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0:37:33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胜诉:从被置之不理到四连胜 史律师助养殖场获高额赔偿
案情简况
黄女士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地经营了一个养兔场,后政府招商引资过来一家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某市国土局向矿业有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但是该矿场距黄女士的养殖场不到200米,该矿业公司开采矿石还不到一周的时间,黄女士养兔场中的兔子就大量死亡。
黄女士多次找到矿业公司的负责人协商此事,对方却置之不理并扬言:不服你就去告我啊!态度之嚣张也让黄女士更加坚决的想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黄女士先生找到邻村的刚打赢养殖场官司的杨先生,杨先生为黄女士引荐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后经过一番洽谈,考虑到史律师承办类似案件的胜诉经验,便委托史西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办案历程
史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为某市国土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黄女士的自留山经营权及养殖经营权,指导黄女士以某市国土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采矿许可证》。
与此同时,史律师对这家矿业有限公司的审批资料进行一一核查,发现该矿业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验收手续就开始采矿生产,于是史律师指导黄女士分别向某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提出违法查处请求,但是三局收到黄女士的申请后均未对该矿业公司进行查处,后史律师指导黄女士将三局诉至法院。
撤销《采矿许可证》案件也已审理完毕,一审判决认为黄女士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遂驳回起诉。
黄女士及史律师对此结果皆不服,再史律师的指导下,黄女士提起上诉,理由主要为以下几点:
(1)露天开矿包含爆破环节可能在涉案矿区的安全生产范围内;
(2)矿山开发会产生粉尘、废气、噪音震动等环境污染,可能在矿区环境监测范围之内;
(3)因矿山开采,黄女士的自留山使用权受到影响。因此,黄女士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
高额补偿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个查处案件也迎来了好消息,均判决履行查处职责。
发回重审的案件,案件开庭前,法院牵头四部门与矿业有限公司来与黄女士进行交涉,协商解决养殖场财产损失,最终经过史律师和黄女士的共同努力,迫于《采矿许可证》被撤销以致无法经营的压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黄女士获得了高额的补偿。[/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