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3:21:08来源:法律常识
自2021年《民法典》出台后,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因高空坠物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但是如果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高空坠物造成损害,侵权人是否依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
莱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下面跟随小编来具体了解一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李某系莱州某小区9号楼某户承租人,2021年5月26日,他将自己的一辆奥迪越野车停放在该楼北侧三单元、四单元间,当日9时许,大风将楼顶固定太阳能的三角架吹倒,导致15台太阳能散落,部分太阳能及支架掉落地面,砸坏了李某停放在楼下的越野车。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22168元。
今年2月份,李某将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及9号楼的五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争议焦点
事故当天天气极端恶劣,该不可抗力导致太阳能掉落,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楼顶太阳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太阳能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维护责任均是业主本人,物业公司没有管理维护责任,李某起诉物业没有法律依据。且事发当天天气极端恶劣,该属于不可抗力。另外,李某的车辆并未停放在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内,停放位置不当,车辆损失由李某过错引起。因此,李某起诉物业没有法律依据,物业不应承担责任。
9号楼五户业主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在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应当由明确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的太阳能日常的管理人是物业,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负有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的义务。涉案太阳能的日常管理人明确,应当由物业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精准分析研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构成高空抛物、坠物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坠落的;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损害的发生与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是确定的或者难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
关于责任的承担,难点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认定情形。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侵权的发生本身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出警证明、照片、视频可以证实事发当日李某所有的涉案车辆停放在9号楼下,被掉落的太阳能损坏的事实。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面规划车位,对侵权的发生本身具有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涉案太阳能共计15台,事发后小区物业公司为了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安排人员将楼顶共15个太阳能全部拆除,现具体坠落的太阳能属于哪一户所有已无法查证确认,具体哪台太阳能致损原告车辆无法确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依法应由涉案15台太阳能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补偿,现原告仅要求其中五户业主承担责任,前述五户被告业主应各承担原告损失60%的十五分之一。
裁判结果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4609.6元(23048元×20%),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五户被告业主各补偿原告李某921.92元(23048元×60%×1/15),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司法改革,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努力让司法更加亲民、更加便民、更加惠民的重要探索。
下一步,莱州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上下功夫,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确保改革取得扎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