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2:57:28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吴某某用手机号码在58同城注册账号,并绑定其163邮箱。后吴某某在58同城发布虚假兼职信息,有兼职意向的求职者向吴某某的163邮箱投递个人简历(内容包含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地区等信息)。2020年5月至6月,吴某某明知案外人购买个人简历系用于非法用途,仍在收到求职者个人简历后,以每条0.2元-1.8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案外人出售两万余条。案外人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吴某某支付9512.7元。
某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务中发现吴某某非法收集、买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泄露,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依法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9512.7元。
【瀛台律师论法】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集、买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使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处于潜在的风险中,对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亦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的维护了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瀛台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于此同时,也滋生了为谋取经济利益,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本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为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筑牢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