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1:09:26来源:法律常识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自确立以来一直是司法制度与证据制度领域的重中之重。在诉讼领域一直就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的说法,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司法鉴定有时候甚至决定了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成为法庭之上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也因而导致对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成为刑事律师决胜法庭的关键技能,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对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要点做一个全面系统的梳理。
01
PART
一、形式审查
(一)审查鉴定主体
1、审查鉴定机构是否真实合法存在
案例:安徽芜湖民营企业家谢留卿等人涉嫌诈骗案。本案中检方指控的核心证据为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但是由于本案律师就鉴定机构的真实合法性提出质疑,促使本案的鉴定机构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被认定为非法组织,该机构被杭州市民政局撤销,因此本案的核心鉴定意见被成功打掉。
2、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案例:四川乐山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本案中法院认定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没有载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侦查机关提供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发布的《四川省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2006年度公告名册》为网上下载,且与上述规定相冲突,本院不予采信,故该检测站不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其作出的检测结论不能采信。(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院(2015)乐刑终字第89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3、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案例:河北张家口计建奎涉嫌职务侵占罪案。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计建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证据之一是《张家口诚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查意见书》,但两名签字鉴定人之一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故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案号:河北省张家口市中院(2017)冀07刑终18号二审判决书)
4、审查司法鉴定是否属于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业务范围
5、审查鉴定人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案例:河南济源张福胜与史四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本案中焦作正孚司法鉴定所做的司法鉴定,鉴定人与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出具鉴定的鉴定人完全相同,均为高翔、寇恒禄。法院认为高翔、寇恒禄二人在重新作出的司法鉴定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对该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案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刑初字第3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6、审查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如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直接决定了他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可靠。
因此,应当对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质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专业知识水平,如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业资格。
(2)运用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工作业绩、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3)从事该领域鉴定的经历,学术成果以及同行业的评议。
7、审查鉴定人工作态度、职业操守以及品行如何,如有无违反鉴定纪律的行为。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于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主观评价,因此,鉴定人本身对于鉴定工作是否认真负责,能否遵守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如果鉴定人曾因工作疏忽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则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更应严加关注。
8、审查鉴定人是否直接参与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要求鉴定人本人直接开展鉴定工作。因此,庭审中应当就鉴定人是否实际参与鉴定工作进行质证。比如对其采用的鉴定方法、使用的鉴定标准、鉴定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等等,应有针对性地对鉴定人进行质证。
(二)审查鉴定客体
9、审查鉴定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
案例:四川绵阳何兵、朱先容等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本案中法院认为污水样本未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所要求的在排污口采样,存在样品被污染的事实,公诉机关未能证明其送检材料的合法性,故不能作为该案定案的根据。(案号:四川省绵阳市中院(2018)川07刑终303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10、审查鉴定检材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案例:四川绵阳陈思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本案中提取上诉人血样时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国家标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该血样酒精含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四川省绵阳市中院(2018)川07刑终346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11、审查鉴定检材的保管过程是否合法
案例:湖北武汉朱远宏、杨宏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扣押的卷材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亦未标注产品型号,未指定专人保管,也未贴封条,检材保管条件、贮存时间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存在瑕疵,检验结论并不唯一。(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院(2016)鄂01刑终1394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12、审查鉴定检材的送检过程是否合法
案例:广东深圳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在本案中,依据门诊病历记载,6月17日被害人在受伤害后,属自行前往医院做检查,而鉴定单位依据被害人所提交的检查报告作出鉴定,法院认为公安人员在检材的保管和送检环节未在场,属检材送检程序不合法。(案号:深圳市罗湖区院(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1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13、审查鉴定检材的型号、数量等与在案证据是否一致
案例:四川内江宋兴富涉嫌故意杀人罪案。在本案中,送检现场提取可疑血迹有六处,而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可疑血迹、斑迹仅有五处,法院认为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案号:四川省内江市中院(2014)内刑初字第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14、审查鉴定检材的取样数量是否达到相关的要求
案例:河北石家庄赵某某、位红红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仓库扣押的物品包括PPR管四种,但是用于鉴别的样品仅一种,法院认为该鉴定对鉴别的样品没有随机取样的过程,且仅对其中的部分物品进行真伪鉴别,以此推断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其余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显然证据不足。(案号: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2016)冀0108刑初4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15、审查鉴定检材的收集保管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格
案例:安徽合肥盛业海、张聪文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检材交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保管,导致检材的真实性存疑;鉴定机构到现场对检材进行核对登记并拍摄照片,但没有委托方的有关人员见证签名,鉴定程序不合法。(案号:肥东县法院(2017)皖0122刑初1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16、审查鉴定检材是否属于合法的鉴定依据
案例:沈阳苏某某涉嫌高利转贷案。在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作出的关于转贷金额、利息的认定审计报告,是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作出,没有依据银行方面出具的资金流水等任何客观证据。此种情况下,鉴定意见的依据不充分,不应被采纳。
17、审查鉴定检材是否真实、客观、可靠
案例:北京田寨禾涉嫌职务侵占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乐某公司未能提供公司原始账目,且田寨禾方提供的大量支出票据未被鉴定机构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客观。(案号:北京市第三中院(2018)京03刑终36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三)审查鉴定程序与方法
18、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案例:黑龙江黑河姜维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在本案中,鉴定意见落款日期为2002年5月10日,而鉴定检材CT检查报告单所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2年5月13日,鉴定结论做出时间先于CT检查报告时间。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案号:黑龙江省黑河市中院(2018)黑11刑再1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19、审查鉴定方法是否合法
对于鉴定方法的审查与质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鉴定方法本身的科学性;②鉴定方法选择的合理性;③鉴定方法运用的正确性。
案例:1994年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本案中,法医将无名女士鉴定为佘祥林的妻子的依据是体貌相似,没有进行血型与DNA鉴定,导致冤假错案,佘祥林被判死刑,服刑11年后被平反。
20、审查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
案例:河北保定冯某某涉嫌故意毁财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满城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的鉴证结论证实被毁财物数额,被告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本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因此该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案号:保定市满城区法院(2015)满刑初字第4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审查
21、审查委托书、委托鉴定函或委托协议是否齐全
22、审查委托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3、审查鉴定意见书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
24、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委托事由
25、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委托人
26、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27、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作出
28、审查鉴定意见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的清晰签名
29、审查鉴定意见书上鉴定人签名是否存在代签的问题
30、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明确鉴定要求
31、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过程及论证过程
32、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明确检验方法
33、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出具日期,且不超过鉴定期限
34、审查鉴定意见书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情况下是否符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要求
35、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要求是否与委托书中的委托内容相一致
36、审查鉴定意见书采取的鉴定方法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社会认可的标准的优先顺序进行
37、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缺少相关表格等附件
38、审查鉴定意见在文字上是否有涂改、增补现象
案例:1986年李化伟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将鉴定为擦拭血的“溅落”一词改为“溅喷”,并将法医鉴定推断被害人邢伟的死亡时间原是“饭后两小时以内,29日下午3时以前”,用墨水涂抹“29日下午3时以前”的字样,导致错案发生,案件判处死缓后,真凶出现。
39、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依法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案例:四川峨眉山汪鲁新、汪鲁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本案中,法院认为侦查机关没有将定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汪鲁新,也未制作相应的告知笔录、讯问笔录,应依照《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案号: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40、审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山东青岛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根据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张某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中相关委托事项的函,明确其指控的涉案物品价值为6558.84元。法院认为,该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要件,其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定效力。(案号:青岛市城阳区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52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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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质审查
41、审查鉴定意见与在案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案例:安徽合肥盛业海、张聪文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存在重大矛盾,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疑。(案号: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刑初1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42、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案例:1997年张庆伟涉嫌强奸、故意杀人案。本案中,以血型相同作为定案根据,与在案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无罪。
43、审查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案例: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涉嫌故意杀人罪、流氓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院(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44、审查检材、样本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
案例:2001年王子发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本案中,未作DNA鉴定,血型鉴定忽略了其他类型,鞋印等检材与本案关联性无法证实,不具有可检性。本案在判处死刑后,真凶出现。
45、审查鉴定意见的结论与在案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案例:湖南永州李某、孙某祥涉嫌职务侵占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永州市华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大林江公司及李某资金收付情况审核意见书只能说明大林江公司及李某的资金收付情况,不能说明李某通过大林江公司账目相抵的方式侵占公司130万元。(案号:湖南省永州市中院(2016)湘11刑终132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46、审查委托鉴定人是否存在暗示鉴定机构鉴定方向的情况
案例:沈阳苏某某涉嫌高利转贷案。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向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聘请书中关于鉴定事项明确写明特聘请你对“XX公司……高利转贷”进行鉴定。在尚未由法院定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聘请鉴定机构时向其暗示向高利转贷的方向进行鉴定,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
47、审查鉴定意见属于同一型鉴定还是种类型鉴定,种类型鉴定是否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种类
48、审查鉴定意见书论证过程是否过于简单,不够详细充分
49、审查鉴定分析比对中的差异问题是否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50、审查鉴定分析比对中符合相关特征的问题在质量、数量标准上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