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5:26:40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有2.6亿人,老年人口规模庞大,我国已迈入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阶段[1]。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国已面临代际财富如何传承的严峻问题。
[1]罗知之、吕骞:国家统计局: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18.7% 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1/0511/c1004-3210002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5日。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六种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已失效)第十七条就规定了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也沿用了《继承法》的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三个形式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一般而言,遗嘱如果非亲笔书写或者没有签名或者没有日期是无效的。
1.自书遗嘱全部内容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合法的遗嘱形式包含: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6种法定遗嘱形式。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且这两种形式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要求,如自书遗嘱采用打印或录像的形式,则很有可能会被归为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从而需要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要求。因此,自书遗嘱须全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
对于自书遗嘱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写明遗嘱人的身份、作出遗嘱的时间地点、遗产具体信息、分配方案等。且遗嘱内容尽量不做修改,否则可能因此产生效力上的争议。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遗嘱人书写完成遗嘱内容后,在自书遗嘱末尾应当写明自己的全名。第一,遗嘱人应亲笔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等;第二,所签姓名为遗嘱人身份证、户口本上现在的姓名,非曾用名、艺名等;第三,如果遗嘱为多页,建议在每一页签字并捺手印。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应当注明年、月、日。立遗嘱的时间是确定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的依据,关系到遗嘱的成立时间。
4.可以辅助全程录像来佐证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以及不存在其他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录像要保存好原始载体,不能随意进行剪辑。
(二)实质要件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具有遗嘱能力。
设立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生前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需他人的同意即可设立,故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受到胁迫、欺诈而设立遗嘱的,则自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自书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遗嘱人作出自书遗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自书遗嘱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1:(2021)京民申4006号
裁判观点: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012年7月1日《议定书》为苏某4亲笔书写并有签名、日期,故该《议定书》为苏某4的自书遗嘱。
案例2:(2021)京民申5622号
裁判观点:蔡某2提供的蔡中河所立遗嘱,经笔迹鉴定系蔡中河本人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份遗嘱中涉及蔡中河的财产部分应属合法有效,涉及郜静霞的财产部分无效。
2.自书遗嘱应当注明年、月、日,若有笔误或日期不准确等情况,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补正,如:订立遗嘱时签订的笔录、录像、证人证言等。
案例3:(2021)京民申5445号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炳宗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某4所提交的王炳宗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的落款处写明了“立遗嘱日期:203424”的字样,因“203424”之前有“立遗嘱日期”,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该字样是立遗嘱人在书写年份时存在笔误。关于立遗嘱的具体年份日期,结合律师见证谈话笔录王炳宗写的日期以及订立遗嘱现场照片显示的时间等证据,确定王炳宗订立遗嘱的日期是2013年4月24日,“203424”是日期“2013424”在书写时的笔误。综上,王炳宗于2013年4月24日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案例4:(2021)京民申4434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焦点系原某6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原某2提交的原某6自书遗嘱为其本人书写、签名,但仅注明了年、月,未注明具体日期,在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原某2提交了唐某手写的《证明书》、唐某、刘某、高某等保管人的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形式上的瑕疵进行了补正。二审法院根据遗嘱要式的立法目的、本案的综合情况,认定原某6的遗嘱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5:(2021)京民申1788号
裁判观点:对于陈某2所持曹恩秀遗嘱,该遗嘱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虽未注明日期,但在录像中,曹恩秀手持本案自书遗嘱,录像资料中对当日时间亦有记载。
3.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仅有三个: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否有见证人、是否全程录像等均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案例6:(2021)京民申5445号
裁判观点:王炳宗所订立的遗嘱是自书遗嘱,全程录像和见证人见证并非必要条件,且王某4对没有全程录像问题作了说明,是因为王炳宗书写较慢,书写的过程没有录像,录像中亦反映了见证人书写全过程,王某4女朋友的父亲在场并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二)实质要件
1.结合自书遗嘱以及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7:(2021)京民申5080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韩某2提交了韩鸿林2018年7月11 日的自书遗嘱,韩鸿林在该遗嘱中将涉案房产中属于韩鸿林的产权和部分继承权由韩某2继承,韩某2同时提交了两份赠与书及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认定审理中虽未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韩某2提交的证据佐证了遗嘱的真实性,可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该遗嘱系韩鸿林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对韩鸿林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并不必然导致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证明遗嘱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8:(2019)京民申5115号
裁判观点:万蔚在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对于李某、段某3提出万蔚在去世前患有抑郁症多年,写出大段遗嘱不合常理的抗辩意见。经查,万蔚虽然患有混合型焦虑和抑郁障碍,但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并不必然导致丧失行为能力,且在万蔚生前的医院记录中多次明确载明神清,精神可或神志清楚,查体合作等字样,亦表明万蔚在生前的精神状态良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李某、段某3的此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三)其他
1.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案例9:(2021)京民申6994号
2.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案例10:(2021)京民申993号
(一)相关概念及规定【首次引入《民法典》】
在《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中,新增了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则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2]其功能在于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3]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二)产生、资质及职责
1.产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因此,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应按照以下顺序:
①由被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②继承人推选;
③继承人共同担任;
④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2.资质
遗产的管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遗嘱的执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产管理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遗嘱的执行属于重大、复杂民事行为,故遗产管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实务中通常会选择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其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具有天然的优势。第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可以有效厘清遗产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婚姻、物权、知识产权等多项法律关系,并妥善处理相关争议;第二,律师不同于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地位是中立的,有助于公平、公正、有序地管理、分割遗产。
3.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简单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此外,如果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以案说法
由于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分配中起主导作用,其权利行使的恰当与否,将极大程度地影响继承人、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三方的利益,以及遗产继承过程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因此实务中一般被继承人会选择律师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并签订委托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律师流程如下:
1.立遗嘱人向律师说明要求、家庭情况等;
2.立遗嘱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协议,指定律师为遗嘱执行人;
3.与律师详细沟通遗嘱内容,选择合适的遗嘱设立形式并设立遗嘱;
经典案例:
李某和王某生育四个子女,两人先后去世,未留遗嘱,两老人的子女、侄甥、好友等均向法院主张参与遗产分配,且各方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案情实际情况,经各方当事人推选,指定原告委托的律师成为该案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统一清理、查明,法院在此基础上高效且合理地将包括房产、存款、医疗保险、贵重物品在内的所有遗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一一处理,成功化解各方矛盾。
附:遗嘱执行人权利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8)
17. 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18. 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参考文献
1. 胡政.论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缓和[D].苏州大学,
2020.DOI:10.27351/d.cnki.gszhu.2020.001362.
2. 张仕训. 我国自书遗嘱的效力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 罗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评析[J].现代交际,2021(23):251-253.
4. 陈振安.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诉讼担当资格研究——以无人继承情形为视角[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1,34(06):41-46.DOI:10.13777/j.cnki.issn1671-2250.2021.06.007.
5. 李敏. 民法典视角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21.
6. 杨璐嘉,廖惠敏,叶鑫欣.遗产管理人制度建构的“非讼法理”——以《民法典》继承编为视角[J].法治论坛,2020(02):318-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