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2:49: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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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共有67项事故处理程序期限,2018年新增或者修改的期限有30项,其中公安部规章有42项,工作规范有32项,文书行业标准3项,规章与规范重复规定的有10项。
文末有具体读表说明。
2018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期限汇总表
序号
事项
期限
依据
说 明
1
制作简易程序认定书
当场或3日内
规章
24-2
规范
26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2
事故现场撤除后报警请求处理,是否接受案件
3日内
规章
18-1
规范
22-1
接报后3日内核查完毕,无法证明事实或者不属于交警管辖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对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交警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2日内
规章
105-3
由大队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大队负责人由所属县公安机关或者上级支队负责人决定。
4
事故勘查信息录入平台
24小时内
规范
37
现场勘查完毕起算
5
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上级交警部门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24小时内
规范
45-1
接到下级报告起算,指定之前,最先到达的交警不得中止或拖延施救和处置工作。
6
询问肇事嫌疑人、当事人
24小时内
规范
60
现场撤除后起算
伤人事故,交警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快速处理
推定在现场或者24小时内
规范
95-1
规范要求交警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但未明确时限,因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申请,所以交警要尽快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三日后告知就没有意义了。
7
当事人提出申请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期限
3日内
规范
95-1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事故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异议等内容。
8
不予批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
2日内
规范
95-3
接到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之日起算,书面告知。
9批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69-1
规范
95-3
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制作,自当事人一致申请之日起算。即:伤人事故快速处理不需要检验、鉴定。
10未知名尸体,通报刑侦支队录入系统的期限
10日内
规范
78
从发现未知名尸体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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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尸体身份无法确定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30日内
规范
79-1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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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认尸启事登报认领的期间
30日
规章
53-3
规范
79-1
认尸期过后,经县公安局或者支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处理尸体。13未知名尸体骨灰存放期限
1年
规范
79-2
存放超过1年后,通知殡葬单位处理。
14未知名尸体身份查明后,通报刑侦支队
3日内
规范
79-3
查明尸体身份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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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调查报告向中队提交的期限
7日内
规范
89-1
从现场调查之日起算,或者从查获逃逸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算。
16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10日内
规章
62-1
现场调查之日起计算,或者查获逃逸车辆和逃逸驾驶人后起计算。
17特殊原因,认定时限中止计算
60日内
规章
68-1
经支队批准,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18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68-2
自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之日起算。
19根据受害一方的申请,对未侦破的逃逸事故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66-1
接到书面申请后起算,侦破后应当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
20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涉嫌犯罪的,录入全国在逃人员系统
1个月内
规范
87
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算,通过刑侦部门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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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委托检验鉴定
3日内
规章
49-1
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算
22对尸体委托解剖检验
3日内
规章
49-2
当事人死亡之日起算
23对逃逸车辆委托检验鉴定
3日内
规章
49-2
查获逃逸车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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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49-3
超期限委托检验鉴定的,应报经交警支队负责人批准
24
与检验、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期限
30日内
规章
51
新规的30日是自然日(含双休、法定节假日),旧规的20日是指工作日。
25延长后的检验、鉴定期限
60日内
规章
51
需要延长应报支队批准,批准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包含未延长之前已经确定的30日内期限。
26交警收到鉴定意见后委托重新鉴定
3日内
规章
55-2
规范
75-1
具有规章55-1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在3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机构,即原检验、鉴定机构人员应当集体回避。
27送达当事人鉴定意见复印件
5日内
规章
55-1
自交警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起算,旧规是2日内,增加了交警自核的3日期限。
28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
3日内
规章
56-1
注意:如果鉴定结果是邮寄送达的,按法律规定邮寄在途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起算。
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批准期限
未规定
规章
56-1
具有规章55-1情形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不具有规章55-1情形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
29
不准予重新鉴定的
3日内
规章
56-1
不具有规章55-1情形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30鉴定意见结果确定
满3日
规章
112
-(3)
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大队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未有规定,根据上下文还有一种情形为作出不准 予重新鉴定决定之日。
31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家属接到书面通知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53-1
规范
73
家属已申请重新检验尸体,在作出书面不准予重新鉴定之前,不计算在办丧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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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车辆鉴定意见确定后,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5日内
规章
58-1
在检验、鉴定意见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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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车辆,采取公告领取车辆的方式
30日后
规章
58-3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要进行公告领车。
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领取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4公告领取被扣车辆的期间
3个月
规章
58-3
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车辆,可以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35鉴定结论确定后向中队负责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日内
规范
89-1
死亡事故、疑难伤人事故需要集体讨论的,调查报告应由大队负责人审批。36中队负责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审批的时限
2日内
规范
89-2
中队负责人审批权仅限于不需要集体研究,且不属于死亡、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
37中队负责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召集集体讨论、提交大队负责人审批的时限
2日内
规范
90-1
适用于死亡事故,疑难、复杂事故,召集集体讨论、组织专家会商和大队负责人的审批时限也要在该2日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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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公开调查得到的证据
认定前
规章
63
规范
92
死亡事故,疑难、复杂的伤人事故在事故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在侦查阶段可以不向辩护人公开证据
39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
认定时限重新计算
规范
92
未规定审批权限,因涉及重新计算时限的重大程序问题,补充调查一般应由大队负责人批准。
40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
未规定,
推定为认定时限重新计算
规范
95-4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以及当事人死亡或者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已经作出认定的撤销原认定,重新调查处理。
41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5日内
规章
62-1
从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计算。
42一般程序制作事故认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3日内
规章
65-1
邮寄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43在平台解除驾驶证扣押状态
24小时内
规范
107
扣押的驾驶证发还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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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3日内
规章
71-1
收到事故认定书起算,可向办案大队或者支队提交。
45办案大队收到事故复核申请后,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支队
2日内
规章
72-1
在支队收到申请之前,并未开始计算复核期限。46办案大队接支队复核通知后,提交案卷材料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72-2
大队接通知后5日内向支队提交案卷材料,这个时间包含在30日的复核期限内,因为支队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复核之日(不予受理复核的除外)。
47支队收到复核申请后不予受理的
3日内
规范
98
只有当事人逾期申请复核的,即未在收到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3日内申请的情形,才能不予受理。
旧规是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
48收到复核申请后受理的
3日内
规范
99
除当事人逾期申请外,支队收到申请3日内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49受理复核情况告知检察院
3日内
规范
105-2
收到逮捕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告知检察院事故复核受理情况,复核工作继续进行。
50受理复核情况告知法院
及时
规范
105-2
法院没有法定义务将受理民事诉讼情况告知交警队,所以交警对诉讼情况不一定知晓。
51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的期限
30日
规章
74-1
从支队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受理之日)起算。复核期限没有延长的规定。
52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认定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79-1
未对交警队内部传递文书作出期限规定,推定从复核结论文书上的落款日期起算。
53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的期限
3日内
规章
78
从作出复核结论起算,同一事故的同一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54复核结论告知检察院、法院。
3日内
规范
105-3
告知在本案中已批捕的检察院(主要证据),或者已审理本案民事诉讼的法院(法院可能裁定在复核结论作出之前中止审理)。
55在鉴定意见确定后,重新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79-2
复核结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56当事人书面申请交警队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86-1
规范
110-
1-(2)
从收到认定书或者维持的复核结论后起算,收到事故证明也可以申请调解。调解程序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就不能进行,调解只能由认定书所列的当事人(代理人)来申请。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参与调解,但不能阻止调解,当然也可以拒绝参加调解。
57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
10日内
规章
90-3
调解开始之日有5种情形
58人民调委会终止调解,书面申请交警队调解
3日内
规章
85-2
规范
110-
1-(2)
应当持有人民调解委的调解终结书。
59通知各方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3日前
规章
88
根据约定的调解时间,提前三日以上通知各方当事人。
60调解参加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日前
规章
88-2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61接到司法机关的调卷函移送案卷
3日内或按其要求
规章
106
移送案卷正本,复印案卷作为副本留存。
62事故结案后移交、归档的期限
30日
规范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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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简易事故案卷定期归档的间隔期间
3个月内
规范
122-2
可以多案一卷,定期归档,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64简易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3年
GA40
-2018
公安行业标准,从结案后第二年始算,旧标准为2年。
65一般程序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20年
GA40
-2018
公安行业标准,从结案后第二年始算,旧标准为5年。
66肇事人终身禁驾或者3人以上死亡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长期
GA40
-2018
公安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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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专业运输单位连续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6个月内
规章
83
规范
109
-2
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并且均承担主要责任以上,报经支队批准,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通报事故地及单位地有关部门。
表格说明如下:
1.依据栏的规章是指公安部第146号令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是指公交管〔2018〕149号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后面的数字是具体条款。
2.本表内的中队是指法条中的“事故处理机构”,大队是指“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支队指“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交管部门按照这个建制模式设置,特殊地区或者特殊案件请按相应管理级别进行对应。
3.对事项的排序,是按照通常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先后顺序进行,不按照时限长短,也不按照法条先后。
4.本表中“鉴定意见”指是法条中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认定书”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5.根据规章第112条第5项,10日及以下期限为工作日(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单项超过10日的期限为自然日(比如鉴定期间的30日)。
6.红字是突出重要变化之处,黄底字为应当注意的问题,本表互联网首发在微信公众号:jtsgzx0577【交通事故咨询】,转载必须注明原创出处,需要授权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