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5:40:55来源:法律常识
笔迹指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孙一,男,汉族,19 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乡 村,公民身份号码:412 ,手机号:18 。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保存的,编号为B[汽消抵]字[]行[营业部]支行[2015]年[00]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汽消抵字第00号《抵押合同》等证据材料中,关于“孙一”的签名笔迹及其手印指纹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从未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签订过《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未向其申请过贷款及办理过贷记卡,现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认为并保存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从而向申请人提供贷款,而申请人并未因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故致申请人信用不良。
申请人认为双方从未协商贷款事宜,并未与其签订过相应合同,未在相应文书上签名确认相关事项,有关合同中签名非申请人所写。仔细观察可知相应签名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客观事实,公正裁判,故依法申请笔迹指纹鉴定,请予以准许!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