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0:52:15来源:法律常识
问: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请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之前或者之后,在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当事人和解或者撤诉的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论是否已提出抗诉,只要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检察机关就应当终止审査或者撤回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抗诉再审 后出现相关情形时可以裁定终结再审诉讼作出了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但是,该司法解释对受理审查抗诉案件时,遇到前述情形,检察机关出于种种原因不撤回抗诉的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请求撤诉,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准许。鉴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目的是启动再审程序,而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续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权利,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已无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 裁定终结审查。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