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6:03:31来源:法律常识
提要
2月14日,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一女子在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意外被告知,她2005年在南宁市兴宁区婚姻登记处和另一名男子登记结婚,因涉嫌重婚,当地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
该女子到南宁核实后发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确是她的身份证信息,但拍照的人却并非她本人,而是她丈夫的姐姐……
1、女子去办理离婚手续 得知自己有两个老公
2月14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婚姻登记处大厅内,比往日热闹了许多。李丽(化名)和黄飞(化名)坐在几对精心打扮、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年轻情侣中间,像陌生人般沉默。
他俩是来离婚的。
1995年,来自巴马甲篆乡拉高村的李丽,和同村的黄飞领证,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前几年,两人感情破裂,李丽心力交瘁,希望能结束这段婚姻。
李丽(左一)在南宁市兴宁区国家档案馆查看婚姻档案
2月14日上午,他们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离婚。接过工作人员递来的离婚协议书,反复浏览了几遍协议内容,他们在“协议人”一栏签字,并摁下手印。
李丽叹了口气,心想:终于结束了。
“不得。”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管理系统刷李丽的身份证后,盯着电脑屏幕摇头说,李丽涉嫌重婚,不能给她办理离婚手续。
“啊?”李丽被告知,她于2005年10月26日,在南宁市兴宁区婚姻登记处,与一名叫韦某辉的男子登记结婚。
李丽紧皱眉头,一脸疑惑地看了一眼丈夫黄飞。黄飞没过多追问,听到不能离婚,他带着家里的户口本,率先离开了婚姻登记处。
2、用的是她的身份信息 拍结婚照的却不是她
“我都不认识韦某辉,我怎么会跟他结婚?”李丽和工作人员解释,她未曾在南宁工作生活,即便是转车也只是短暂逗留,更不必说会和另一个男子在南宁领证结婚。
这样的解释或许显得苍白无力,当天下午,她决定乘车到南宁一探究竟。
2月15日,她抵达南宁市兴宁区国家档案馆窗口,要求工作人员调取她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核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发现,李丽的身份信息遭冒用,结婚照上亦非她本人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出现了李丽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当看到处理表上的结婚照时,李丽先是和随同的家人一愣,随后几人走到一个角落,用家乡话大声谈了起来。
不久,她折回查档窗口,告诉工作人员,她不认识结婚照上的男子,而结婚照上的女子是她的大姑姐,即丈夫的姐姐。
“这不是你吗?”
“不是!一点都不像!你再仔细看看我。”李丽指着表上的结婚照反驳说,大姑姐眼睛没有她的大,脸型没她的圆。
李丽称,处理表上登记的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是其本人的,但身份证的头像是大姑姐的。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平日给婆家保管,她的身份证等疑遭他人冒用。
李丽随后电话质问大姑姐,一开始,对方回复称确实冒用了她的身份证等信息,但不久后又辩称是被他人所陷害。
3、身份证疑遭他人冒用 将追究责任依法维权
得知这一情况后,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立即进行了多方核实,初步确定,李丽的身份证疑遭他人冒用。
如果被冒用,为何还能通过婚姻登记处的审核?
该负责人解释,1995年李丽与黄先生在巴马县甲篆乡登记结婚,因当时电脑尚未普及,还没有联网,他们的婚姻登记信息还在乡镇的民政局,没能及时录入电脑存档。因此,当时在兴宁区婚姻登记处的电脑系统,未显示李丽的婚姻登记信息,而当时登记李丽的身份证是旧式身份证,仅凭肉眼,比较难以辨别头像真假。
李丽和家属认为,是因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审核不严,导致她被重婚,希望能撤销该无效婚姻,但该负责人则表示,建议李丽到户口所在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她与丈夫的婚姻关系。
南国法援律师李剑表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可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李律师认为,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应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该无效婚姻。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同时,可起诉冒用者,对冒用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
李丽表示,将视情况,起诉冒用者及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