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0:23:37来源:法律常识
在今年广东省两会上,律师界的省人大代表们围绕法治建设、律师维权、改善执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建言献策。一起来看看,他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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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的调查取证权
吴兴印
省人大代表、省律协副会长
曾学智
省人大代表
我国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的调查取证权并未能得到大多数行政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普遍存在排斥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为。吴兴印代表和曾学智代表共同建议:
为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建议由政法委作为协调单位,召开工商、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沟通座谈会,摸清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商讨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的具体方案。在充分调研和协调的基础上,由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真正把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落到实处。建议规定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律师在办理非诉业务时依法享受调查取证权。明确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设立和加强对拒绝律师正当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法律救济。明确律师在非诉讼事项中应合法合理使用调查取证权。明确建立律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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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面实施“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 制度
省人大代表、省律协副会长吴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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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保建设方面,吴兴印代表建议全面实施“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 制度:
建立“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制度。要求所有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必须先进行决策事项是否需要进行生态环保合规审查的评判,对评判认为需要审查的,必须进行生态环保合规审查。
完善考核检查制度。一方面将“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纳入生态文明绩效考核或环保督察体系中,对需要进行“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而未进行审查的,扣分并给予通报。另一方面,将“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规定为法制审查的必要事项,对没有提供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意见的,不予进行法制审查。
构建实施保障体系。一方面,要将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的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中,并进行学习考核,保证拥有决策权的干部真正理解和认识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的重要性,并真正将其在所做出的决策中加以落实。另一方面,要将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提供经费保障,保障其真正得到推广和落实。
省人大代表、省律协国际业务法律专业委主任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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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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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的贯彻和落实,充分保障刑事辩护全覆盖、保障律师各项权益有效实施,韩俊代表建议尽快开展对该《办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建议对该《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在检查对象方面:建议将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均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在检查方式方面:建议书面检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全面掌握落实情况,并及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在检查结果运用方面:建议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和指导性。在检查内容方面:就该《办法》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推进律师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内容面广、需协助配合单位多、有关制度规定矛盾且复杂等问题,实践中该《办法》明确规定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亟需研究对策,进一步推动和落地,应着重对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着力解决律师调查取证权难和会见难等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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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构建
并促进法律服务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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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构建、促进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深度合作,韩俊代表建议在广东重点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深度合作区:
积极参与并努力推动和探索大湾区法律体系的构建,创新法治并接轨港澳地区的先进法律体系;
建立粤港澳三地之间三地间的法律服务联合会,邀请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会等港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加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合粤港澳三地专业人士的共同智慧和专业力量;成立法律研究院;建立营商环境法治指数体系并定期发布营商法治指标;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参与共建并共同打造粤港澳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参与共建并共同打造大湾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构建多元化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共同创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人才数据库;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大外国律所的引进和涉外律师人才的培养;拓宽港澳律师在湾区执业的准入和门槛,探索港澳律师在内地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将港澳律师纳入湾区法律服务体系的整体架构并发挥重要作用;深化落实湾区律师互设分支机构、实行合伙联营、互聘派驻法律顾问等措施和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与合作,为湾区法律服务机构联手拓展跨境业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建立法律服务专业交流互鉴机制;共同创建深度合作区网络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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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粤港澳大湾区
及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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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代表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广东自贸区而言尤为重要。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很多不足。韩俊代表建议: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及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营造更好的国际贸易营商环境。应该:
1、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及法律体系构建。
2、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1)提高司法赔偿标准。
2)增强知识产权审理的专业化建设。
3)特殊案件裁决规则的确定与统一。
4、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改革与创新。
1)加强行政主管机关执法的改革与创新。
2)加强海关执法的改革与创新。
5、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6、提升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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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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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代表表示,现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正。韩俊代表建议:
我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予以修订:
一、建议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我省先行先试的优势。
二、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培育激励创新的社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三、建议坚持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
四、建议在条例中系统规范和丰富金融创新的内容,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五、建议系统地规定管理服务创新、创新政府管理服务。
六、系统规范空间资源配置,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保障制度。
七、系统规范社会环境建设,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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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广东省法院系统
率先建立诉讼案件微信自助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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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打官司在查询案件办理进程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无法及时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无法了解案件送达情况,对保全情况无法及时掌握、当事人与法官沟通效率低等等。针对这些问题,韩俊建议:
建议广东省法院系统积极投身“智慧法院”建设,利用微信即时通讯工具建立全省范围内诉讼案件自助查询平台,该平台应具备如下功能和作用:
1、当事人或律师可根据该平台及时查询、跟进案件的最新进展。
2、在该平台上开发自助缴费功能和缴费凭证送达功能,实现微信自助缴纳诉讼费、保全费等。
3、法院亦可通过该微信自助查询平台,及时发送并通知律师和当事人相关重要提示和信息。
4、该平台应实现法官、律师之间在案件查询、送达等各方面的双向自动化,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5、通过该平台的设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快速、高效、便捷、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机制和途径。
为保障和有效监督该微信自助平台的运作,各级法院内部应建立相应的投诉及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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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继续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省人大代表陈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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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律师资源存在严重不均衡的现象,欠发达地区律师仅占全省律师人数的8%。且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到位,按照现有补贴标准,我省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缺口达5000万元。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少,司法办案大平台不能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增加了法官、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的工作量,影响到办案的积极性,出现“上热下冷”“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难”等现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低,多年未调整,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巩固司法体制的改革成果。陈小雄代表建议,徐凌代表、赖晓静代表附议:
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转移支付资金的扶持力度,补齐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缺口。
据统计,我省15个欠发达地级市,2018年全年因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增加的审判阶段通知辩护和法律帮助案件总数为32667宗。根据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的规定,欠发达地区平均每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2000元的标准计算,经费需要相应增长5000万元以上。因此,在全省现有2000万元省级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建议增加到7000万元,进一步支持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以缓解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不足的困境。
加强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队伍,缓解人员不足的问题。
当前我省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3-5名,欠发达地区人员更少。有26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2人以下,其中有12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只有1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既要联系和指派援助律师,又要兼顾繁杂的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审批等日常工作。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后,面临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案件数量激增,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建议开展法律援助青年志愿者活动,招募100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青年志愿者到欠发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充分借助法援助服务运营工作,通过高素质的服务运营团队,协助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当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管理。
利用大数据办案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后,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如何提高指派工作效率和加强案件的流转速度,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相互之间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对接需求,进一步显现出来。省委政法委主导的建立政法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法律援助机构需要积极参与,需要与公检法等部门共享相关数据,并做好接口对接工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在案多人少的情况,通过大数据办案平台,可以与当地公检法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信息共享,提高指派效率和案件流转速度。
利用刑事法律援助联度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上升,律师会见需求的增加与看守所无法满足会见需求的矛盾逐步显现出来。当前除检察院有电子卷宗外,法院一般没有电子卷宗,而刑事案件一般涉及的材料繁多,这客观上增加了律师的时间成本、办案成本。此外,有些工作机制、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例如通知法律帮助案件仍缺乏相关工作指引,各地对法律帮助该如何开展、补贴该如何发放等没有一个明确做法,个别法院未事先核实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委托辩护人就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等等,需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目前,全省各地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仍然是参照2005年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的标准支付办案补贴,但该《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超过12年的时间。因此,需要尽快修改出台《广东省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综合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等因素,合理提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律师参与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活动,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省人大代表赖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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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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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法律服务咨询公司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案件等现象比比皆是,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还出现了大量的公民代理人的身影,法律服务市场乱象丛生。赖晓静代表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建议:一是确定由律师队伍为主,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补充的服务主体格局。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二是严格规范各法律服务主体的业务范围。同时,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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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法官助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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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晓静代表在走访调研中发现,目前法官助理工资待遇水平较低、工作量大,由于工资待遇水平与工作量不对等,人员流失严重。据了解,有关部门已对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水平出台文件规定,但至今未完全落实。赖晓静代表建议:
进一步落实政法委、发改局和编办联合出台的关于法官助理工资薪酬福利待遇的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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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政法编制实行动态调整
赖晓静代表还表示,我省的政法编制目前没有有效的动态调整措施和办法。政法编制原来采取管辖面积、地域人口来确定市区编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变化,由于城市面积的面积扩大、人口的增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数量增减幅度不一,原有的地市的政法编制未能很好地适应目前的各地的情况变化。赖晓静代表建议:
省编办会同公检法部门制定政法编制动态调整的办法,以工作量为主,以管辖面积、人口数量为辅的多要素综合考量指标,综合评价各市县区的政法编制数量调整,每五年对我省各市县区的政法编制进行一次评价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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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缩短带薪产假
并立法规定一年无薪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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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性生育时休产假方面,赖晓静根据多方面考量,提出如下几个建议。赖晓静代表建议:
1、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的陪产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半年的,自子女出生至满一周岁止可以申请育儿假。在育儿假期间,用人单位对员工停薪留职,社保基金按员工缴费工资金额的六成发放6个月的育儿津贴。”
2、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保证生育保险基金能足额发放育儿津贴。
3、员工申请育儿假的,由用人单位或员工在社保部门登记,申请育儿假期间免于交纳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保费用。员工育儿假期间的医疗保险不受影响。
4、增加用人单位不批准生育假申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5、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相关专题调研活动中,收集各方关于是否应缩短法定产假至六十天的社情民意,在时机成熟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省人大代表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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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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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已经取得重大成果,但徐凌代表在律师界开展调研时发现一些执行措施仍需要进一步优化。徐凌代表建议:
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杜绝惩戒措施可能存在的盲区,让失信被执行人无以遁形、逼其主动执行。
1、建议我省法院进一步强化信息化建设,在系统录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时,一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出入境证件的信息,彻底杜绝失信被执行人继续利用上述证件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的可能性,从而加大惩戒力度,迫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2、建议对限高、限制出境的惩戒措施适当降低实施门槛,且无需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部门可根据案情主动进行操作,让更多的失信被执行人无法高消费、无法从事商事活动,迫使其竭尽全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进一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速度,提高执行效率,提高结案率。
1、建议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省乃至全国所有银行可以直接网上执行,省时省力。
2、建议通过信息化系统的进一步提升,并且进一步细化委托执行的接案、办理的反馈时间、信息交换等要件,使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的查封冻结效果,提高执行效率。
建议加大与交警部门的协调力度,通过交警执法活动(如:例行检查、查酒驾等)设法对已查封机动车辆进行扣押,使该等车辆可以变现执行。
来源 | 广东省律师协会,吴兴印、曾学智、韩俊、陈小雄、赖晓静、徐凌
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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