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4:48:15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解决政企纠纷、涉企重大行政案件维权、企业拆迁征收维权、环保关停维权、行政补偿维权的专业律所。2020年,经过我所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我所办案数量、胜诉数量以及胜诉率均创下成立以来新高。经过严格筛选,现评选出我所2020年十大经典案件。
主办律师:吴少博、李晓宁
案情描述
原告系山东莱州某蓄电池厂,2011年,莱州市人民政府(被告)批准“凯怡小区”建设项目,此项目距原告厂址不足500米,为避免对小区居民造成影响,原告不得不关停,关停后,原告与被告沟通补偿事宜,最终双方确定资产价值补偿1250万元,职工安置补偿480余万元。被告在给付480余万元职工安置补偿和750万资产价值补偿后,拒绝支付剩余500万补偿,原告不服,委托本所吴少博、李晓宁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履行关停补偿职责。
案件要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因关停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并无异议。因此被告有继续履行向原告支付补偿款的职责,并且因延迟履行造成的损失也应当重新进行调查裁量。
主办律师:吴少博、张大伟
案情描述
2016年9月22日,玉树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对玉树市某砖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作出《停工通知书》,责令该砖厂立即停止生产行为。2017年6月7日,玉树市综合执法局在未通知也未送达任何书面决定的情况下,对砖厂的机械设备进行查封。该砖厂不服,委托本所吴少博、张大伟律师将玉树市综合执法局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玉树市综合执法局的行政行为违法,随后二审法院又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经过一波三折,最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判决撤销二审裁定。
案件要点
本案中,玉树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停工通知书》上载明被处罚人的名字系xx村砖厂,并非该砖厂的法定名字,但从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关停的砖厂就是涉案的砖厂,且该村也只有一个砖厂,因此可以推断出“xx村砖厂”就是该砖厂的事实。而二审法院认为砖厂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xx村砖厂”与其是同一主体,从而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砖厂的起诉,确有不当。因此,青海高院决定提审本案,最终判决撤销二审裁定。
主办律师:石磊
案情描述
原告系陕西渭南一食品厂,成立于2008 年。2017年9月开始,当地环保局(被告)以环境保护为由多次到原告公司进行执法调查,并口头责令原告自行拆除锅炉、蒸煮锅等生产设备。同年10月24日,被告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原告拆除锅炉、蒸煮锅等生产设备,导致原告公司停业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遂委托我所石磊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环保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要点
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拆除行为,但由于被告口头要求企业拆除生产设备,企业迫于压力自行拆除了生产设备。而且被告仅是口头通知,并未向原告出具处罚决定书,也未告知原告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程序严重违法。
主办律师:张大伟
案情描述
2015年1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案涉房屋租给原告企业用于日常经营。2019年3月,案涉房屋被要求腾退,2019年4月初,案涉房屋被有关部门拆除。
由于被告没有及时通知原告腾退事宜,没有给原告留出足够的搬家时间,导致原告很多家具及设备无法处理,只能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不服,委托本所张大伟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案件要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如遇房屋被拆迁腾退,则合同自动解除,被告应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同时原告配合搬离。”因为被告没有及时通知原告,才导致原告很多设备无法处理,只能低价处理,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主办律师:崔明杰
案情描述
原告系吉林德惠市一养殖场,依法办理了养殖相关手续。2019年11月15日,德惠市政府(被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原告作出《关于清除松花江江道阻水建筑物的命令》,以养殖场阻塞河道为由,责令原告10日内自行拆除养殖场内地上建筑。同年11月28日,德惠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了原告的地上物。原告不服,委托我所崔明杰律师将德惠市政府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案件要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障碍物阻碍河道、道路的,应立即清除且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而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应“立即清除”的适用条件,因此原告未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催告书等,而不是直接强制拆除,因此其强制拆除原告地上物的行为程序违法。
主办律师:吴洪涛
案情描述
原告王某系四川省万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且建有房屋,2020 年前后,因修高速公路,原告的房屋和土地被当地镇级人民政府(被告)征收,补偿金额共计70万元,但原告对此金额并不满意,因此未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5月11日,被告将上述补偿金额汇入原告的银行账户。2020 年5月15日,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不服,委托本所吴洪涛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要点
1、虽然被告将70余万补偿款汇入了原告的银行账户,但并不意味原告就同意了补偿协议;2、如果原告不同意补偿协议,被告应报请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直接拆除;3、即使是强制拆除,也应该由人民法院执行,被告没有该权利。
7、青海大通某铁矿关停案
主办律师:石磊
案情描述
原告系青海某矿业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手续。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大通县自然资源局等多部门(被告)联合作出《通知》,以矿山整治为由要求原告停止生产,并限期拆除生产设备,将土地恢复原貌。随后,原告的铁矿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被告多部门作出的《通知》已被生效的法律判决判令违法,遂原告再次委托本所石磊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六部门关停原告铁矿的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原告不服,上诉至青海省高院,最终,青海高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要点
本案中,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基于此前作出的《通知》而实施,而该《通知》已被生效的法律判决判令违法。同时被告否认铁矿的拆除行为系其所为,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因此原审法院在没有认清事实、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审理。
主办律师:崔明杰
案情描述
原告系河南驻马店一液化气公司,其所占用的土地登记在一食品公司名下,后该土地被征收,征收方(当地政府,本案被告)与食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后便将原告的建筑物拆除,原告未收到任何补偿,原告不服,委托本所崔明杰律师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对做出补偿决定。
案件要点
本案中,虽然原告占用的土地登记在食品公司名下,但原告一直在使用,且该土地上有由原告建设的房屋,因此原告与被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提起本案诉讼,且被告应该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主办律师:石磊
案情描述
原告张某系唐山市一处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人,2019年6月1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被告)作出国有土地征收决定,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8月3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原告认为补偿价格过低,不服该补偿决定,遂委托本所石磊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撤销补偿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要点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房屋征收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本案中,被告推荐了三家评估机构让原告进行选择,违反了上述规定,剥夺了原告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因此被告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无效,应依法予以撤销。
主办律师:吴洪涛
案情描述
纪某(原告)系哈尔滨市平房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批准,同意该公司在案涉地块上建设老年公寓项目。2020年8月和9月,平房镇政府(被告)行政执法人员认为上述土地存在违法建筑,分别两次对纪某进行询问,并制作问询笔录。2020年9月17日,平房镇政府向纪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上述土地上未经批准搭建的建筑。原告不服,委托本所吴洪涛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书》。
案件要点
本案胜诉的关键点在于,平房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虽然两次对纪某进行询问调查,但询问内容中所涉建筑的各项手续均指该公司,因此不能得出纪某是涉案建筑具体建设主体的结论,并且纪某对此亦予以否认,因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