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0:37:09来源:法律常识
拆迁时如遇到强迫签字,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如果能够录像的话,当然是录像更好,因为影像和声音的资料都有。如果是能够录音的,也要做一下录音,然后把这个过程记录下来。如果之后双方就是因为这个发生争议或分歧,咱们就有相关的证据保存下来,然后在诉讼过程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面对违法拆迁时,大家要理智,不要盲目地去抵抗,更不要做出像扰乱社会秩序的这种行为,一定要用法律工具来依法进行正确的维护权益。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某些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委托具体实施单位参与征收,比如说拆迁指挥部或者是拆迁公司,在征收过程中就会出现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谈判。有可能是几个工作人员承包一片或者几户,给被征收人讲解或者是谈判的一些工作。往往采取的方式是今天签字有几万块钱的奖励,一个月后就没有奖励,或者是早签早摇号早选房等等。有时候会带有一些威胁的语气,或者是采用一种利诱的方式。
针对一些威胁、恐吓、强迫签字等等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手续的强拆的行为,当财产遭到重大的损失的时候要选择报警。 土地房屋在征收的过程中,遇到有违法行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以便在后续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证据的收集有以下规定:
1、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
2、取证时,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并未受到限制,是自觉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3、形成的证据需清晰,能够明确确认对方身份,而且偷录所形成的证据要连贯,不能存在剪辑或伪造。
《行政诉讼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用录音录像电子存储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反映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资料以及其他技术设备所反映的资料等。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对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据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其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原始载体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等信息载体的正本,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其二,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特别是提供复制件的,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具体来源及制作过程,而且应当力求详尽,以便提高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其三,声音材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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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