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2:56:07来源:法律常识
这个代理人的庭审意见简洁明了,喜欢这样的律师!
代理人辩论意见:
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认定方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1)双方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均适格。(2)被申请人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研发、加工、产销:手袋及配件、箱包及配件、鞋、帽、服饰、五金制品、织带制品、塑胶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当事人从事的是销售业务工作,我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均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3)我当事人接受被申请人的用工管理,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业务平台账号和密码,以被申请人公司名义展开产品销售工作,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对我当事人的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我当事人依附于被申请人,具有人身隶属性。随着互联网业务的普及和变更,双方的用工关系不能再以传统的按时打卡上下班、必须到公司坐班等传统用工模式来从形式上认定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而是仍应当严格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形式要件来认定。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主张双方是非劳动关系之外的合作关系、合伙关系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发给我当事人的合作协议,并未经过我当事人的认可,我当事人也没有在上面签名。而且发出时间是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的节点,事出有因,故我方对此并不认可。
二、有关工资方面的认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我当事人主张的工资标准于法有据。我当事人工作尽职尽责,由于国外时差问题,我当事人经查在半夜与客户沟通办公,客户发来业务咨询和需求,我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戒,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我当事人的客户沟通及回复效率。所以我方主张加班费也是基于客观事实,并非胡乱主张,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依法在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请仲裁庭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请仲裁庭支持我方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所主张的仲裁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