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6:41:57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例· 一
案例来源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14)相商初字第0119号
基本案情
2009年,何某与梁某共同成立A公司,何某出资10万元,梁某出资40万元。
2011年,何某与梁某登记结婚。
2013年,何某与梁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1、何某将自己A公司所有股份转让给梁某,双方确认总金额为84万元。梁某应在2013年6月20日前支付给何某30万元,剩余54万元应在2013年12月底前支付。
2.、何某应在2013年6月15日前,把自己所有的股份转让给梁某。
2013年7月,何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与梁某离婚,何某应于2013年12月12日前支付梁某房屋差价13万元等其他内容。
2014年1月,何某起诉除收到梁某第一笔30万元转让款,后续梁某并未支付剩余转让款。剩余转让款54万元,扣除13万元房屋差价,梁某仍需支付41万元。梁某称,由于何某未按《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股权转让给自己,因此无需再给向其支付转让款。
争议焦点
未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能否成为拒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
法院判决
“何某应在2013年6月15日前,把自己所有的股份转让给梁某”,并不等于在2013年6月15日前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因工商变更登记是完成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法院给予双方五天时间共同办理变更登记事宜。何某有权要求梁某支付41万元及相关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例 · 二
案例来源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一审案号:(2019)浙0106民初5009号
一审案号:(2020)浙01民终1999号
基本案情
2009年,傅某、楼某于登记结婚。
2010年,双方共同设立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傅某持51%股份,楼某持49%股份。2015年5月14日,双方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
1、 楼某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盈利比例拿出200万元给楼某。
2、楼某退股后,傅宝彩持有公司100%的股份,公司的盈亏由傅宝彩负责,与楼钢剑不再有任何关系。
同日,楼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B公司退股分红金额200万元。
2015年6月9日,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五、B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事宜,现归傅某个人完全独有,盈亏与楼某无关。该公司财产及经营所得均归傅宝彩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婚姻关系如何变更,不将其按家庭财产进行划分。
2018年,楼某起诉离婚,并表示其退出B公司傅某需支付的200万元转让款已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屋,傅某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争议焦点
股权转让款的性质如何界定?
法院判决
《股东退股协议书》实际为股权转让协议。傅某虽提交了楼某出具的收条,但其未提供相应的款项交付凭证;且案涉协议未约定款项的支付时间与办理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依法律规定双方应同时履行,在傅某未履行股权转让款之前,楼某有权拒绝履行股权变更手续。
三、律师 · 解析
1、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自愿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对公司的股权比例、股权转让等内容进行约定,内容不违法情况下,均为有效。
2、 结合案例一,由于没有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仅仅约定了“转让时间”,因此在诉讼中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合案例二,法院认为虽然提供了收款收条,但未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其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且协议中未约定款项的支付时间、办理股权转让时间,同时履行可能会导致履行的拖延、迟缓,不利于权利实现。
因此,协议应详细约定转让股权的内容,包括转让股权的比例、转让款金额、支付转让款时间、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等。转让股权也应保留好相关合同、凭证等,以此来证明履行义务情况。
3、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这样当对方不履行约定时,也能快速地诉诸法院,尽快获得有利的判决。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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