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2:04:02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4月9日,新华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这些年大量的民间借贷被认定为“套路贷”予以刑事处罚,我也代理了一些存在“无罪辩护”刚性需求的“套路贷”案件,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找到相应的切入点,逐一甄别拆解辩护。
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关系那种出借资金还本付息的正常民事行为。只要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出借资金追求的就是合同约定的利息,即使这种利息高于法律保护的正常标准,也属于民事纠纷。最多是超额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犯罪。基于民事合同的占有,除非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都属于合法占有。律师在辩护时需要从合同本身入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甄别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特别需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是否违反民事自愿原则
“套路贷”之所以被否定,就是因为它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而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诱使或迫使对方签署借款协议,违背了民法上的自愿原则。这里面的诱使,包括各种“空头让利许诺”吸引对方来借款。这里的迫使,则包括各种胁迫胁迫手段特别是暴力与“软暴力”。只要是威逼利诱让行为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署民间借贷协议,则都属于违背民事自愿原则。律师在辩护时需要注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违背对方自愿原则的行为,特别是与银行吸引借款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3、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套路贷”其实是一种诈骗,不仅会虚构事实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而且隐瞒真相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这也是“套路贷”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最关键之处,“套路贷”往往不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律师在辩护时需要注意,被告人是否将借款内容完整告知对方。即使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该宣传究竟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也是辩护律师的切入点。
4、是否实际交付足额借款
“套路贷”往往没有实际交付足额借款,这就存在“砍头息”与故意制造转账记录的“虚假流水”两种。“砍头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则并不存在诈骗,只是“砍头息”在法律上不受保护,而是以实际交付的本金为准计算利息。“砍头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存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情形,受害人无法通过正常民事途径司法救济,很容易被认定为诈骗或虚假诉讼。“虚假流水”则很容易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或诈骗,关键是“虚假”部分的“流水”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是否主张该“虚假”部分的本金与利息。没有主张“虚假”部分本金与利息的,只是借款形式不规范,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5、是否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
“套路贷”往往会存在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制造还款人违约,从而利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形成虚假债务。普通民间借贷合同也会设置违约条款,但这种违约条款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存在合理性,特别是对于还款都会规定便利条件。“套路贷”不同于普通民间借款,其突出的特点就是设置苛刻的还款条件与违约罚则,这就使得“套路贷”不是关心对方能否正常还款而是能够违约。律师此时需要关注借款人正常情况下能否还本付息,出借人是否设置了借款人难以正常守约的不合理条件与苛刻违约罚则。只要没有这些约定,则属于正常民事行为,理应不认定是刑事犯罪。
6、是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套路贷”存在一种形式,那就是行为人在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该行为与银行合法的“借新债还旧债”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也未禁止“借新债还旧债”。律师此时需要关注被告人是否存在“恶意”,“借新债还旧债”是否存在虚高,其动机在于缓解借款人的还债压力,还是增加还款人的借债负担。如果借新债换旧债能对借款人有利,则“借新债还旧债”属于借款人的理性选择,理应认为合法有效。
7、是否主观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无论构成诈骗犯罪还是虚假诉讼犯罪甚至寻衅滋事犯罪,都属于故意犯罪,这就需要行为人明知是“套路贷”。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借贷行为属于“套路贷”,而是认为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则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帮助行为或者积极参与,也不应该认定构成犯罪。律师辩护时需要注意,被告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该行为属于普通民间借贷行为或合法救济行为。
“套路贷”不属于普通民间借贷,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尽量查找被指控为“套路贷”的借贷行为与普通民间借贷之间存在哪些差异,并要求行为人做出合理解释。能够合理解释为普通民间借贷的行为,都应该坚持无罪辩护,认为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对借款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且借款本金与利息真实入账,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获得解决,就应该认为不属于“套路贷”。许多“套路贷”的被告人连本金都没有收回来,明明是受害者,却被一些“老赖”滥用国家打击“套路贷”的政策把债权人送入看守所,更需要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