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2:03:35来源:法律常识
被征收人是否有权选择房屋置换,是否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征收过程中,很多人有这样的顾虑,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进行选择。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拆迁人可以参与并发表意见。
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知情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申请信息公开。在拆迁方做出拆迁决定以后,应该做出公告,使被拆迁人知晓相关情况,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复议权。复议权被征收拆迁人对于拆迁方作出的拆迁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于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对于评估价格不服的,遭受了违法强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权。楹庭拆迁团建议,不要因被动等待,而错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不满意,或者遇到违法征拆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
市、县级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代表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县级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的建议权、房屋调查结果的确认权、评估机构的协商选择权、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要求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权利,等等。
但同时,被征收人也有服从公共利益建设的义务,并应依法、积极参与征收与补偿程序,主动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配合对房屋与装饰装修的调查、依法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以至鉴定、及时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以理性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补条例》规定的期限、程序和步骤内,不积极行使相应权利,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并可能无法及时实现公平合理补偿。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