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9:29:20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杜某欢等33人重大涉黑案件。33名被告人分别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多项罪名。玉州区法院院长詹一林担任该案审判长,玉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华出庭支持公诉,21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玉林市和玉州区司法局代表、律师协会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共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杜某欢在位于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大芦社区的某工程项目工地外搭建一间木棚作为据点,纠集李某等19人,逐渐形成了以杜某欢为首的较为固定的组织。2014年下半年,杜某欢团伙在该项目工地附近新建一间铁棚作为组织的新据点,期间,被告人宁某等11人陆续加入该组织。2016年,为了攫取更多财富,杜某欢团伙在玉林市先后成立6家公司,并将大芦社区旧办公楼作为组织的又一活动据点。为了排除竞争对手,聚敛财富,树立非法权威,杜某欢团伙对大芦社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工程项目多次实施违反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杜某欢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杜某欢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打砸财物、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阻挠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1人轻伤、2人轻微伤。该团伙在攫取大量财富的基础上,以给组织成员发工资、分福利、安排组织成员消费娱乐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发放组织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的生活费、购买枪支弹药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欢等33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庭前会议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集中举证、质证、辩论,充分发表控辨意见。法庭辨论结束后,被告人杜某欢等将在法庭上做最后陈述。
由于该案涉案被告人数众多,涉案犯罪事实、罪名、证据材料多、难度大,案情复杂,整个庭审预计持续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