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事故何时结案处理,2018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汇总表怎么写

时间:2022-09-23 12:49:06来源:法律常识

2018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汇总表

┃来源:交通事故咨询 ID:jtsgzx0577

本表共有67项事故处理程序期限,2018年新增或者修改的期限有30项,其中公安部规章有42项,工作规范有32项,文书行业标准3项,规章与规范重复规定的有10项。

文末有具体读表说明。

2018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期限汇总表

序号

事项

期限

依据

说 明

1

制作简易程序认定书

当场或3日内

规章

24-2

规范

26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2

事故现场撤除后报警请求处理,是否接受案件

3日内

规章

18-1

规范

22-1

接报后3日内核查完毕,无法证明事实或者不属于交警管辖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对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交警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2日内

规章

105-3

由大队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大队负责人由所属县公安机关或者上级支队负责人决定。

4

事故勘查信息录入平台

24小时内

规范

37

现场勘查完毕起算

5

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上级交警部门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24小时内

规范

45-1

接到下级报告起算,指定之前,最先到达的交警不得中止或拖延施救和处置工作。

6

询问肇事嫌疑人、当事人

24小时内

规范

60

现场撤除后起算

伤人事故,交警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快速处理

推定在现场或者24小时内

规范

95-1

规范要求交警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但未明确时限,因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申请,所以交警要尽快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三日后告知就没有意义了。

7

当事人提出申请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期限

3日内

规范

95-1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事故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异议等内容。

8

不予批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

2日内

规范

95-3

接到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之日起算,书面告知。

9批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69-1

规范

95-3

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制作,自当事人一致申请之日起算。即:伤人事故快速处理不需要检验、鉴定。

10未知名尸体,通报刑侦支队录入系统的期限

10日内

规范

78

从发现未知名尸体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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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尸体身份无法确定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30日内

规范

79-1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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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认尸启事登报认领的期间

30日

规章

53-3

规范

79-1

认尸期过后,经县公安局或者支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处理尸体。13未知名尸体骨灰存放期限

1年

规范

79-2

存放超过1年后,通知殡葬单位处理。

14未知名尸体身份查明后,通报刑侦支队

3日内

规范

79-3

查明尸体身份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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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调查报告向中队提交的期限

7日内

规范

89-1

从现场调查之日起算,或者从查获逃逸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算。

16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10日内

规章

62-1

现场调查之日起计算,或者查获逃逸车辆和逃逸驾驶人后起计算。

17特殊原因,认定时限中止计算

60日内

规章

68-1

经支队批准,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18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68-2

自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之日起算。

19根据受害一方的申请,对未侦破的逃逸事故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66-1

接到书面申请后起算,侦破后应当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

20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涉嫌犯罪的,录入全国在逃人员系统

1个月内

规范

87

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算,通过刑侦部门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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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委托检验鉴定

3日内

规章

49-1

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算

22对尸体委托解剖检验

3日内

规章

49-2

当事人死亡之日起算

23对逃逸车辆委托检验鉴定

3日内

规章

49-2

查获逃逸车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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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49-3

超期限委托检验鉴定的,应报经交警支队负责人批准

24

与检验、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期限

30日内

规章

51

新规的30日是自然日(含双休、法定节假日),旧规的20日是指工作日。

25延长后的检验、鉴定期限

60日内

规章

51

需要延长应报支队批准,批准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包含未延长之前已经确定的30日内期限。

26交警收到鉴定意见后委托重新鉴定

3日内

规章

55-2

规范

75-1

具有规章55-1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在3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机构,即原检验、鉴定机构人员应当集体回避。

27送达当事人鉴定意见复印件

5日内

规章

55-1

自交警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起算,旧规是2日内,增加了交警自核的3日期限。

28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

3日内

规章

56-1

注意:如果鉴定结果是邮寄送达的,按法律规定邮寄在途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起算。

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批准期限

未规定

规章

56-1

具有规章55-1情形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不具有规章55-1情形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

29

不准予重新鉴定的

3日内

规章

56-1

不具有规章55-1情形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30鉴定意见结果确定

满3日

规章

112

-(3)

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大队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未有规定,根据上下文还有一种情形为作出不准 予重新鉴定决定之日。

31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家属接到书面通知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53-1

规范

73

家属已申请重新检验尸体,在作出书面不准予重新鉴定之前,不计算在办丧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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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车辆鉴定意见确定后,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5日内

规章

58-1

在检验、鉴定意见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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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车辆,采取公告领取车辆的方式

30日后

规章

58-3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要进行公告领车。

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领取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4公告领取被扣车辆的期间

3个月

规章

58-3

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车辆,可以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35鉴定结论确定后向中队负责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日内

规范

89-1

死亡事故、疑难伤人事故需要集体讨论的,调查报告应由大队负责人审批。36中队负责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审批的时限

2日内

规范

89-2

中队负责人审批权仅限于不需要集体研究,且不属于死亡、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

37中队负责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召集集体讨论、提交大队负责人审批的时限

2日内

规范

90-1

适用于死亡事故,疑难、复杂事故,召集集体讨论、组织专家会商和大队负责人的审批时限也要在该2日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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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公开调查得到的证据

认定前

规章

63

规范

92

死亡事故,疑难、复杂的伤人事故在事故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在侦查阶段可以不向辩护人公开证据

39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

认定时限重新计算

规范

92

未规定审批权限,因涉及重新计算时限的重大程序问题,补充调查一般应由大队负责人批准。

40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

未规定,

推定为认定时限重新计算

规范

95-4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以及当事人死亡或者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已经作出认定的撤销原认定,重新调查处理。

41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5日内

规章

62-1

从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计算。

42一般程序制作事故认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3日内

规章

65-1

邮寄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43在平台解除驾驶证扣押状态

24小时内

规范

107

扣押的驾驶证发还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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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3日内

规章

71-1

收到事故认定书起算,可向办案大队或者支队提交。

45办案大队收到事故复核申请后,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支队

2日内

规章

72-1

在支队收到申请之前,并未开始计算复核期限。46办案大队接支队复核通知后,提交案卷材料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72-2

大队接通知后5日内向支队提交案卷材料,这个时间包含在30日的复核期限内,因为支队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复核之日(不予受理复核的除外)。

47支队收到复核申请后不予受理的

3日内

规范

98

只有当事人逾期申请复核的,即未在收到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3日内申请的情形,才能不予受理。

旧规是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

48收到复核申请后受理的

3日内

规范

99

除当事人逾期申请外,支队收到申请3日内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49受理复核情况告知检察院

3日内

规范

105-2

收到逮捕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告知检察院事故复核受理情况,复核工作继续进行。

50受理复核情况告知法院

及时

规范

105-2

法院没有法定义务将受理民事诉讼情况告知交警队,所以交警对诉讼情况不一定知晓。

51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的期限

30日

规章

74-1

从支队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受理之日)起算。复核期限没有延长的规定。

52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认定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79-1

未对交警队内部传递文书作出期限规定,推定从复核结论文书上的落款日期起算。

53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的期限

3日内

规章

78

从作出复核结论起算,同一事故的同一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54复核结论告知检察院、法院。

3日内

规范

105-3

告知在本案中已批捕的检察院(主要证据),或者已审理本案民事诉讼的法院(法院可能裁定在复核结论作出之前中止审理)。

55在鉴定意见确定后,重新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79-2

复核结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56当事人书面申请交警队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86-1

规范

110-

1-(2)

从收到认定书或者维持的复核结论后起算,收到事故证明也可以申请调解。调解程序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就不能进行,调解只能由认定书所列的当事人(代理人)来申请。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参与调解,但不能阻止调解,当然也可以拒绝参加调解。

57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

10日内

规章

90-3

调解开始之日有5种情形

58人民调委会终止调解,书面申请交警队调解

3日内

规章

85-2

规范

110-

1-(2)

应当持有人民调解委的调解终结书。

59通知各方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3日前

规章

88

根据约定的调解时间,提前三日以上通知各方当事人。

60调解参加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日前

规章

88-2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61接到司法机关的调卷函移送案卷

3日内或按其要求

规章

106

移送案卷正本,复印案卷作为副本留存。

62事故结案后移交、归档的期限

30日

规范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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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简易事故案卷定期归档的间隔期间

3个月内

规范

122-2

可以多案一卷,定期归档,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64简易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3年

GA40

-2018

公安行业标准,从结案后第二年始算,旧标准为2年。

65一般程序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20年

GA40

-2018

公安行业标准,从结案后第二年始算,旧标准为5年。

66肇事人终身禁驾或者3人以上死亡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长期

GA40

-2018

公安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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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专业运输单位连续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6个月内

规章

83

规范

109

-2

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并且均承担主要责任以上,报经支队批准,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通报事故地及单位地有关部门。

表格说明如下:

1.依据栏的规章是指公安部第146号令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是指公交管〔2018〕149号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后面的数字是具体条款。

2.本表内的中队是指法条中的“事故处理机构”,大队是指“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支队指“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交管部门按照这个建制模式设置,特殊地区或者特殊案件请按相应管理级别进行对应。

3.对事项的排序,是按照通常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先后顺序进行,不按照时限长短,也不按照法条先后。

4.本表中“鉴定意见”指是法条中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认定书”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5.根据规章第112条第5项,10日及以下期限为工作日(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单项超过10日的期限为自然日(比如鉴定期间的30日)。

6.红字是突出重要变化之处,黄底字为应当注意的问题,本表互联网首发在微信公众号:jtsgzx0577【交通事故咨询】,转载必须注明原创出处,需要授权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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