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3:10:11来源:法律常识
批捕之后不起诉的几率有多大?
本文所有观点,均在不发生冤假错案的前提下进行讨论。
直奔主题给出答案,批捕之后不起诉的几率很小。
根据接触过的批捕案件来看,几乎所有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某一情节或某些情节肯定是涉嫌某个或某些犯罪,且有证据证实。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只要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实其中一起犯罪达到立案标准,就可以做出批注逮捕决定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不需要达到审查起诉阶段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犯罪情节,检察机关会在批准逮捕后,作出补充侦查提纲,让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清某些犯罪事实,补充某些犯罪证据。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曾多次在检察机关会议上多次强调这样一个理念,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根据这一要求,现阶段检察机关对于不捕的要求逐渐放宽。据本人所知,某些检察机关年不捕率达到70%左右,一百个案件差不多有七十个不捕的。
从这一数据来看,对于剩下百分之三十逮捕的案件,肯定是经过仔细斟酌、逐级汇报、多多研究后,才做出的逮捕决定。
能够做出逮捕决定的案件,肯定是符合逮捕条件的,比如有多次前科、屡教不改的犯罪嫌疑人。
举个例子,有这么一个犯罪嫌疑人,暂且叫他老黑。老黑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次,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次,几乎是刚刚出狱没多久就再次犯罪,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一个现今年纪四十五岁的检察官曾八次办理其盗窃案件。
大家说,针对这种屡教不改,还"越挫越勇"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批捕之后能不起诉么?
答案是肯定不能。
再说一个不是法律行业基本不知道的词语——捕后轻缓刑。
意思就是被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最后经法院判处建议以、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经过逮捕这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经过法院判决,处罚结果很轻。那这种结果就说明,作出批准决定的检察官存在某些程度上的瑕疵。
捕后轻缓刑率,上级检察机关在平时会定期通报,还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一项考核指标。所以很多检察官都很忌讳出现该类现象的出现。最实际的来说,可能会影响绩效的。
法院判决轻缓刑的会对检察官有影响,检察官又怎么会自己打自己的脸,对作出批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呢。
批捕后可能作不起诉的情形,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就是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做法定不起诉处理或者相对不起诉处理。
虽然这种情况的没有碰到过,不过可以举两个其他的例子。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个承包人改变草原使用用途,造成草原大面积毁坏,经鉴定机构认定涉案草原有65.75亩为重度损坏。
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后,经检察官审查案件证据并到现场实地勘察,发现毁坏面积可能没有鉴定机构认定的那么多,重新委托相关机构鉴定,这一次的鉴定结果显示只有4.84亩为重度毁坏,其他部分属于退化。依据法律规定,该数额不构成犯罪。最后检察机关对该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信用卡诈骗案:也就是大家说的恶意透支,拒不归还的案件,涉案金额是20000元,原有的司法解释规定立案起点金额为10000元,为此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
201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数额起点由原《解释》规定的一万元,改为新《解释》规定五万元。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数额不构成犯罪了,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撤回了起诉决定,经检委会讨论后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逮捕的条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一条具体的解释详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至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