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3:18:48来源:法律常识
发现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
经过若干年的刑事制度改革和最近几年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当下的刑事司法已经比以前进步了许多,基本上都还是比较文明的。
但是,在某些地方,某些办案部门,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办理刑事案件,律师需要一双慧眼,充分利用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从中挖掘刑讯逼供的线索和材料。
有的时候会见当事人,会聆听其声泪俱下地控诉自己被刑讯的过程,但苦于没有线索和材料,很难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其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给辩护人提供很好的素材。只要肯花时间,总是能找到相关的线索的。
一、提讯时间和讯问开始时间的空隙,如果提讯时间和讯问开始时间太长,讯问人员又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就有理由认为讯问开始之前,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威胁、恐吓等变相刑讯逼供行为。
二、当然,暴露下镜头前的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就是刑讯逼供的直接证据。
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如果存在不连贯的,有理由认为其被人为剪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办案部门不能做作出合理解释的,有理由认为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
四、讯问过程镜头只对准犯罪嫌疑人的,也不是规范的操作。讯问人员也要在镜头内出现,同时要出现讯问场所全景以及显示24小时制的时间和温度。冻饿嗮烤都是刑讯逼供。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观察当事人的衣着和温度,可以看出问题。曾经有一个当事人告知笔者其某年三月中旬在华中地区被抓捕,在被送看守所之前其所在房间的空调温度被调到 16°,导致其隔天感冒。
当然,辩护律师要通过调阅当事人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和体表检查记录,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发生刑讯逼供后的体检情况,以及向驻看守所检察官反映等途径,获取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和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仅有《讯问笔录》记载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的,不属于刑讯逼供;讯问过程应同步录音录像而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也不属于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在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时,应收集相关的线索和材料,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旦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就由检察机关承担。只要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侦查机关的取证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