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2:04:11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很多人未雨绸缪,保存更多的证据,以便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有利地位。那么,在处理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之前,究竟该如何才能让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合法备用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石泉居民黄某因父亲去世,准备去注销父亲户口,但在注销过程中,黄某想到父亲还有部分遗留事务尚未处理完毕,父亲户口注销后会给今后自己主张权利形成障碍。可如果不注销户口,涉及父亲的相关经济利益又不能完全获取。
进退两难之际,黄某想到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来预留证据。2022年5月,黄某来到石泉县司法局公证处进行咨询,准备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备用。公证人员在查看了黄某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户口簿之后,回复相关证件已经表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在同一户口内且属父子。
按照公证法规规定,黄某无需再开具相关证明,也无需提供其他材料。经过公证员向黄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黄某所持户口簿属实,父子关系属实,当日便为黄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说法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也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这也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同时,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发挥着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重要作用。
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及公证事务,常见的公证事项有: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合同(协议)、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经历、学历、学位、职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还包括提存、保管、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公证事务。
作者:郭健 陈琳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