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3:42:05来源:法律常识
“我女儿的案子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判他们两个都是无期徒刑,我不服!”云南昭通14岁少女被堂哥伙同他人强暴致死案又有新进展,3月10日,受害少女的父亲沙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表达了他和妻子的失望,他们已经提出上诉。“拿到判决书的当场我就不服,要求上诉。”
沙先生的女儿沙某某,在镇雄县塘房镇当地读初中,遇害时14岁。夫妻俩最不能接受的是,强暴女儿的两名同村青年之一还是他的侄儿。“案发时沙某18岁,他是我堂哥的儿子,我女儿把他叫堂哥;吴某某差几个月不满18岁。”
3月10日,案发已经过去两年3个月,沙先生回忆起女儿的惨死,始终认为吴某某和沙某是有预谋的。“他俩买了清酒和烧烤,把我女儿灌醉强暴。”
2018年12月6日晚,吴某某邀约沙某、沙某某、申某某到吴某某在镇街上开的理发店喝酒。沙先生介绍,申某某和女儿是同班同学,当晚申某某又邀请女生郎某参加。
郎某事后承认,当天因与同学争座位,心情不好,她提出喝酒,吴某某和沙某去购买了一瓶750毫升的清酒及烧烤返回店内。吴某某付的酒钱,沙某付的烧烤钱。吴某某说一口喝了,沙某某就一口喝了。第一瓶酒喝完后,吴某某又去买了一瓶清酒,后来从店内又拿出半瓶清酒,5人先后喝完两瓶半酒。吴某某和沙某劝酒,沙某某和申某某当场喝醉倒地。
吴某某后来供述,“沙某某等人一口喝完,我又给每人倒了半杯酒,他们抬起杯子相互敬酒,沙某某喝得最多,有满满的3纸杯,喝酒后,她想站起来却摔倒在地上,我把她扶到了床上。”
沙先生表示,吴某某和沙某、郎某将沙某某扶到店内床上睡下,郎某与沙某争吵离开后,吴某某和沙某等4人同睡一床,趁女儿醉酒昏迷,先后对女儿实施猥亵,并发生性关系,吴某某至少两次性侵女儿。
“我女儿醉酒,他们不但不救助,反而把我女儿背到宾馆继续强暴侮辱。”沙先生表示,12月7日凌晨1点,吴某某和沙某到镇街上找宾馆开房,随后返回理发店。2点,两人将沙某某背到客房,两人对昏迷不醒的沙某某实施性侵。
吴某某供述称:“当时是因为沙某某和申某某醉酒吐在了床上,才去开宾馆。”
7日上午9点,沙某离开宾馆,吴某某醒后发现沙某某一直昏迷,鼻子流出红色物质,打电话通知沙某等人,后在申某某等人多次要求下,到中午12点多,吴某某才拨打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证实沙某某死亡,吴某某随后报警。
办案机关鉴定证实,沙某某胸部擦拭物包含沙某和吴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下体拭子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沙某和吴某某血样的DNA分型。死者气管及支气管内见大量黑褐色液体及颗粒状食物残渣,系醉酒状态下吸入呕吐物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专家意见认为,根据检验报告,死者处于醉酒状态,头部有损伤,胸腹部受外力作用,下体有他人DNA,有性行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死因,其在醉酒状态下头部受损及性行为发生胃内容物反流吸入窒息死亡。
“他们是有目的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强暴侮辱,最终折磨致死,我要求从严惩处,除了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之外,我还要求追究申某某、郎某、宾馆的法律责任,追究学校管理不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沙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夫妻俩要求判处吴某某和沙某死刑,要求两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某某、郎某以及涉事宾馆和学校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
2020年8月12日,该案在昭通市中院开庭审理。沙先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沙某和吴某某先后在理发店和宾馆与深度醉酒的沙某某发生性关系,两人对沙某某的死亡存在过失,未及时送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趁沙某某严重醉酒后多次实施轮奸及强制猥亵的先行行为,是导致沙某某食物反流窒息的重要原因,两被告人对危害结果能防止而不防止,符合间接故意杀人构成要件。”
诉讼代理人指出,被害人醉酒后一直到第二天早晨都没有醒,已经超出正常醉酒表现,期间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两被告人还轮流多次、且变换场所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轮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不是唯一原因,也是性行为引发,并加重食物的反流,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吴某某对强奸罪的指控无异议,辩称没有轮奸行为。其辩护人对强制猥亵罪无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吴某某是未成年人,不能预见沙某某会死亡。
被告人沙某对强制猥亵罪的指控无异议,辩称没有与吴某某商量实施强奸。认为沙某某只是醉酒,没有想到会死,不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强制猥亵罪不持异议,认为不构成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原告代理人提出间接故意杀人罪。虽然郎某在公安机关问话中隐约提到沙某与吴某某有劝酒及共谋行为,但其证言不客观真实,相关鉴定有沙某的DNA分型,是其手淫所致。沙某不可能预见沙某某死亡的结果。辩护人均提出,两被告人系初犯,请求以强制猥亵罪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原告人的索赔要求,两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受害人申某某提出自己也是受害人,不应当赔偿。郎某当庭提出,虽然喝酒是自己提议,但没有劝沙某某等人喝酒,自己还阻止吴某某再去买酒。喝酒后自己扶申某某睡好后才走,没有帮助犯罪的行为,不应当赔偿。
对于申某某的说法,沙先生反驳称:“庭前会议,检察官宣读了申某某的证词,她自己讲在理发店沙某去抱她,她不答应,证明她是清醒的,她看见吴某某压在我女儿的身上,她为何不出声呼救?”
涉事宾馆老板曾证实,案发当日凌晨有两名男子来开房,但120医院赶到,才知道客房里还有一名醉酒的女性。被害人的死亡是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与宾馆没有因果关系,宾馆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方提出已尽到管理责任,校外住宿学生与学校签订协议,女生的死亡是自身行为和家长监管等原因造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通过共谋劝被害人沙某某喝酒,趁其酒后昏迷,丧失性防卫能力之际,在理发店和宾馆房间轮流对其实施奸淫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两人对申某某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还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依法判处。
在强奸罪共同犯罪中,两人一起买酒劝酒,一起将被害人背到宾馆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均应对强奸致死沙某某承担罪责,但吴某某约沙某某具体购买清酒,其在理发店内先实施强奸行为,在强奸过程中行为更积极主动,系主犯;沙某受吴某某邀约到理发店,次日9:39先离开宾馆,被害人死亡时不在现场,系从犯。
法院认为,吴某某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适用死刑。沙某犯罪时虽已满18周岁,但其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判处。
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将被害人沙某某死亡结果单独剔出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以及原告代理人提出吴某某、沙某致沙某某死亡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两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赔偿,吴某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沙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院判处由被告人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由被告人沙某赔偿3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申某某、郎某,以及宾馆和学校的起诉。
沙先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沙某不认罪,没有悔罪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虽未成年,但已进入社会工作多年,其经营理发店,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应当酌定从重处罚。
3月11日,沙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不服昭通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律师帮我写了提请昭通市检察院的抗诉书,我自己也写了上诉书,已经交到省高院。”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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