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9:01:5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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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的房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其本人也是该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建造了三层建筑,房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属于XX镇的城中村。
2012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X区2012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项目为“XX街道XX国际湿地文化旅游项目”,董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4年开始,虽然征收部门与董先生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曾有过多次沟通,但是董先生从未见征收方出示任何关于征收补偿的正式书面文件,亦未见到张贴上述相关文件,且征收方对董先生的房屋不进行安置。
更令人费解的是,征收方给董先生的房屋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也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故董先生一直未签署征收方提供的补偿协议。
2019年9月5日,董先生所属的XX街道XX国际湿地文化旅游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在征收补偿安置中存在严重不合理行为,譬如:在房屋未进行评估,征收实体、程序均违法的情形下,径直作出《关于限期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安置补偿的通知》。
而该通知中明确仅按照3400每平米进行补偿,共146万元。一气之下,董先生找到律所进行法律维权。
董先生的房屋在城市规划区内,因为“XX道XX国际湿地文化旅游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董先生的房屋应当适用590号《国补条例》进行补偿安置。
根据法律规定,董先生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权利,但是征收部门只对董先生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置换,这明显与法律法规相悖。
更过分的是,货币补偿只按照每平米3400元进行补偿,明显和周边房屋地产价格差距很大。征收方对董先生的房屋不进行安置的理由是:董先生的妻子在同一个项目上已经安置了三套房,以一户一宅的理由,不对董先生进行安置。
实际上,征收方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因为董先生妻子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是董先生妻子爷爷留下的房屋,董先生妻子属于代其长辈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和董先生的房屋安置事宜没有必然联系。
征收方在307号征地批文下达之前没有征前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文件也未发布,只有在2019年9月5日收到《关于限期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安置补偿的通知》才知道补偿安置标准,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经过在明律师分析后,董先生对《关于限期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安置补偿的通知》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限期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安置补偿的通知》中有具体的补偿安置内容,有具体的履行期限和标准,对董先生的实际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
当董先生的权利遭受实际影响时,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通过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征收部门下达的补偿安置通知,对董先生的实际权利是否产生影响,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答案是肯定的。
尽管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没有受理董先生的起诉,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重新受理后,当地中院又重新受案并进行了审理。最终,中院支持我方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关于限期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安置补偿的通知》。
针对XX街道XX国际湿地文化旅游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下达的《关于限期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安置补偿的通知》向XX中院启动撤销,XX中院未受理。
于是,我方继续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在XX中院的组织下,董先生和XX区人民政府、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案件得到满意解决。
在明律师提示:当您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请您及时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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