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1:29:17来源:法律常识
有人咨询,想知道村委会的账目情况,去问村委会不给看,申请村务公开后村委会也不公开。向乡镇政府申请责令之后,乡镇政府作出责令村务公开的决定,村委会依然不公开。该怎么办?
第一、哪些事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所以,对于涉及到上述事项的内容,村委会应当通过村务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查询。
第二、村委会不公开应当公开的内容怎么办?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制度以及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村委会并不一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有些内容并不向村民公开。村民要想了解涉及到上述方面的内容的,应当怎么办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村民可以通过下述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知情权:
首先,村民可以向村委会提出查询的要求,或者通过书面的方式提出村务公开申请,村委会应当安排村民查询。
其次,如果村委会对于村民提出的要求或者申请置之不理,不予公开或者不安排查询的,村民可以依法向所属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开村民所申请的内容,乡镇政府应当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乡镇政府对于村民的责令申请不予处理,或者村民对于乡镇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乡镇政府责令村务公开后,村委会依然不履行的怎么办?
如果乡镇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要求村委会公开的,村委会应当履行该决定。村委会如果认为该决定违法的,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果乡镇政府作出责令村务公开的决定后,村委会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执行该决定,不予公开相关内容的,乡镇政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通过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强制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义务及内容。村民也可以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向乡镇政府提出强制执行该决定的申请,以督促作出行政决定的乡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如果乡镇政府作出责令村务公开的决定后,村委会未予履行,乡镇政府又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村务公开的村民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村务公开制度是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的一项基本制度,村委会应当切实履行。在村委会不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之时,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监督义务。如果村委会、乡镇政府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侵犯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的,村民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所曾代理过诸多的涉及到村民知情权的案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