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擅长非法经营罪律师哪里找,非法经营 律师

时间:2022-12-08 18:19:3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XX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陈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等为贩卖烟叶获利,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南省某某市,收购农民的烟叶予以复烤加工后,以人民币4800元/件贩卖,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明知是非法经营烟叶,在无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运输烟叶。其中:2020年6月,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将73件烟叶加工完毕后,由彭某甲从云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运输至湖南省某某市,后以350400元变卖,彭某甲获利20000元;同年7月,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将98件烟叶加工完毕后,由彭某甲从云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运输至湖南省某某市,7月XX日,当烟叶运输至湖南省某某县某某服务区时被现场查获。经称重,该批烟叶净重19475.7公斤,价值470400元。经鉴定,查获烟叶具有使用价值。彭某甲获运输预付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吴某乙、何某某、汪某某、傅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烟叶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重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重庆市武隆区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案不起诉书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