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8:36:17来源:法律常识
(2017)欧泽律字第 号
(甲方)因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乙方)处理,根据案件情况指派王俊伟律师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本案的二审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详见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收费方式:
1.合同签订当天支付 万元;
2.若调解结案,甲方在获得本案所得款项及相关权益(包含预期可得利益及相应权益)的20%支付剩余律师费:
3.若二审改判,按判决结果支付法院支持数额或合同转让价格的15%;若未得到法院支持乙方仅收取甲方第1项支付的 万元。
4.丙方对甲方律师费的支付提供担保。
四、双方责任: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恪尽职守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否则根据《律师法》承担责任;甲方委托乙方之日代为提起诉讼前后,及时交纳诉讼费、保全费等法院收取的费用,如因甲方原因撤诉、终止委托或甲方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代理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选择约定的方式承担。
五、自委托之日起,甲乙双方均有权与案件相对方及相关单位进行调解或谈判,如若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和解,均视为乙方的工作成果,代理费的支付比例按照本协议第三条选择约定的方式承担。
六、提示条款:经向甲方介绍上海市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后,甲方选择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按第三条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
丙方(担保人):
签订时间:二零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