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6:22:16来源:法律常识
《起诉书》指控:某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方某(另案处理)安排财务人员使用公司对公账户、方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对公账户、他人名下银行卡账户等,将集团公司的资金多次挪用转出,转出的资金全部转入胜某下的银行账户中予以使用。胜某明知方某挪用集团公司的资金,在方某的授意下,使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从中获利、出借他人个人借款获息等。经审计,胜某共计挪用资金五千余万元人民币,获利达一千余万元,致使集团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作为胜某的辩护人,李常永律师、张圆圆律师当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不存在“股权受到侵犯”的股东。根据庭审陆续查明的事实(结合辩方举证):方某是某集团公司唯一的出资人;方小某、方二某系方某的亲生子女,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二人有实际出资,也没有过“分红”,二人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既然本案不存在“股权受到侵犯”的股东,没有股东主张“权益”,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不应主动干预。
第二,某集团公司的资金均归属于方某,方某对资金拥有绝对的支配权,方某的意志就等于集团公司的意志,方某的决策就等于集团公司的决策。所以,本案也不存在“受害单位”。既然没有“受害人”、“受害单位”,也就没有侵犯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要保护的法益,因而不能定罪。
第三,涉案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方某系“为公司谋取利益”,不是“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四,事发时间段,集团公司经营正常,资金链尚未断裂。
第五,胜某始终不具有对集团公司资金的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力,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始终从属于方某,方某不构成犯罪,胜某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综上,该“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胜某无罪。
本案涉案金额十分巨大,当事人面临的刑期最高可达十年。
本案历经多次庭审,李常永律师、张圆圆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在法庭审理期间,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某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作出“不起诉”之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侵害了股东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方某和胜某是否为了个人利益,共同挪用单位资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
在刑拘、批捕一年半以后,胜某被无罪释放。
李常永: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前高校教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法治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法律年鉴》评《“建党百年”年度“优秀刑辩律师”》。
《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主题专访《李常永:让无罪者免受制裁》,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中国力量:行业影响力人物访谈录》主题专访《李常永律师:常存信济世光净土》,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主题专访《平民大状,法治情怀》,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
李常永律师擅长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组织领导传销大案(湖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产销售假药大案(江苏)、公安部“猎狐行动”抓捕大案(广东)、公安部挂牌督办“扫黑除恶”一系列案件。
无罪案例举要:
杨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近二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杜某受贿案: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宣告无罪。
姜某故意伤害案:批捕羁押一年,历经三年,二审宣告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刘某强奸案:批捕羁押一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周某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武某敲诈勒索案:批捕羁押二年多,五次庭辩无罪,检察院撤诉并释放。
王某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五千余万,批捕羁押将近二年,无罪辩护,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无罪辩护,批捕羁押将近一年,检方不起诉,无罪释放。
张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一年,检方不起诉,无罪释放。
沈某骗取贷款案:涉嫌骗取贷款数百万,无罪辩护,检方不起诉。
刑事撤案之无罪:延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李某销售假药案、郑某妨害公务案、李某强奸案、杜某诈骗案、胡某袭警案、石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等。
罪名不成立之无罪: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二罪名不成立;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卢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聚众斗殴罪(持械)”罪名不成立;孙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李某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销售假药罪”罪名不成立等。
张圆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天津市十佳青年律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义兴里小学法治副校长,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天津市律协国际投资及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达数百起。目前,张圆圆律师致力于经济犯罪、传统犯罪领域研究,辩护意见采纳率较高,部分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部分案件在审判阶段获得裁定撤回起诉的结果,缓刑、轻判案件达数十起,当事人满意度较高。其中办案效果较好案件如下:
一、无罪案件
1、李某某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经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李某某无罪释放;
2、王某某被控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5500余万元,全程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前检察院撤诉,王某某被羁押一年半后无罪释放;
3、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法定量刑六年以上,经无罪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赵某某得以释放;
5、王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提出无罪意见,公安机关撤案;
6、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出无罪意见,历时一年半,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案件
1、姚某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甘某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3、公安部督办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程某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假疫苗),涉案金额76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经辩护庭后立即对程某变更强制措施,法院判处缓刑;
4、王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谢某某被控抢劫罪,致一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6、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公民山某被控走私毒品罪,经辩护最终判处缓刑;
7、李某某被控聚众斗殴罪,检察院量刑有期徒刑一年,经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8、穆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经罪轻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9、孙某某被控交通肇事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0、王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1、吴某被控危险驾驶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2、左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3、刘某被控故意伤害罪,经辩护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