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2:38:27来源:法律常识
老百姓心中存在疑问,还在拿着粮食补贴、房屋还在住着的状态下看,国土部门就正当程序手续将集体土地挂牌拍卖了呢?在这种状况下,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我们解析如下:
首先,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征收完毕、地上附着物未被征收的前提下,集体土地是不能合法挂牌拍卖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与《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
净地就是指完成了基础设施配套及场地内部拆迁平整的土从目前招挂拍出让实践的角度看,红线内场地平整,红线外现状基础设施的宗地是净地从物质的角度来讲,净地是指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场地内达到开工条件的土地;从权属的角度看,净地是指没有设定他项权利,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不受限制的土地。
因而,假如您家的房屋仍未被依法征收的话,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就已拍卖,那么此拍卖属于不合法行为。
针对拍卖等行为,老百姓采取什么法律路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针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是隶属行政行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的。自然,还是期望广大的被拆迁人在遇到类似违法拆迁时,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聘请专业律师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
法律链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5号
四川省高院经讨论,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因此,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员法院认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职权,包括国有土地的出让及与之相关的拍卖、拍卖公告等。进而认为,拍卖公告及拍卖行为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91号
经研究,答复如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