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7:35:51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也越来越得到了大家的重视,许多早年经批准建成的厂房或养殖场,经常会因环保问题而被查处,甚至会遭到强制拆除。以环保之名,就可以随意强拆房屋吗?并不!因为即便是以环保的名义拆迁,也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其应当就其违法强拆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广州白云区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7年加入了草菇经营合作社,并于同年建成了草菇养殖基地,依法从事草菇养殖,多年来多次取得了环保方面的资质证书,并获得了部分环保技术专利。2019年7月,拆迁部门(镇政府)以陈某养殖场存在污染为由,责令陈某自行搬迁拆除,2019年8月,拆迁部门将陈某的养殖场全部强制拆除,陈某财产损失惨重,陈某不服,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陈某的养殖场存在严重污染问题,我方强拆其养殖场,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交代的任务,合法合理”。
二、案件分析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第83条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第99条的规定,水污染防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案拆迁部门作为镇政府,其对陈某养殖场进行所谓的污染整治,甚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依然超越上述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必须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且也应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但本案中拆迁部门既没有履行事先催告程序,也未依法听取陈某的陈述申辩,更未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故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养殖场的行为违法,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陈某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四、案件总结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本案中拆迁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径行强拆了陈某的养殖场,其违法行政行为已然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在其强拆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况下,那么后续中拆迁部门就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陈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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