尽责,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受援人争取法律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赢得了受援人的赞许,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法律援助人的责任担当,践行了法律援助的初心使命。
2020年6月26日,陈某明驾驶电动车与正在行走的练某鹏发生碰撞,造成练某鹏死亡。经认定,陈某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练某鹏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练某鹏是家里的顶梁柱,配偶李某秋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练某冉,父母练某华、练某氏年愈70,练某鹏的离世让这个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李某秋、练某冉、练某华、练某氏遂向南通市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起诉准备阶段。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了解李某秋等人的诉求。受援人李某秋等4人均为外省人,来通诉讼不便;此外,练某冉正在备战高考,练某华、练某氏年迈。为减轻因练某鹏噩耗带来的刺激伤害,避免受援人参加诉讼增加额外的不确定性,援助律师积极变通,与李某秋协商一致,将一般代理授权调整为特别授权,为受援人尽可能的提供便利。
援助律师根据本案事实、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能的比例和金额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就索赔途径提出诉讼策略。本案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陈某明驾驶电动车造成练某鹏死亡,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事发时,陈某明与练某鹏均属于非机动车一方,参照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情形下当事人赔偿责任划分规则,陈某明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阶段。为争取受援人权益最大化,律师提议做好几手准备:一、调解沟通贯穿全过程。由于陈某明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不存在任何保险理赔保障,并且在10余次的调解拉锯过程中,陈某明始终坚持只愿意承担30-40万元的损害赔偿,这与李某秋等人的心理预期相去甚远,调解方案不得以被搁置。二、尝试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按照“先刑后民,刑事优先”的办案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间会快、诉讼成本低,但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简称“两金”)的法律适用上各地存在差异,民事诉讼渠道诉讼周期长,但在“两金”适用上的风险会小很多。在权衡考虑控制诉讼成本和防范诉讼风险后,律师与受援人最终协商确定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案。三、确定走民事诉讼渠道。办案过程中,律师发现陈某明经济上没有任何财产担保,对于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态度消极,为避免陈某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实现困难,受援律师当机立断向法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成功冻结陈某明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同时,结合省高院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修正诉讼请求,加强协调沟通,逐步推进案件办理。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明一次性赔付受援人损失95万余元人民币。结案后,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对案件承办满意度逐一回访,李某秋等4人均表示满意。
推进拓展工程。根据“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的工作要求,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后端延伸服务,积极帮助受援人申请执行。目前,已指派律师继续推进李某秋等4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执行工作。
“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实施以来,崇川区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拓展至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高龄、孤寡、失能、失独老人,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共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46件,接待来访人员2000余人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周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