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3:17:4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要
2020年,原被告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1曾在他处有过福利住房,被告2有过私房动迁,名下亦有按房改政策取得的售后公房。原告方无福利住房。
另查明:2018年1月,原被告因系争房屋其他所有权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系争房屋内户籍在册人员为四原告及两被告共计六人,但均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后两被告将系争房屋签约出租并收取租金人民币。鉴于户籍在册人员均属于系争房屋之同住人,对系争房屋均享有同等权利,四原告就此诉请要求获取租金收益的六分之四。该案判决书查明,2015年×月×日,原承租人报死亡,系争房屋租赁户名未作变更,系争房屋内户籍在册人员为四原告及两被告共计六人,但六人均不居住予系争房屋内。2017年×月,经中介方提供居间服务,两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两被告将系争房屋出租予案外人作为居住使用。该案认为:六人户籍均登记予系争房屋内,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六人中有人曾享受国家福利分房待遇,在此情形下,六人对系争房屋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对于该公房所产生之收益,应当以“户”作为分配原则较为妥当,考虑到原告弟一户中户籍在册人员数量较多等因素,在分配收益时应予兼顾并予酌情多分。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系争房屋承租人已于征收前过世,后承租人未变更,原被告曾于2018年因系争房屋租金事宜涉诉,在2018案件中,原告方确认户籍人口均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被告亦未提出异议,遂判决认定原被告六人对系争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因该判决已生效,且此后系争房屋户籍、居住情况均无变化,故本案亦应确认原被告均未系争房屋同住人,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享有同等的权利。遵循同住人之间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原被告各当事人每人分得征收补偿总额的六分之一。
征收补偿共有纠纷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
针对2018案提起申请再审
二审期间,原告方认为有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曾享受国家福利分房待遇,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故两人无权对系争房屋享有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再审纠正,故就2018租金案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金收益分配引发的纠纷,原审中虽申请人一方有过关于被申请人均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的陈述,但该陈述所涉事实并非本案分割系争房屋租金所必须确认的前提,原审判决亦未对被申请人是否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予以审查并作出认定。本案原审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再审审查中当事人对原审租金的分配亦不持异议。现再审申请人一方提供新证据的主要目的是欲证明被申请人已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待遇而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对此本院认为,如上所述,同住人身份并非本案分割租金收益的主要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如需认定同住人身份问题,应通过另案诉讼而非以对本案申请再审的方式予以解决。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征收补偿共有纠纷二审裁定
再审裁定作出后,征收补偿共有纠纷二审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案。
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解除了一审阶段的律师委托后,找到笔者代理二审上诉。笔者在听取了原告的意见,查阅了2018租金案的卷宗和判决书,以及阅看了共有纠纷案一审材料后,发现一审依据2018租金案明显不当。
首先,2018租金案是在无证据显示六人中有人曾享受国家福利分房待遇的情形下,认为六人对系争房屋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未认定原被告六人均为同住人,亦未以原告确认被告属于同住人为由作出判决,故本案共有纠纷一审判决依据不当,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在共有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住人作出认定。
其次,虽然原告在2018租金案中有过户籍在册的六人均为同住人的陈述,但原告仅以户籍为考量因素,且原告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同住人的法律规定并不清楚,不应对原告有所苛求。
第三,根据在共有纠纷一审阶段发现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方有过福利分房,故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对2018租金案提出再审申请,以明确2018租金案中原告方并不清楚被告方曾经有过福利分房,在得知被告方有过福利分房后,并不认可被告方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笔者在阅看卷宗时发现,本案共有纠纷一审时,原被告曾就2018租金案有过激烈的诉辩意见,可见2018租金案的生效判决对本案共有纠纷的判决具有重大影响。而原告方在获取被告方相关福利分房的证据材料后,并未第一时间对2018租金案启动再审。所幸,原告委托笔者时,距离发现新证据后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仅剩不到一周的时间,赶在再审申请期限内及时提出了再审申请,并最终得以实现撤销共有纠纷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诉讼目标。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诉讼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应当谨慎对待,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唯有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才有可能取得最好的诉讼效果。
作者 陈宏伟 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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