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8:26:47来源:法律常识
上诉人:张三,男,汉族,19 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 ,住郑州市 山区 寨乡 庄8号,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郑州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 山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
对于判决书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刑罚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却未认定。
上诉人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交代了涉案经过。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的讯问中,上诉人均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应构成自首。
二、上诉人具有销售口罩的资源,曾交易多笔,相应证据由公安机关掌握。
上诉人自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销售过多笔口罩,有相应的记录保留在上诉人的手机中,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留掌握,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公安机关未对全案的证据予以提交,请法院予以核实。
三、一审法院认定诈骗金额有误。
一审法院认定骗李一242000元,骗李二184600元,骗李的46000元,骗李四40000元,上诉人认为与李四间系借款关系,有双方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其他三人的金额,鉴于上诉人本人无法就全案的证据予以仔细核对,二审请辩护人仔细查阅、核实
四、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上诉人曾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建议为五年,上诉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只是对金额有一定异议,一审法院不应因此对上诉人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综上,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二审依法予以降低刑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