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区找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挪用资金不予起诉经典案例

时间:2022-12-09 06:22:1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某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方某(另案处理)安排财务人员使用公司对公账户、方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对公账户、他人名下银行卡账户等,将集团公司的资金多次挪用转出,转出的资金全部转入胜某下的银行账户中予以使用。胜某明知方某挪用集团公司的资金,在方某的授意下,使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从中获利、出借他人个人借款获息等。经审计,胜某共计挪用资金五千余万元人民币,获利达一千余万元,致使集团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辩护要点

作为胜某的辩护人,李常永律师、张圆圆律师当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不存在“股权受到侵犯”的股东。根据庭审陆续查明的事实(结合辩方举证):方某是某集团公司唯一的出资人;方小某、方二某系方某的亲生子女,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二人有实际出资,也没有过“分红”,二人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既然本案不存在“股权受到侵犯”的股东,没有股东主张“权益”,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不应主动干预。

第二,某集团公司的资金均归属于方某,方某对资金拥有绝对的支配权,方某的意志就等于集团公司的意志,方某的决策就等于集团公司的决策。所以,本案也不存在“受害单位”。既然没有“受害人”、“受害单位”,也就没有侵犯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要保护的法益,因而不能定罪。

第三,涉案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方某系“为公司谋取利益”,不是“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四,事发时间段,集团公司经营正常,资金链尚未断裂。

第五,胜某始终不具有对集团公司资金的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力,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始终从属于方某,方某不构成犯罪,胜某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综上,该“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胜某无罪。

裁判结果

本案涉案金额十分巨大,当事人面临的刑期最高可达十年。

本案历经多次庭审,李常永律师、张圆圆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在法庭审理期间,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某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作出“不起诉”之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侵害了股东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方某和胜某是否为了个人利益,共同挪用单位资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

在刑拘、批捕一年半以后,胜某被无罪释放。

律师简介

行通案例 | 挪用资金五千余万,力辩无罪,终获撤诉、不起诉

李常永 律所业务主任

李常永: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前高校教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法治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法律年鉴》评《“建党百年”年度“优秀刑辩律师”》。

《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主题专访《李常永:让无罪者免受制裁》,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中国力量:行业影响力人物访谈录》主题专访《李常永律师:常存信济世光净土》,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主题专访《平民大状,法治情怀》,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

李常永律师擅长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组织领导传销大案(湖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产销售假药大案(江苏)、公安部“猎狐行动”抓捕大案(广东)、公安部挂牌督办“扫黑除恶”一系列案件。

无罪案例举要:

杨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近二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杜某受贿案: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宣告无罪。

姜某故意伤害案:批捕羁押一年,历经三年,二审宣告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刘某强奸案:批捕羁押一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周某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武某敲诈勒索案:批捕羁押二年多,五次庭辩无罪,检察院撤诉并释放。

王某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五千余万,批捕羁押将近二年,无罪辩护,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无罪辩护,批捕羁押将近一年,检方不起诉,无罪释放。

张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一年,检方不起诉,无罪释放。

沈某骗取贷款案:涉嫌骗取贷款数百万,无罪辩护,检方不起诉。

刑事撤案之无罪:延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李某销售假药案、郑某妨害公务案、李某强奸案、杜某诈骗案、胡某袭警案、石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等。

罪名不成立之无罪: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二罪名不成立;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卢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聚众斗殴罪(持械)”罪名不成立;孙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李某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销售假药罪”罪名不成立等。

行通案例 | 挪用资金五千余万,力辩无罪,终获撤诉、不起诉

张圆圆 律所业务副主任

张圆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天津市十佳青年律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义兴里小学法治副校长,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天津市律协国际投资及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达数百起。目前,张圆圆律师致力于经济犯罪、传统犯罪领域研究,辩护意见采纳率较高,部分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部分案件在审判阶段获得裁定撤回起诉的结果,缓刑、轻判案件达数十起,当事人满意度较高。其中办案效果较好案件如下:

一、无罪案件

1、李某某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经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李某某无罪释放;

2、王某某被控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5500余万元,全程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前检察院撤诉,王某某被羁押一年半后无罪释放;

3、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法定量刑六年以上,经无罪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赵某某得以释放;

5、王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提出无罪意见,公安机关撤案;

6、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出无罪意见,历时一年半,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案件

1、姚某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甘某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3、公安部督办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程某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假疫苗),涉案金额76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经辩护庭后立即对程某变更强制措施,法院判处缓刑;

4、王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谢某某被控抢劫罪,致一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6、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公民山某被控走私毒品罪,经辩护最终判处缓刑;

7、李某某被控聚众斗殴罪,检察院量刑有期徒刑一年,经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8、穆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经罪轻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9、孙某某被控交通肇事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0、王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1、吴某被控危险驾驶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2、左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3、刘某被控故意伤害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刑事案件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