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8:42:17来源:法律常识
当女同事的丈夫醉酒冲进办公室后,咸阳市的杨先生立刻前往制止。在制止撕扯的过程中,女同事丈夫死亡。
杨先生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检方为什么不起诉呢?西安的律师有各自的观点。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0年8月27日下午3时许,邱先生酒后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其妻子刘女士,杨先生遂前往进行制止,在制止撕扯过程中,邱先生将杨先生的脸部咬住,杨先生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先生,随后杨先生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先生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杨先生随即前往医院救治,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先生已经死亡。
2020年10月23日,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先生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死亡时身体内酒精含量为170.05mg/100ml,其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认定,邱先生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检方认为,本案中,邱先生在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还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先生不认识邱先生,不能预见到邱先生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刘女士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先生撕咬的防卫,杨先生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杨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杨先生不起诉。
网友热议:
用户赵丽萍:认同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理由,属于正当防卫,正能量!
金顶一剪梅:支持法院判决!另外要提醒那些有家暴倾向的人,家暴应该受到惩罚!
冷香:不但不应该被起诉,还应该被赔偿和奖励才对啊!否则以后更多的人会更冷漠不会出手帮助别人了,那么就会眼睁睁看着这个妻子被打死打伤,或者最多帮忙报个警啥的吧!
爱是你我:这个不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在对其自身生命造成伤害时的反击行为,这算什么?称其量算是见义勇为吧!对方不听劝阻可以选择报警。
律师说法: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对家庭暴力进行制止,值得肯定和弘扬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杨先生为制止邱先生的家庭暴力而遭到殴打乃至撕咬,杨先生制止暴力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杨先生本身与邱先生并不熟悉,不清楚其身体状况,虽然导致邱先生死亡,但不构成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反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3月正式施行,杨先生对邱先生醉酒后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本身也是见义勇为,值得社会肯定与弘扬。
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媛:主观上对邱先生的死亡无法预见,杨先生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邱先生死亡原因的鉴定报告显示,邱先生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杨先生将邱先生按压在地面或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在我国刑法中,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中,杨先生与邱某某素不相识,且在杨先生解救女同事生命安全的危急时刻,其没有预见邱某某身体状况的客观条件。因此,杨先生主观上对邱先生的死亡无法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毅:杨先生采取与之暴力程度相当的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正当防卫需要具备防卫意识,没有防卫意识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首先,本案中,杨先生系刘女士的单位同事,无论对于邱先生对其妻子的酒后殴打行为,还是之后邱先生对杨先生本人的面部及眼睛的撕咬,杨先生的制止和防卫行为都很明显的具有防卫意识,其防卫行为针对的也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并没有不适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其次,对于杨先生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本人认为并不过当。第一,针对邱先生的殴打、撕咬等不法侵害行为,杨先生采取与之暴力程度相当的防卫行为,即将邱先生按压在地,并拨打报警电话。这样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属于正当防卫。第二 ,杨先生在此之前并不认识邱先生,因此不可能预见到邱先生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也不可能预见将其按压在地的行为会是导致其死亡的诱因,因此不能将邱先生的死亡结果归因于杨先生的防卫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杨先生在主观上对于邱先生的死亡并不存在过失,不需要承担责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对殴打妻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空间,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恶劣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体现和捍卫的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刑法第20条除规定了一般防卫外,还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认定正当防卫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本案中,醉酒男子邱某在办公室不顾妻子同事的制止,反而咬住杨先生的脸部,对杨先生的人身健康产生了威胁,杨先生使用保温壶还击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而且根据当时的紧急情况和判断,不可能得知邱某有心脏严重疾病的情况,因此杨先生构成正常防卫。
需要强调的是,杨先生在办公室及时制止邱某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是值得鼓励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邱某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发生在办公室这样的公共空间,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恶劣,杨先生作为同事能挺身而出,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大力提倡和鼓励的。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