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7:46:08来源:法律常识
澎湃新闻记者 林珏瑶
内蒙古一名高校教师在校内突发不适被送医后死亡,呼和浩特市人社部门出具决定书称,其系在校内操场跑步突感不适后抢救无效死亡,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家属认为死因或与其为了完成工作加班有关,已申请行政复议。
呼和浩特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受访者供图
近日,梁先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的儿子梁宇佳2018年在清华大学取得硕士学位,同年在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学院环境设计系任教师,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今年6月18日22时许,梁宇佳在校内操场跑步时感觉身体不适,随后被送医,因抢救无效于19日1时2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内蒙古工业大学曾向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梁宇佳进行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于今年8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梁先生称,在家属提出行政复议后,内蒙古工业大学代理律师提交代理意见称,梁宇佳生前不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死亡与超负荷工作有关。
对此,梁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梁宇佳猝死或与其生前经常加班工作有关。他称,梁宇佳生前与同事、学生的聊天记录以及工作文档显示,连续数日深夜12点左右其仍在加班处理工作,甚至出现通宵的情况。这影响了他的身体健康。家属将梁宇佳生前所用的电子设备送去鉴定后发现,他在事发前一天(6月17日)19时许曾出现心律异常。
梁先生在此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还称,梁宇佳在学校除了日常教学工作,还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兼设计实验室主任,这些工作要求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其微信记录也经常出现22时后还在沟通工作的情况。据此,他认为梁宇佳死亡时仍承担着单位的工作,其工作状态应属于在岗。
据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局根据材料查实,6月18日19时32分左右,梁宇佳指导完学生下班离开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馆,随后在20时左右与同事乘车前往蔚蓝家园看另一位同事家的装修情况。21时许,梁宇佳与同事返回学校,22时38分在操场跑步时感觉身体不适,蹲下休息。之后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6月19日1时20分死亡。
该决定书显示:梁宇佳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该决定书落款为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期为2021年8月19日。
梁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于10月18日向当地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目前正在等待结果,希望能为儿子认定工伤。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向澎湃新闻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该事件的争议点在于当事教师梁宇佳事发时是否在岗、其死亡是否为“过劳死”,这需要调查其该阶段期间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进行综合认定。丁金坤分析,梁宇佳是周五晚上在校园内跑步后猝死,事发地校园可视为工作场所。如果梁没有工作任务在身,则是个人锻炼时间,视为不在岗状态;如果其有工作任务在身,譬如晚上还要加班等,则可视为在岗状态。如果家属不服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还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查清事实。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