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0:28:13来源:法律常识
我区的国有林场大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时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了林权证书,对稳定国有林场对林地的使用权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还有个别林场、个别地段、个别地块还是与周边的农民集体组织存在着土地权属争议。本文就辖区内的国有林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组织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几种类型的处理路径作如下探讨。欢迎各位提岀宝贵意见。
一、林场有证,林场经营或者是农民有证,农民经营。
在这种情形下,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二、林场有证,农民经营或者是农民有证,林场经营。
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来处理,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重点是审查“证”的合法性及土地的实际使用事实。也可以告知实际经营土地的一方请求撤销对方的“证”。
三、林场、农民均无证,林场经营或者是农民经营。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进行处理,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二)权属纠纷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四、林场、农民均无证,现为荒地。
在此种情形下,应当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地案来处理,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层出不穷,应找出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