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5:28:42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院不支持民事监督申请决定,有明显错误的,还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要求复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这一条款,在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符合规定的,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或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的额决定确有明显错误的,还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增加案件的反转机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能,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裁定,及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的情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以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一、民事复查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复查请求、申请复查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人数+2的数量提交复查申请书副本,申请书须签字捺印,或者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1份)。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1份)。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1份)。
三、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1份)。
四、申请复查期限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五、证据材料及其清单
能证明申请人申请复查请求的,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材料目录清单(1份)。如上述证据材料是光盘或其他电子载体形式的,请打印成书面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联系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准确提供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联系地址确认书上签字、摁手印。
注意事项 :
1、申请复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自接到本须知之日起2个月内补齐,并邮寄或送达至: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592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民事复查案件)收。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以上材料除民事复查申请书和双方当事人联系地址确认书外,其他请提交复印件,材料收取后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