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3:13:53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没驾照
又想过“车瘾”
开着用女友名义买的车
出门把人给撞了
这责任该谁来担?
王某和邵某是男女朋友关系,邵某尚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却又想开车,便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约定对事故后逃逸等情形免于赔偿。
2018年2月,王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出租屋附近,邵某拿了车钥匙后自行驾车出门。然而意外发生了,邵某驾驶轿车与孟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孟某受伤。事故后邵某逃逸,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受害人孟某将车主王某、驾驶人邵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常熟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保险公司:邵某系无证驾驶,且其与王某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也有权追偿。
邵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自己仅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
王某:同意邵某的意见,自己虽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并非实际购买人及驾驶人,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应对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邵某和王某系男女朋友,且共同居住生活,具有特定关系,王某作为轿车的所有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其将车辆和车钥匙随意弃置于出租屋处,存在车辆保管上的过错。”常熟法院经审理还认为,王某在知道邵某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证情况下,将车辆交由邵某驾驶,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放任过错。
结合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常熟法院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王某承担24%的赔偿责任,邵某承担56%的赔偿责任,孟某自担20%。
借名买车造成的“车户分离”存在诸多隐患。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车钱两空”的情形;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借名买车风险较多,双方均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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