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找一个房产公证的律师,公证作假房屋被卖 法院判决赔偿多少

时间:2022-12-09 09:01:25来源:法律常识

拨开公证迷雾 律师维权案中案

公证作为我们公民信任的一项法律事务,我们从没怀疑过其严密和真实性,但多年前办理的一起公证赔偿案件,彻底颠覆了我的认知。

2020年1月,两位姓魏的老年妇女来到了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要求能帮助维权,请求律师协助处理14年前的一起匪夷所思的案件,苏环海律师接待了她们,她们陈述是片段性的,经过律师认真梳理,理顺出了案件基本情况:

两位魏姓老人的父母一共有4个子女,两位老人是其中的老二和老三,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大哥,大哥1990年去世(有一子一女),其父母1995年离婚,其父母离婚后取得一处房改房,其父亲1996年死亡,在死亡前交付了部分款项作为购买产权费用,其父亲死亡后,房屋在没有经过剩余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房屋被过户给了其弟弟,其弟当年将房屋变卖,获得款项20万元;但是,当时是否在公证处签字确认放弃产权已经没有印象,感觉好像没有到公证处,期间多次想维权,找了许多律师咨询,均认为不可能形成胜诉案件,因为公证处的手续是值得信任的,做出的公证书推翻的判决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务。

办案过程:

听完当事人叙述后,苏律师总的感觉是:案件时间过长,房屋变卖到2020年已经过去了14年,当事人的记忆可能出现偏差,如果发生侵权时间过长,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再次,房屋变卖和过户的程序相对比较严格,必然有相关的公证文书出现,公证处的公证文书能出现问题吗?这都是疑问,攻克以上两个难关,似乎难度系数巨大,无法完成;而且本案证据根本没有,仅仅是当事人的陈述和猜测,当事人维权的决心却十分坚决,律师决定挑战一下这件疑难案件,为了能做到有的放矢,律师经过细致分析案情,制定了一个步步为营,深入推进的方案:

律师首先要求老大的代位权子女向大连市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的申请,因为代位的两个子女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房产就被过户,显然是明确的,这是个瑕疵,可以以逸待劳,而这并不是真正维权的中心。

维权的真实意图是:诉讼公证处进行公证损害赔偿,赔偿老二老三的损失,老大子女的撤销动作仅仅是个引子,老大子女提出撤销申请被提交给了大连市某公证处后,大连市某公证处认真检查卷宗,发现确认遗漏了代位继承人两人,于是,迫于无奈做出了以遗漏继承人为理由,撤销公证的决定,确定有其弟继承房屋公证文书随后被撤销,撤销的文书送达代位继承人后,我方立即复印了一份,并直接采用“借花献佛”的方法,引用此文书由老三对公证处提出了诉讼(实际撤销公证理由是遗漏代位权人,老二老三没有被遗漏,本同此撤销理由无关),解决了没有撤销公证文书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公证损害赔偿案件的难题。

2020年1月以公证损害赔偿为理由,提起了对大连市某公证处和其弟弟做共同被告的诉讼。

案件起诉到了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方大连市某公证处认为撤销公证文书决定,同老二老三没有关系,仅存在遗漏代位权人的情况,老三没有权利提出公证损害赔偿,为了说明此说法,公证处两位律师首次在法庭上展示出了案卷中的重要证据《放弃财产声明书》,企图说明老三已经放弃财产,同赔偿没有任何关系。

这正是我方需要的,我方真实意图就是要推翻此证据,在被告出示此份证据后,我方首次见到了公证处的原始文件,发现书写原告的签名出现错字老三的名字中“媛”被错写为“缓”,我方当事人直接指出系有人仿冒签字和指印 ,我方于是将错就错,告知法院,此人不是原告,不能代表原告行使任何放弃的权利,有个第三方签字放弃了财产权利,跟我方无关,被告公证处立即陷入被动,公证处律师迫于无奈,申请文字和指印司法鉴定,企图确认为我方书写和按捺,为了能彻底击溃被告,我方也同意对字迹和指印进行司法文检,以确定被告恶意串通制作虚假公证文书。

公证处律师又随即表示举证责任在原告,要求我方出资进行鉴定,我方立即回应告知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规则,我方已经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了这个文书上签名的名字不是我方的名字,名字都不一样,这是事实,如果公证处认为是同一人应当举证证明,举证责任不在我方,鉴定我方完全认可,费用必须被告出,我方的意见当庭得到法院认可,法庭明确告知公证处出资进行鉴定,2020年2月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字迹和指印为他人书写按捺,我方案件随即峰回路转,进入胜诉的通道内,此时公证处在法庭上的任何辩解已经十分苍白了,随后法院依法判决其弟弟被告支付赔偿款50000元,公证处有重大过错承担25000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此款项随后由其弟弟主动支付完毕,本案胜诉。

在老三案件胜诉后,我方随后启动了剩余几个继承人的维权案件,案件同样起诉到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也胜诉完成。

案件启示:

本案件胜诉,也是感慨良多,我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始终没有怀疑公证的作假问题,一直怀疑是否是我方当事人记忆错误,知道司法鉴定结论出来,文检后发现指印和签字全部假冒,在十分震惊,真是“只要敢想,就有人敢干,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同时,也感到十分气愤,行政投诉随即就提交了,本案律师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从一点一滴做起,逐步扩大胜果,完成了一起看似不可完成的任务。

我方刚开始是无法切入案件的,基本立案的证据均不存在,相关公证机关对我方调取证据的申请,根本不予处理和配合,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律师的查询,虽然没有任何的证据,但是,律师通过行政申诉的方法,迫使了其做出了撤销公证的决定,并以此为引子,利用了看似与自己无关的证据材料为自己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一出示证据,我方就顺利完成了对涉及我方证据的质证审理,而诉讼的真实方向确是推翻公证处的公证,进行公证损害赔偿,在本案中,涉及公证的程序和公证损害赔偿程序,律师很好运用了国家对公证赔偿的法律规定,恰当处理了公证损害赔偿案件,在诉讼技巧上,故意采取“张冠李戴”和“借花献佛”的方法,利用他人证据引发诉讼开始,进入诉讼后,迫使对方出示了涉及我方的重要证据,使得法院对此证据进行审理,到达曲线维权的目的。

并以此无法看到此证据为由,根本不知道侵权发生,成功规避掉了诉讼时效3年的风险,取得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彻底维权成功,本案两起案件连续胜诉,是律师巧妙运用了诉讼策略和技巧,规避掉了许多不利因素,充分展示对我方有力的证据,展示给法院是我方是一个完完全全的被害人,是被被告联合起来给侵害了,取得了极大的法庭震撼力,最后取得了14年前的案件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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