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取钢板赔偿用找律师吗,医疗纠纷: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钢钉脱出,医院须承担60%赔偿责任

时间:2022-12-09 12:01:30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原告因外伤被送到被告处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术后发现内固定钢钉脱出。2020年5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术后内固定松动失效;术后多次复查X片提示内固定松动脱出,没有及时告知患者,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患者后期髋内翻及肢体缩短加重。为此兼顾和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综合考虑案情,确定被告应承担60%责任,赔偿刘某某因医疗损害而受到损失25577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补救措施,八级伤残,骨折,内固定手术

医疗纠纷: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钢钉脱出,医院须承担60%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食品厂抬萝卜干输送机时,不慎脚下一滑,掉进了食品厂内2米多深的酱菜池子,发生工伤事故。原告被送到被告处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顺转子型),2018年3月13日被告为原告施行了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2018年4月9日原告出院。

出院后原告又在被告处多次门诊复查。后发现内固定钢钉脱出,2019年4月1日原告到x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取出内固定装置,2019年4月4日x市中医医院为原告施行了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手术,2019年4月13日原告出院。

二.医方意见

2016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医方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被告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标准错误,被告对该司法意见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医疗纠纷: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钢钉脱出,医院须承担60%赔偿责任

被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很多是针对原发病治疗的,应在赔偿中予以剔除。且原告已经获得工伤赔偿,现原告另行主张医疗损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疗过错分析

术前对手术方式及内固定材料的选择上,与患方的沟通告知不充分;手术过程中骨折复位不充分,导致后期内固定松动失效;术后多次复查X片提示内固定松动脱出,没有及时告知患者,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患者后期髋内翻及肢体缩短加重;病历材料记载中存在多处瑕疵。

患方刘某某目前查体见右下肢较对侧缩短4cm以上,右大腿肌容较对侧明显缩小。考虑到患方自身存在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的实际伤情,该损伤有可能导致髋内翻畸形。但医方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患方目前的损害后果,医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患方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四.鉴定意见

x骨科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医疗过错对患方刘某某目前损害后果起到主要因素;患方刘某某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标准构成八级伤残。

医疗纠纷: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钢钉脱出,医院须承担60%赔偿责任

五.律师点评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患方刘某某因高空坠落伤致右髋肿痛、畸形约1小时入院,入院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于2018年3月13日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出院后多次门诊复查。在此过程中,医方对患方的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把握充分,手术方式及内固定材料选择无明显过错。

但是,x市x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因摔伤骨折而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在诊疗期间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行为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该鉴定引用资料详实,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告对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医疗过错对原告目前损害后果起到主要因素。据此,被告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获得的工伤赔偿,并不影响原告对医疗损害方面权利的主张,具体的赔偿金额应符合相关规定。

由于原告摔伤骨折所造成的伤害,与医疗损害所造成的伤害存在竞合现象,在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方面也存在竞合情况,本案在处理时无法进行严格区分,所以法院尽可能进行区分,并充分考虑此情况,确定被告应承担60%责任,以此兼顾和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原告刘某某因医疗损害而受到损失为426290.30元。

医疗纠纷: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钢钉脱出,医院须承担60%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2020年5月26日法院判决,x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5774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小结

原告刘某某因在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跌落,被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出院后原告又在被告处复诊,后发现内固定钢钉脱出,被告也未予以及时处理,导致原告遗留严重残疾。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医疗纠纷: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钢钉脱出,医院须承担60%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损伤腓总神经束,导致患者七级伤残。2.医疗纠纷:骨折术后取钢板误伤神经,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3.医疗纠纷:行钢板及螺丝内固定物取出术,因医疗过错致桡神经损伤。4.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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